飼養寵物規定的文章3篇
寵物現在有很多的人在飼養,但也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的問題。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精心為你整理的飼養寵物規定的文章,一起來看看。
飼養寵物規定的文章1
飼養寵物管理規定
為美化凈化花園居住環境,防止病疫傳播,保障住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制訂本規定。
一、在轄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豬、貓、狗、肉鴿等以食肉或觀賞為目的的家畜、家禽。
二、飼養觀賞鳥、信鴿,不得占用樓道、樓梯間、天臺等共用地方,不得在外墻和防盜網外部掛放鳥籠,不得妨礙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污染環境。
三、養犬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養犬許可證”、“犬類免疫證”及號牌,嚴禁無證無牌及違反規定養犬,無證無牌犬不得出入本轄區。
四、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為犬只佩帶市城管部門制作的號牌;
2. 為犬只帶防護口罩;
3. 系好犬鏈并由成人牽領、看管;
4. 及時清除犬只排除的糞便。
五、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會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六、住戶養犬不得妨礙他人,犬只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時,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犬只咬傷人時,飼養人應當立即帶傷者去附近衛生防疫機構或醫院治療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將傷人犬送市獸醫防疫部門或其授權的下屬獸醫防疫機構留醫觀察。受傷人的有關醫療費、交通費及誤工費由飼養人承擔。
八、飼養人對病犬、傷犬、死犬應當妥善處置,禁止隨意遺棄或埋在轄區內。
九、管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上述規定,歡迎住戶向市城管辦、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物業管理公司舉報無證養犬的違規行為。
飼養寵物規定的文章2
長沙市城區犬類動物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犬類動物管理,保護人民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區范圍內飼養、經營寵物犬、演藝犬、食用犬、保衛犬、實驗犬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犬類動物管理實行限制飼養、強制免疫、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是本市犬類動物管理的主管部門;公安、市容環境衛生、城管、工商行政、衛生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犬類動物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城區范圍內飼養犬類動物實行許可證制度。凡飼養犬類動物的養犬者應到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辦理養犬許可證。其中飼養寵物犬須先經所在地居委會同意,飼養保衛犬須先報經市公安局批準。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類動物。城區內嚴禁飼養食用犬;居民住宅區嚴禁飼養狼犬。
養犬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每年三月須到發證機關進行年審。
第六條
凡飼養犬類動物必須對犬只進行免疫接種,領取免疫證、免疫牌。
養犬許可證、免疫證和免疫牌由市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和轉讓。
第七條
經許可飼養的犬類動物必須每半年進行一次免疫接種。準養犬繁殖的幼犬,必須在出生后兩個月內進行免疫。
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犬類動物的防疫、診療。
第八條
準養犬變更養主,接受人應按第五條規定重新辦理養犬許可證,免疫證、免疫牌繼續有效。
養犬者變更地址,須在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遺失或損毀證、牌標志的,須在15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補辦有關手續。
第九條
經許可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準養犬頸部佩戴統一制作的免疫牌;
(二)不得攜犬進入機關、教學區、醫院、商店、飯店和賓館等公共場所;
(三)不得攜犬乘坐除的士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四)戶外攜犬,應由成年人看管,并束以犬鏈。采取防止犬只咬傷他人的措施;
(五)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當即清除;
(六)養犬者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犬只不危害和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條
經營犬類動物,必須依法辦理《動物防疫合格證》,犬只出售前必須經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并取得免疫、檢疫證明。
經營犬類動物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進。 第十一條犬只咬傷他人,養犬者應立即將傷者送醫院診治,同時將犬只送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留觀,發現狂犬病應立即處理,其費用由養犬者承擔。
第十二條
發現狂犬病疫情時,養犬者或當地基層組織應在12小時內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衛生防疫機構要相互通報疫情,及時采取緊急防疫撲疫措施。
疫區內的所有犬類動物應立即捕殺,對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必須進行深埋或火化處理。嚴禁窩藏、轉移和出售疫區內的任何犬只。
第十三條
除動物園外,城區內不得設辦犬類養殖場。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的,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捕殺其犬只。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捕殺其犬只。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的,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養犬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有關規定的,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捕殺其犬只。涉及的有關單位有對其予以制止的權力和義務。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五)項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的,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并按工商法規依法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取締,沒收其犬只,并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拒絕、阻撓犬類動物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市城區內其他寵物的管理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犬類動物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原有關犬類動物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飼養寵物規定的文章3
濟南市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犬類飼養、交易、服務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養犬管理實行養犬人自律、政府部門嚴格管理、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公安部門是本市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畜牧獸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執法)、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鄰里糾紛。
居(村)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就本居住區養犬管理的有關事項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約并監督執行。
犬業協會、寵物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和組織應當教育會員遵守養犬法規,普及養犬知識,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六條 本市繞城高速公路以內的區域為養犬重點管理區(以下簡稱重點管理區),繞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以下簡稱一般管理區)。
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一般管理區范圍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可以按照重點管理區管理。
第七條 在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對犬只均實行免疫制度,在重點管理區內還實行養犬登記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不得飼養未經免疫和登記的犬只,在一般管理區內不得飼養未經免疫的犬只。
第八條 具有合法身份證明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可以養犬。
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重要倉儲單位、動物表演單位以及部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等單位,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養犬。
個人和單位只能在其獨自占有或者獨自使用的住宅、區域范圍內飼養犬只,但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醫院的辦公和生產服務區以及幼兒園、學校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以下統稱禁養區)內不得飼養犬只。
第九條 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除外。
禁止個人飼養大型犬的身高、體長標準和烈性犬的品種,由市公安部門會同畜牧獸醫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公安和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在各區設立聯合辦公場所,實行聯合辦公,為養犬人辦理犬只免疫、登記手續提供方便。聯合辦公場所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應當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初始登記、免疫手續;自第二年度起每年應當辦理年度登記、免疫手續。
第十二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辦理養犬初始登記、免疫手續時,應當攜犬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犬只來源證明;
(二)居民戶口簿、暫住證或者身份證等合法身份證明;
(三)養犬地點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證明。
飼養導盲犬、扶助犬的,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十三條 重點管理區內,單位辦理養犬初始登記、免疫手續時,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犬只來源證明;
(二)單位代碼證明或者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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