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財務管理現狀及問題產生原因
農村財務管理現狀及問題產生原因
由于農村財務管理人員多數是農民,自身專業素質和管理意識不足,受教育水平偏低,針對此類情況應轉變傳統思想,普及教育財務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下面學習啦小編就針對農村財務管理現狀及產生原因進行分析。
農村財務管理現狀
(一)會計核算人員專業素質不規范
當前,我國大多數地方鄉鎮成立了村級財務代理會計核算中心,農村財務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不足。一是會計賬目設置不完整。部分鄉鎮只設置了總賬和現金存款日記賬,而沒有設置應收款、固定資產等重要明細賬,及個別鄉鎮只設置了現金存款日記賬,喪失了會計核算功能。二是會計核算不全面。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村集體所有的山林資源應納入村級賬務進行核算,而大部分鄉鎮由于山林資源估價困難而沒有納入本級財務進行核算。村級財務對“三資”的管理往往局限于貨幣資產的管理。三是會計科目運用錯誤。如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會議費應納入其他支出科目核算,而不少地方卻把會議費納入管理費進行核算,導致會計信息失真。
(二)會計信息服務地方經濟建設作用發揮差
一方面,由于農村財務會計賬簿設置不完整、會計核算不全面、會計科目運用不當等會計基礎工作的“先天不足”,以及“后天”編制會計報表時業務素質的欠缺、編制會計報表人為因素的干預影響,財務人員提供的會計報表嚴重失真,不能提供完全真實的會計信息。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數領導干部均非專業的財務人員,很難完全看懂會計報表,對會計信息的認知能力十分有限,領導決策就不盡科學,會計信息就很難發揮它應用的作用。
(三)農村財務監督乏力
農村財務的內部監督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來自于民主理財小組的監督。各個地方為加強農村財務管理均成立了民主理財小組,但監督實效卻并不盡如人意。一方面,部分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其本身就是村“兩委”干部,這部分人員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而不愿監督。另一方面,由于一個村的空間范圍十分有限,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與村“兩委”干部大多沾親帶故,往往礙于情面又不敢監督。再一方面,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也不具備專業的財務知識監督不知從何處下手而不會監督。二是來自于財務公開。在財務公開中,就財務公開的內容而言,內容過于簡單,很多信息缺乏實質性的內容,一些重要的內容和細節并未公開,造成信息的缺失。
群眾對公開的內容猶如霧里看花。農村財務的外部監督同樣來自兩個方面。一是來自于縣(市區)級農業、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但這些部門往往鞭長莫及,這些部門對村級財務的監督檢查僅僅局限于問題反映突出或隨機抽查的少數幾個單位,對村級財務的監督檢查很難做到全方位、廣覆蓋。二是來自于鄉鎮一級的監督檢查。自鄉鎮成立村級財務委托會計核算中心以后,鄉鎮代理村級財務記賬,鄉鎮對村級財務的監督檢查就變為了以記賬代替查賬,極少對村級財務進行專門的審計,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對村級財務的監督。
農村財務管理問題產生原因
(一)農村財務管理工作重視程度不夠
農村開始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傳統的集體經濟形式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空殼村、空殼社普遍存在,部分農村地區的領導干部對于農村財務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疏于了農村財務的管理,農村財務問題一度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焦點問題。二十多年來,各地雖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重視程度依然不夠。如筆者所在地的鄉鎮以前有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專門負責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在2003年鄉鎮機構改革時,由于對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而成建制撤銷了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原有的農村經濟經營管理人員四處分流,十幾年來,全縣沒有新進一名人員,原有人員嚴重老化,極大的制約了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
(二)農村財務管理人員專業素質不高
當前我國農村財務管理人員專業素質普遍不高,主要表現在:一是年齡結構老化。絕大部分從業人員都在40歲以上,40以下的可謂是鳳毛麟角。一支年邁的隊伍很難適應新時期以電腦為主的會計核算手段需要,更值得關注的是農村財務管理后繼無人。二是敬業精神不強、勇爭一流意識不足。鄉鎮農村財務人員是事業編制身份,而且年齡都是四、五十歲了,升遷早已無望,工作不免消極被動,僅僅滿足于計好賬,很少在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能和財務分析等方面下功夫。三是農村財務人員隊伍不穩。村級財務人員隊伍不穩現象尤為突出。每每村級換屆時,到齡的財務人員要自然離任,沒到齡的財務人員一旦遇到村書記或主任空缺大多要補缺,導致農村財務人員走馬燈似的更換。
(三)農村財務制度設計不盡合理
我國當前農村財務管理的法律制度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國務院關于加強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等,這些法律制度為農村財務管理提供了法律制度依據,但落實到地方卻不盡然。相關制度規定農村中小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工作由鄉鎮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中心負責,而事實上是農村要由縣級以上單位補助資金的建設項目已由提供建設資金的單位確定了承建單位,不要上級補助資金,由村自籌資金建設的項目,村一級就自主確定了建設單位。鄉鎮對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管處于尷尬境地。如果上級對村的建設補助資金劃撥到鄉鎮,那么鄉鎮對這些資金的監管又將是另外一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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