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財務管理制度制定要點(2)
林場財務管理制度制定要點
一、育林基金,是國營林場培育森林資源的一項專用資金。具體辦法先按各地現行規定執行,待全國統一規定后,再按統一規定執行。
二、更新改造基金,指場圃按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值提取的折舊基金,按木竹及林副產品的產量(或銷售收入)提取的更新改造資金和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組成。主要用于林區道路延伸,固定資產的重置更新以及挖潛、革新、改造、零星土建工程和零星固定資產購置。其中屬于基本
建設的部分,應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撫育間伐或木竹采伐任務的林場,在木竹采運作業中使用的固定資產按木竹產量(或銷售收入)提取更新改造資金,不計提折舊基金。林業主管部門可適當集中一部分更新改造資金,按上述使用范圍用于場圃之間調劑。
三、大修理基金,指場圃按國家固定資產原值和規定計提比例,提取用于固定資產大修理的基金。固定資產發生大修理費用時,在該項基金內支付。中小修理費用直接列入各種產品生產成本。
四、生產發展基金,指從場圃留利和事業費包干結余中提取,主要用于發展林業生產、開展多種經營、綜合利用的基金。也可以用于彌補經營虧損和補充生產周轉金。
五、后備基金,指從場圃留利和事業費包干結余中提取用于以豐補歉的基金。經主管部門批準,也可與生產發展基金合并使用。后備基金不得用于職工福利和獎金。
六、職工福利基金,指從場圃留利和事業費包干結余中提取的和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主要用于職工集體福利事業、醫療、生活困難補助等支出。場圃醫療、福利事業收入應沖減職工福利基金支出。
七、職工獎勵基金,指從場圃留利和事業費包干結余中提取用于職工獎勵的基金。獎金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必須體現多勞多得、鼓勵先進、獎勤罰懶的原則。
第二十條:場圃應按照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嚴密現金收付手續,加強管理,保證安全,要指定專職人員辦理現金業務。現金必須帳款相符,不得以白條抵庫。場圃購買的各種有價證券,要作為貨幣資金妥善保管,保證帳券相符。
第四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是場圃的主要勞動資料,是場圃從事生產建設的物質技術基礎,必須加強管理,建立健全核算制度。
場圃的房屋、建筑物、機械設備、工具、儀器等,凡同時具備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單項價值在500元以上兩個條件的列為固定資產。不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的列為低值易耗品。
有些主要設備,單價雖不足500元,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也應列為固定資產。有些工具、卡具、儀器等單價雖超過500元、但易毀壞的也可不列為固定資產,按低值易耗品進行管理。
場圃使用的土地、公路(橋梁、涵洞、隧道)、碼頭、集材場、簡易工棚、輸電線路、通訊線路、曬場、護堤、水庫、水渠、肥池、役畜、產畜、種畜等不列入固定資產,但要造冊登記,加強管理。
第二十二條:場圃的固定資產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五大類。
第二十三條:為了保證固定資產的重置更新,場圃應按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但下列固定資產不提折舊: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設備,已經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
由于技術落后經主管部門批準報廢的固定資產,其未提足的折舊可以補提,由于管理不善,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未提足的折舊,不再補提。場圃出租的固定資產要收取租賃費,并從租賃費收入中計提折舊。外單位以入股形式投入的固定資產應按規定計提折舊。
第二十四條:場圃固定資產折舊原則上實行分類計提的辦法。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林業廳(局)規定。
第二十五條:為了保證固定資產的正常使用,場圃應計提大修理基金。具體提取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林業廳(局)規定。
第二十六條:場圃的固定資產調出、調入,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原則上實行有償調撥。
場圃多余的、閑置的固定資產,可以出租或出售。出售固定資產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出售、出租所得收入,必須用于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場圃出售的固定資產一律按現行價格結算,并一次性收回價款;出租給外單位及個人的固定資產,應規定租賃期滿時各項技術性能保養指標,并督促其定期維修保養。對租賃期損壞而不能修復的固定資產或租賃期滿時,不能達到租約規定技術性能保養指標的,應按實際價款賠償并處以罰款。
第二十七條:場圃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保養、維修和檢查制度,明確經濟責任,保證生產正常進行,提高固定資產利用率。
場圃應建立固定資產帳卡,定期進行核對,保證帳卡、帳物相符。年終應進行清查,發現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認真處理。
固定資產的清理報廢,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嚴格審查,按隸屬關系報經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 林木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林木是場圃生產經營的主要對象,是場圃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場圃應在核算當年營林生產作業成本的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營林生產全過程的成本核算,并把林木的累計成本作為“林木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按照森林的不同效益,林木資產一般可分為用材林、經濟林、防護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5類。并分別核算:
一、用材林、薪炭林核算到采伐時止的累計成本。
二、經濟林核算到正式投產可采收林產品時的累計成本。投產后發生的培育、管理費用,列入當年林產品成本,不再轉入林木資產。
三、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核算到達到培育目的或更新采伐時止的累計成本。
第三十條:林木資產的核算,一般采用下列幾種方法:
一、對歷年營造的林木,以歷史上各年度的累計作業面積工作量、投入費用計算入帳。歷史資料不全,可通過調查,測算估價入帳。
二、當年發生的營林生產成本,年終一次轉入林木資產。
三、天然林可采用適當方法估價入帳。無論采用哪種方法,林木資產都要以林小班為成本核算對象。條件不具備的場圃,也可以暫按林班為成本核算對象。
第三十一條:為了加強林木資產管理,必須建立林木資產檔案。場圃的財務部門和技術部門要相互配合,提供有關數據,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場圃山界和林權的變化,自然災害等原因引起的林木資產增減,應按隸屬關系,報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進行帳務處理。
第六章 產品物資管理
第三十三條:場圃生產的各類產品,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管理。場圃的銷售部門要統一管理木竹等產品的銷售。屬于國家計劃任務內的產品,按計劃進行調撥。各種產品的銷售要執行國家有關價格政策。場圃自用的(除用于基本建設以外)產品和加工用木竹,執行內部價格,通過場圃轉帳結算,不作為銷售處理。
第三十四條:場圃的材料、物資,根據儲備、消耗定額,編制采購計劃,經財務部門平衡,領導批準,按計劃采購。
場圃的低值易耗品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領用時一般采用“五五攤銷法”進行攤銷。
第三十五條:場圃應建立健全產成品、半成品、材料、物資的采購驗收入庫、保管、領發、銷售等制度。做到采購銷售有計劃,儲備消耗有定額,進庫有驗收,出庫有手續,保管有專責,嚴禁以借條抵庫,防止超儲積壓,霉爛變質現象發生。要定期進行盤點,保證帳卡、帳物、帳帳相符,發現短缺應立即查明原因,屬于責任事故的,要追究責任。
調動主管產品、材料、物資人員時,要清點庫存,交清帳目,辦理交接手續,由主管場長(主任)和財會人員共同負責監交。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六條:場圃應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的精神和財政部、林業部制定的《國營林場苗圃成本核算辦法》的規定,加強成本管理,進行成本核算。
要加強定額管理,健全原始記錄,準確地反映材料、物資、勞動力消耗和設備利用率。
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成本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按不同資金來源,劃清生產成本和各項事業費及其他支出的界限,嚴禁把不應由成本開支的支出擠入成本。
第三十七條:場圃要編好成本計劃,確定計劃期內的目標成本,作為控制成本的依據。場圃必須把成本的控制和考核,作為經濟責任制的重要內容。根據成本計劃的要求,將有關成本指標逐級分解落實到基層,并與經濟責任緊密結合。
第三十八條:場圃財會部門和其他部門應密切配合,按照成本分級歸口管理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定期進行成本分析,考核成本計劃的完成情況,找出節約挖潛的途徑。
第八章 利潤管理
第三十九條:利潤是場圃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之一。場圃要努力發展生產,厲行節約,降低成本,不斷提高盈利水平。
第四十條:場圃必須正確計算利潤或虧損總額。產品銷售收入減銷售稅金、教育費附加、生產成本、銷售費用、育林基金后等于產品銷售利潤;產品銷售利潤加其他銷售利潤、承包戶實際上交凈收入、營業外收入,減營業外支出后等于利潤(或虧損)總額。
場圃在撫育期間的林業生產和舉辦的各種多種經營、綜合利用所得利潤不上交財政,亦暫不征收所得稅。但利潤較多的場圃,應適當上交林業主管部門一部分。
上交林業主管部門的利潤,用于彌補所屬場圃的虧損,或用于擴大營林生產,發展多種經營和綜合利用。不得用于林業主管部門自身的開支。
年終未銷售的產品、在產品,按實際成本結轉下年,不作當年收入。
場圃的營業外收入,包括: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沒收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場圃的營業外支出,包括:勞動保險費,場圃辦學經費,非常損失以及經財政部門批準列支的其他項目。
第四十一條:場圃應正確計算留利。利潤總額,加其他單位轉來的利潤,減彌補營林生產事業費支出的利潤,分給其他單位的利潤,歸還專項借款和基建借款本息的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上交主管部門的利潤等于場圃留用的利潤。
場圃留用的利潤分別建立生產發展基金、后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林業廳(局)確定,但生產發展基金一般不低于50%。
第九章 承包經營管理
第四十二條:為了充分調動場圃職工的積極性,促進林業生產的發展,場圃內部可以因地制宜地逐步實行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第四十三條:場圃可以實行專業承包、分段承包等多種形式的承包責任制。不論采取何種承包形式都要在有利于培育森林資源,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堅持責、權、利相結合,國家、場圃、職工利益相統一,職工勞動所得同勞動成果相聯系的原則。
第四十四條:承包者應按合同規定完成承包任務,及時足額向場圃交納承包費用(如承包收入、固定資產折舊費、租賃費、勞動保險費、場圃管理費、職工福利費等)。對能夠上交產品的(如水果等)承包者,一般應以上交產品的形式向場圃上交承包費用。
第四十五條:合理確定承包指標。對承包合同規定的各項指標,要在分析承包項目的歷年情況和現狀,并充分考慮今后的發展變化的基礎上確定,既要積極先進,又要切實可行。對一些盈利較大的承包項目,其利潤分配一定要貫徹國家得大頭,個人得小頭的原則。
對承包指標,經過執行如有嚴重不合理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修訂和完善。
第四十六條:實行承包后,承包者所需生產資金基本自理,場圃在可能情況下,適當借給一部分周轉資金,但承包者必須按期歸還,并要支付資金占用費。
第四十七條:承包者生產的產品,一般應由場部統一銷售。必須由承包者直接銷售的,應使用統一的銷貨發票,作為銷貨憑證。
第四十八條:為有利于場圃進行經濟核算,全面反映經濟活動情況,場圃財會人員應幫助各承包者建帳,進行會計核算,并應要求承包者向場部報送有關生產財務收支報表,為場部提供所需的財務指標和其它經濟指標。
第十章 財務監督
第四十九條:場圃應單獨設置財會機構,配備財會人員,并保持財會人員的相對穩定,不要輕易調動,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動,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有條件的場圃應建立總會計師制度。
第五十條:場圃的各級領導要認真執行國家財經制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要從政治上和生活上關心財會人員,支持財會人員的工作,并重視財會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財會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五十一條:場圃要充分發揮財會部門的監督作用,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在場長(主任)領導下,定期組織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總結經驗,挖掘潛力,采取措施,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五十二條:場圃的財會工作,必須接受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場圃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必須如實反映情況,積極提供資料,嚴禁弄虛作假。
第五十三條:場圃對敢于堅持原則,嚴格維護財經紀律,認真執行財會制度的人員,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不按財會制度辦事,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要嚴肅處理。
第五十四條:有條件的場圃要積極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實行場長任期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場圃,場長任期屆滿或調離,要進行離任前財務審計。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不適用于林業企業中的林場、苗圃,根據林業事業發展需要,轉為自然保護區管理的國營林場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的修改和解釋權由財政部和林業部共同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林業廳(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共同制定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抄報財政部和林業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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