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擬定有哪些(2)
貿易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擬定有哪些
貿易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擬定:成本核算
第89條 財務部應定期核算公司的經營成本,準確反應公司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第90條 公司成本核算采用訂單法,根據銷售合同訂單歸集結轉成本支出及費用
第91條 其他成本核算的方法由財務部另行具體規定
貿易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擬定:工資核算
第92條 公司員工工資為計時工資,管理人員采用計時工資制,按實際出勤時間計算應付工資
第93條 工資項目由基本工資、加班工資、全勤獎、獎金、補貼款及其他款組成,為員工代扣代繳的款項不列入應付工資
第94條 工資的具體核算辦法及程序由公司另行專門規定
貿易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擬定:固定資產管理
第95條 固定資產指單位價值較高,使用期限在一個會計年度以上的房屋、機器設備、工具、配件等資產
第96條 固定資產是公司的重要財產,對其加強管理主要表現在對資產的安全性及使用功能上的管理,防止各種資產被盜、丟失及被損壞
第97條 財務部應對公司的所有固定資產詳細登記,制定固定資產目錄表,建立固定資產管理檔案,固定資產應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保證固定資產的既定使用功能
第98條 固定資產應進行相應的分類,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實際情況對固定資產采用適當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第99條 對于不能使用而需報廢的固定資產,資產管理人應填寫報廢申請單,經財務部審核后交由總經理批準
第100條 對于丟失或多出的固定資產,資產管理人員應填寫報告單并查找原因,報告單交由總經理批準并做出處理意見后交由財務部進行賬務處理
第101條 財務部應組織人員定期對公司的固定資產進行盤點,全面清盤的次數每年至少一次,對盤盈或盤虧的資產,由資產管理人員填寫盤盈/虧表,由財務簽屬處理意見,交總經理批準后財務部做出相應賬務處理
貿易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擬定:財務報表及報告
第102條 財務報表是反映公司資產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等信息的基本資料,財務部應對公司的各項經濟業務活動進行全面準確的核算,并定期向股東提交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費用支出表、銷售報表及其他相關報表
第103條 財務部在全面監督管理公司的財產及經營活動過程中,對發現的重要問題,應擬寫相關財務報告送交總經理,并及時反饋相關信息,以促進問題的解決或改善
第104條 財務部除應定期向董事會提交財務報表外,還應定期擬寫工作報告,向股東及總經理詳細反應及說明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不足,提出解決方案或參考建議,并向總經理反應財務部監督、管理工作的執行情況
貿易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擬定:罰則
第105條 公司各部門及相關人員應嚴格執行財務部制度的各項財務制度及相關規定,為保證本制度的順利執行,特制定本罰則
第106條 本罰則所制定的懲罰措施包括:會議點名批評、全公司通報批評、罰款、辭退、開除等,其他部門制定的罰則與本罰則有沖突的,以財務部制定的內容或解釋為準
第107條 各種原始憑證及單據是財務部工作的重要依據,單據分為從外部門/公司取得的原始單據(送貨單、發票、收據等)和公司內部自制單據(材料入庫單、采購訂貨單、領料單、發貨單、報銷單等),對于應取得而未取得外部門/公司原始單據的相關人員,采取“會議點名批評+罰款”的處罰措施,對于應填制而未填制內部自制單據的相關人員,采取“全公司通報批評+罰款”的處罰措施
第108條 履行單據審批手續是制度執行的重要保障,對應當履行相關批準、審核、審批等手續而未履行的,首先采取會議點名批評的處罰措施,但最多批評兩次,以后再次違規的采取直接罰款的處罰措施
第109條 公司各部門間是一種合作共事的關系,財務部的工作更需要其他各部門的積極協助與支持,對于不積極協助其他部門開展工作的人員,采取全公司通報批評的方式處罰,對于累教不改的(指次數為三次以上不含三次)采取罰款措施
第110條 財務部招集各類人員開會時,相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會議,無正當理由缺席會議的采取罰款措施,相關人員三次以上(不含三次)以同樣或類似的理由拒不出席會議的,視同無正當理由缺席會議(因出差或總經理特批的例外)
第111條 會議點名批評指在由財務部招集的會議或有財務經理出席的會議上,對違規人員進行點名批評,全公司通報批評是指以公告的形式將打印的書面批評文件張貼于公司的宣傳欄或醒目位置,張貼時間不少于三日
第112條 罰款指對個人進行現金扣款,罰款區分人員級別,普通員工級的違規罰款金額在0~50元(不含50元),主管級的違規罰款金額在50~100元(不含100元),經理級以上人員,罰款金額在100~200元(含200元),罰款將直接從違規人員的工資中扣除
第113條 對于累計違規5次(不含5次)且不聽從勸改的,公司對其提請辭退,辭退通知時間不應少于15天
第114條,對于累計違規10次(含10次)且無誨改表現的,公司對其予以開除,被開除的人員扣發最后一整月的工資,開除應提前三日通知其本人,其本人有向公司進行申辯的權力
第115條 對于公司主管級以上人員介紹進入公司工作的員工,在累次違規達到辭退或開除標準,但障于人情關系不能做相應處罰的,此介紹人應代為寫檢討書,檢討書應在會議上由介紹人自行宣讀,同時檢討書應公布于公司公告欄不少于一日
第116條 對于公司股東的親屬在公司任職且累次違規達到辭退或開除標準的,股東應在會議上代為作出口頭檢討,并應責成其親屬嚴格執行公司的相關制度及規定
第117條 對本罰則制定的批評或罰款措施,由財務部負責監督執行,批評或罰款處理意見書由財務部做出經總經理批準后生效
貿易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擬定:附則
第118條 本制度由財務制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增加或刪除,財務部負責本制度的解釋
第119 本制度經總經理簽字批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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