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事業單位退休工資如何計算
上海事業單位退休工資如何計算
退休制度緣起于19世紀的德國,伴隨著社會保障觀念在全世界逐漸流行起來。那么上海事業單位退休工資要如何計算呢?下面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而成的上海事業單位退休工資計算,謝謝你的閱讀。
上海事業單位退休工資計算
一、《試點方案》實施前已退休人員;
二、《試點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
三、《試點方案》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
第一種情況 《試點方案》實施前已退休人員在《試點方案》實施后仍然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并參加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也就是說在《試點方案》實施后原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社保機構領取的養老金,從第一個月起均不得低于原來的退休工資標準。之前人們猜疑《試點方案》實施后,原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進入社保后將按企業退休人員的工資標準進行調整并降低養老金的說法是對《試點方案》的誤解。
事實上從《試點方案》內容可以明顯看出,在《試點方案》實施后對于已退休人員,國家采取完全保留原待遇標準的政策。這與之前的國發[1997]26號文對于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入社保后,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政策相一致
第三種情況 在《試點方案》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泛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歷年平均繳費指數化系數×退休當年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之積。如:某工作人員當年繳費工資為3000元,而當地當年上年度崗平工資為2000元,其當年平均繳費指數化系數為:3000元/2000元=1.5,之后將歷年繳費指數相加除以繳費年限(精確到月)即為歷年平均繳費指數化系數;將歷年平均繳費指數化系數×本人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而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泛指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退休時間的不同,將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的對應月份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該金額標準退休后既不增加也不減少,直至發放到本人逝世。
《試點方案》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試點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同樣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上海事業單位退休工資計算方法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保障本市城鎮企業退休(職)人員的基本生活,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調整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2011年底以前已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照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1、每人每月增加190元。
2、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額不足30元的,補足到30元。
3、2011年底前男性年滿65周歲、女性年滿60周歲的人員,按下述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男性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1942年1月1日~1946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女性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1942年1月1日~1951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1937年1月1日~1941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1932年1月1日~1936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年滿80周歲及以上(193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2011年12月底前男性年滿65周歲(1946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女性年滿60周歲(195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后,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不超過1500元。
三、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兩航起義人員、招商局駕船起義人員(指持有中國海員工會核準頒發的起義船員證書者),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四、按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由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上海事業單位退休的年齡依據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工人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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