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人的法律責任
保薦人的法律責任
保薦人(Sponsor)是指企業上市的推薦人,職責是協助上市申請人進行上市申請,負責對申請人的有關文件做出仔細的審核和披露并承擔相應的責任,保薦人在公開、公平、公正、規范、自愿的原則下在本所核準的范圍內從事業務,不得擅自超越業務范圍、業務權限。下面一起看下保薦人的法律責任。
(一)在《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中,根據時間的先后將保薦人的責任分為兩種情況:
1.保薦人在創業公司(申請人)股票發行上市期間應承擔下列保薦責任:
(1)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為被保薦人提供股票發行上市的專業指導意見;
(2)核查被保薦人的基本情況,確保其具備《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發行上市條件;
(3)指導被保薦人按照規范要求制作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并對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連帶責任;
(4)指導被保薦人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
(5)確認被保薦人的全體董事具備擔任董事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能及經驗,并確保全體董事充分了解其作為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應遵循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責任;
(6)代表被保薦人報送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并負責與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進行溝通;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保薦責任。
2.保薦人在申請人股票上市當年的余下時間及其后的二個會計年度內應承擔下列保薦責任:
(1)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為被保薦人提供持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上市規則的專業指導意見并指導其規范運作;
(2)督促被保薦人嚴格履行公開披露文件中承諾的業務發展目標,募集資金使用及其他各項義務;
(3)督促并指導被保薦人按照法律、法規及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披露信息;
(4)認真審核被保薦人擬公告的所有公開披露文件,確信其符合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
(5)對被保薦人公開披露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疑義時,應當向被保薦人指出并進行核實,發現重大問題時,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報告;
(6)代表申請人與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進行溝通,參加被保薦人與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進行的所有正式會談;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保薦責任。
(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規定的保薦人責任有:
1.確認公司符合本所創業板的股票上市條件,并在公司上市后就其是否持續符合該條件向董事會提供意見;
2.在公司申請股票首次上市時,協助公司處理股票上市事宜,確認所有上市申報文件符合本規則,并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薦書》;
3.輔導和督促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并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則的規定,及時、準確回復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關于本規則的咨詢;
4.輔導和督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則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審閱、核對公司擬公告的信息披文件并書面確認;
5.及時回復本所的質詢;
6.輔導和督促公司股票上市協議規定的義務;
7.在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提交《保薦人年度盡職調查報告》;
8.協助公司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則規定的公司治理結構;
9.確保有足夠和合適的人員專門從事保薦業務;
10.本所規定的其他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