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公司是否可以異地經營
公司異地經營必須另辦營業執照嗎?下面學習啦小編就來跟你分析下2017年公司是否可以一定經營。
2017年公司是否可以異地經營
根據《行政許可法》、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適用問題的函〉的復函》(國法函〔2004〕293號)的規定,已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可以到異地開展經營,不一定要在異地另行辦理營業執照,但屬于另設分支機構等經營機構的,應當另辦營業執照。
根據國法函〔2004〕293號文件的規定,只要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的適用范圍依法沒有地域限制,被許可人在一個地方取得了行政許可,就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從事被許可的活動,無須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請同一行政許可或者目的相同的行政許可。例如,一家建筑企業在某地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就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參加投標、承攬建設工程,無須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但是,如果為了方便生產經營活動,在某地依法設立的企業擬在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投資設立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則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2.企業法人可以在異地從事經營活動,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對此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但在什么情形下企業法人應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的登記,什么情形下可不需要登記,《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沒有明確規定,有待進一步研究。
3.《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4.《合伙企業法》第十二條規定,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5.《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由此可見,依法成立領取營業執照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在其住所外設立的經營場所,應當按分公司進行登記依法領取分公司營業執照。如果該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未經登記取得分公司營業執照,擅自在住所外設立經營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就違反了《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未取得分公司營業執照擅自設立分公司開展經營的“無照經營行為”,應當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公司異地經營的法律風險
1、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出,可能被課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3條第(二)項規定,可能被處以警告、限期辦理登記、責令停業整頓、扣繳營業執照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如果企業涉及訴訟事項,對企業法人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而法院的文書也將送達住所地址,如果因為企業經營地址變更而未收到法院文書失去出庭辯護機會,經由法庭缺席判決可能要承擔敗訴風險。
4、根據《民法通則》第88條、《合同法》第62條,在債務履行上,如果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債務,給付貨幣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為公司住所,即注冊登記地,如果注冊登記地和經營地不一致,可能導致債務履行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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