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是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下面給你詳細介紹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本條是關于明確所得與機構、場所之間有無“實際聯系”的具體標準的規定。
本條是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中“實際聯系”概念的具體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可見,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其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立的機構、場所有無實際聯系,直接關系到該非居民企業的納稅義務的大小:有實際聯系的,那么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都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沒有實際聯系的,只就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并沒有明確到底什么是“實際聯系”?這就是本條規定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按照本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如果與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以下兩種關系的,就屬于有“實際聯系”:
(一)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是通過該機構、場所擁有的股權、債權而取得的。例如,非居民企業通過該機構、場所對其他企業進行股權、債權等權益性投資或者債權性投資而獲得股息、紅利或折利息收入,就可以認定為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
(二)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是通過該機構、場所擁有、管理和控制的財產取得的。例如,非居民企業將境內或者境外的房產對外出租收取的租金,如果該房產是由該機構、場所擁有、管理或者控制的,那么就可以認定這筆租金收入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
應納稅所得額
「本章內容提要」本章分四節,共六十六條,主要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的細化解釋。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根據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可計算出應納稅額。因此應納稅所得額在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對其專門作了規定。
但由于篇幅所限,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規定的只是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很多具體內容需要在實施條例中予以明確和細化。本章內容共分四節:第一節是一般規定,對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基本原則作了規定;第二節是收入,主要對各類收入的內容作了解釋和列舉規定,并規定了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標準;第三節是扣除,進一步明確了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的具體扣除標準和方法;第四節是資產的稅務處理,對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及扣除等方面問題作了特別規定。通過本章的具體規定,可以具體計算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增強了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