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連鎖經營有什么法律法規
自愿連鎖經營有什么法律法規
自愿連鎖經營,又名“特殊連鎖經營業”、“自由連鎖經營業”,部分地區稱之為“合肥1040陽光工程”、“民間互助理財”、“民間合伙私募”、“純資本運作”等。叫法不一,但本質一樣,均是以五級三晉制為工具,從事著通過不斷邀約、發展身邊人際圈中親朋友好為下線,從而達到財富倍增的目的。那么自愿連鎖經營有什么法律法規?
自愿連鎖經營法律法規
《禁止傳銷條例》已經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溫家寶 ;日期:2005年08月23日
《禁止傳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自愿連鎖經營案例
《“自愿連鎖經營”實為傳銷新花樣 3位老總自首》
打著“自愿連鎖經營”的幌子,鄭某等3人從無錫來到溧陽發展下線,人數達60余人。溧陽市法院對一起非法傳銷案進行公開審理,鄭某等3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至1年不等徒刑,并處罰金5萬元。
2013年9月19日晚,鄭某、刑某、刑某某等人到溧陽公安局自首,稱自己加入了非法傳銷組織,并通過發展下線方式,成為這個組織的上層領導。
該傳銷組織對外宣稱是“1040工程的自愿連鎖組織”,并將其編織成“國家秘密政策”的謊言:是國家給政策、暗中扶持,政府重點保護的試點項目。
傳銷組織按照不同業績將傳銷人員分為業務員、主任、經理、老總、大老總5個級別;同時擁有自己的口號和經營管理模式。想要加入“自愿連鎖經營”,參加人需以3300元/份的價格購買入會份額,成為會員后,通過發展下線、獲得高額返利的模式運行,當一名傳銷人員手上發展到29個下線,發展600份額,就可以達到老總級別。當發展到10個老總級別時,會員便可以拿著1040萬元的回報脫離組織。
與傳統傳銷“騙新人、限制人身自由、叫家人匯錢”等手段不同,“自愿連鎖經營”采取的是以“購買份額”多少來決定成員“地位”的模式發展下線。據警方分析,“自愿連鎖銷售”的傳銷手段更隱蔽,但也脫離不了“拉人頭”的特點。
“我在無錫干綠化工程,這可是一個好項目,回報率很大,要不要跟我一起干啊?”2011年下半年,鄭某接到表弟電話,聽說表弟在無錫掙了大錢,懷揣著發財夢的鄭某從溧陽興沖沖地趕到無錫。到達后,才知表弟從事的是“國家支持項目”。
聽完表弟的講述,鄭某立即拍板:以3300元/份的價格,購買了21份額,并交了500元服裝費,獲得了加入該組織的資格。在加入該組織后,鄭某開始積極拉攏起身邊的人,小舅子刑某和小姨子刑某某。
該組織的培訓摒棄了傳統傳銷的統一授課模式,采用的是到老會員家中聊天的方式,由老會員介紹組織運營模式和返利方式。一般經“洗腦”后,會員便可以自由發展下線。
當無錫某小區發展到1000人左右時,鄭某等感覺已經發展飽和,于是便回老家溧陽,2012年初至案發前,鄭某等3人在溧陽市天目星城一帶繼續從事“資本運作”的傳銷活動,并發展新一批下線。
鄭某、刑某、刑某某在不斷發展下線和收取參加者費用中,均已升至該組織老總級別。當3人發展為老總級別時才發現:原來1040萬元是遙不可及的夢,為了早日脫離這個組織,3人想到了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