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經營方式
有限公司的經營方式
有限公司作為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兩種公司形式之一,相比較另一種公司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而言,具有規模普遍較小、單個公司股東少等特點,較少引起人們的關注。學習啦小編整理了一些有限公司的經營方式,有興趣的親可以來閱讀一下!
有限公司的經營方式
1.自產自銷。是指私營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這種經營方式的企業一般規模不大,多為一些手工業者,如鞋店,服裝店等。多數是前店后廠,邊生產、邊銷售。
2.代購代銷。是指用合同的形式,受人委托代為收購、銷售的一種商業活動。這種經營方式靈活、經營范圍比較廣泛,多為農副產品,需要有一定的經營場地,經營者從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代購代銷的經營者要有信譽。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來料加工是以改變原材料、半成品的形狀、性質、表面狀況及用途,按要求加工成產品;來樣加工,是按訂單的需要,依照圖紙、訂單的設計要求加工、產品成型后供給訂貨方;來件裝配是將對方提供的零件,依據合同的要求組成產品。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無論那種經營方式,企業都必須與對方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3.批發。商業活動中成批、大宗地售出商品,它的售價不低于零售商品,銷售對象是商品經營者、零售商,不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批發商品需要有一定的倉儲設備、儲運條件及較多資金。
4.零售。是指成批、大宗地買進商品,零星分散賣出,銷售對象多為最終消費者修理業。將損壞的器皿、設施、物品修復原狀,或達到原有功能用途。
5.運輸業。又分為客運和貨運,因利用的運輸工具不同,又分為非機動車運輸或機動車運輸、船舶運輸、鐵路、公路運輸及水上運輸。私營企業不經營鐵路運輸。
6.咨詢服務。咨詢服務是近年業興起的行業,私營企業利用在某一領域掌握的科學技術知識,為顧客提供服務、經驗、材料數據、設計等,使顧客在接受咨詢中獲取知識和利益。
有限公司的經營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1、股東繳納出資
新《公司法》改原來的法定資本制折中的授權資本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的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
具體的內容有:
(1)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2)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而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該轉移手續一般在6個月內辦理完畢。
(3)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公司法規定除該股東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除出資部分外,還包括未出資的利息。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此外,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未盡公司法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規定向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上述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這就是說,為維持公司資本,可釆取將出資財產所形成的股權通過折價補償受害人的損失,但不能直接將出資的財產從公司抽出。
(4)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等,可以依法承擔股東出資的驗資工作。
2、驗資
所有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設立登記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構報送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登記機關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自執照簽發之日起公司成立。
具體的步驟:
(1)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①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②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③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④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⑤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8)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4、簽發出資證明書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也稱股單,是證明股東已繳納出資額的法律文件。
有限公司的經營注意事項
公司辦理了工商注冊后,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且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不能改變、增減其中的任何一個字。比如,“ABC有限公司”不能被稱為“ABC有限責任公司”,反過來,“DEF有限責任公司”也不能被稱為“DEF有限公司”,否則在法律上將被視為兩個不同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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