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管理最新辦法
合伙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行為,便于外國企業或者個人以設立合伙企業的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稱《合伙企業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是指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
第三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守《合伙企業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國家鼓勵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促進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用于出資的貨幣應當是可自由兌換的外幣,也可以是依法獲得的人民幣。
第五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的,應當同時將有關登記信息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六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以下稱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八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國合伙人全部退伙,該合伙企業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同時將有關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信息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登記管理事宜,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涉及的財務會計、稅務、外匯以及海關、人員出入境等事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入伙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涉及須經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準手續。
第十四條 國家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伙企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企業或者個人在內地設立合伙企業,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合伙企業的特征有五點
(1)生命有限。合伙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宣告合伙企業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伙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伙人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伙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伙財產。
(5)利益共享。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