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是不是不符合個體工商戶
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是不是不符合個體工商戶
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是不是不符合個體工商戶?下面請隨學習啦小編先去了解了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時什么之后再做判斷。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定期定額征收,是指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統一、規范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的經營地點、經營時期和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下稱經營額)或所得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或者依照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賬簿,以及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雙定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第四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轄區內繳納營業稅雙定戶的定額核定工作;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雙定戶,其經營額原則上參照國家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但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國家稅務機關核定定額明顯偏低的(低于同類同行業水平或明顯與其經營規模不符)或者國家稅務機關未進行核定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或者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的附征稅費應按照雙定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計算征收。
第五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按照公平、公開和公正的原則,建立核定定額民主評議機制,切實加強核定定額的民主評議工作。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核定定額。
第六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按照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的統一部署,運用現代信息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準確性。
第七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按照有利于組織稅收收入,提高核定定額工作的效率和質量,降低征納成本的原則,對雙定戶實施分類管理。分類管理內容包括確定重點戶與非重點戶,根據不同行業、地段和規模對雙定戶進行分級分類,核定定額,確定調整定額的適用程序,以及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為雙定戶提供多元化的申報納稅方式。
第八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將核定定額程序、核定定額方法和《雙定戶分類核定定額最低標準表》向社會公布,接受納稅人、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國稅、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建立有效的協稅護稅網絡,堵塞稅收漏洞。
第二章 核定定額方法
第十條為規范和統一全省各地核定定額的方法,核定定額方法原則上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以下簡稱主要成本費用法)。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主要成本費用法,是指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核定雙定戶的經營規模主要指標和上一定額執行期月均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基礎上,確定其每月經營額或所得額的一種計算方法。
雙定戶如未能全面提供或提供的主要成本費用支出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地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核定。
第十二條運用主要成本費用法核定應納稅經營額或所得額適用如下計算公式:
(一)繳納營業稅的雙定戶:
1.核定月經營額=月均成本費用支出總額/(1-所得率)
2.核定月應納稅所得額=月所得額-業主費用年扣除標準/12=月經營額×所得率-業主費用年扣除標準/12
3.核定月應納所得稅額=(核定月應納稅所得額×12×適用所得稅率-速算扣除數)/12
(二)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雙定戶:
1.核定月應納稅所得額=[月均成本費用支出總額/(1-所得率)]×所得率-業主費用年扣除標準/12
2.核定月應納所得稅額=(核定月應納稅所得額×12×適用所得稅率-速算扣除數)/12
(三)既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又繳納營業稅的雙定戶:
1.核定營業稅(增值稅)月經營額=[月均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繳納營業稅(增值稅)部分的成本費用支出比例/(1-所得率)],
2.繳納營業稅(增值稅)部分的成本費用支出比例=繳納營業稅(增值稅)部分的成本費用支出/月均成本費用支出總額(具體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結合實際情況測算確定)
3.核定月應納稅所得額=[繳納營業稅部分的月均成本費用支出總額/(1-所得率)]×所得率+[繳納增值稅部分的月均成本費用支出總額/(1-所得率)]×所得率-業主費用年扣除標準/12;
4.核定月應納所得稅額=(核定月應納稅所得額×12×適用所得稅率-速算扣除數)/12。
所得額是指經營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但尚未扣除業主費用的余額,所得率=(經營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但尚未扣除業主費用的余額)/經營額=所得額/經營額。所得率由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核定應稅所得率的方法核定。
第十三條各行業所得率由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經營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字〔2000〕91號),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并上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納稅人經營多種行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核定其適用某一行業的所得率。
業主費用年扣除標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各市地方稅務局應定期組織下級地方稅務機關開展對不同行業、地段和規模的雙定戶進行典型調查,通過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業戶,深入了解其全面的生產經營狀況,并確定具體的核定指標(經營項目、計算單位、地區類別和其他相關指標),運用主要成本費用法測算每一計算單位月最低經營額,制定《雙定戶分類核定定額最低標準表》(附件1)。為確保該最低標準的相對準確和合理,具體典型調查戶數應占雙定戶總數的5%以上。
《雙定戶分類核定定額最低標準表》適用于新開業雙定戶的初始核定,其適用計算公式如下:
核定月最低經營額=計算單位月最低經營額×計算單位總量。
第十五條以上計算公式不足以準確核定定額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地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二)按照上一定額執行期月均開出發票額核定;
(三)按照銀行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按照前款方式核定月經營額或者參照國家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核定月經營額的,其月應納所得稅額適用如下計算公式:
月應納所得稅額={[核定月經營額(或國家稅務機關的月經營額)×所得率×12-業主費用年扣除標準]×適用所得稅率-速算扣除數}/12。
第十六條雙定戶發生注銷或停業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不重新核定定額,當期應納稅款按實際經營天數和每日應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月核定應納稅額/30×實際經營天數。
第三章 核定定額程序
第十七條核定定額程序分為新開業核定定額程序和調整定額程序。
新開業核定定額程序適用于新開業的雙定戶定額核定;調整定額程序適用于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雙定戶的實際經營情況變化而作出的定額調整,以及雙定戶對核定定額有異議或生產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核定定額難以執行等特殊情形下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重新調整定額的定額調整。
第十八條新開業核定定額程序:
(一)業戶自報
申請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應在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之日起1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核定征收方式的申請,并填報《雙定戶經營情況申報(調查)核定表》(附件2),如實反映基本生產經營及主要成本費用支出等情況,提供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成本費用支出憑證和其他證明材料。
對逾期未辦理申請手續的雙定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調查情況核定其應納稅額。
本項所稱成本費用支出額為預估數。
(二)初始核定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核定雙定戶征收方式等應稅事項,并按照《雙定戶分類核定定額最低標準表》的相關指標,核定執行期限最長為6個月的初始定額,向雙定戶下達《核定(調整)定額通知書》(附件3)及其他有關涉稅文書。
(三)調查核實
初始定額執行期內,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根據雙定戶自報的情況,派員實地調查核實,了解雙定戶的實際經營狀況,并如實填報《雙定戶經營情況申報(調查)核定表》中“稅務機關核定”項目,為民主評議定額提供依據。調查核實人員不得少于2人。
(四)核定定額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集體審議核定經營額或所得額。
(五)定額公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六)下達定額
公示的定額無異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民主評議結果下達《核定(調整)定額通知書》。
(七)公布定額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民主評議核定的定額結果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接受納稅人、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九條調整定額程序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第十七條第三款列舉的情形,區別采用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雙定戶對核定定額有異議或生產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核定定額難以執行的,應在接到《核定(調整)定額通知書》或生產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之日起10日內,重新填報《雙定戶經營情況申報(調查)核定表》,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按照第十一條的計算方法(不足以準確核定定額的,可同時采用第十五條的方法)和第十八條的(三)、(四)、(五)、(六)和(七)的程序重新進行核定。雙定戶在未接到《定額核定(調整)通知書》前,原核定定額不停止執行。
2.對納入重點管理的雙定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在定額執行期屆滿前30日內,要求雙定戶填報《雙定戶經營情況申報(調查)核定表》,并按照第十八條規定的有關程序進行核定。
(二)簡易程序
對納入非重點管理的雙定戶,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可結合當年本地區或相關行業預計GDP增長比例,確定定額調整幅度。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根據確定的調整幅度,按照第十八條的(四)、(五)、(六)和(七)的程序對雙定戶進行批量調整定額,下達《核定(調整)定額通知書》。
第二十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定額可按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具體期限由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雙定戶分類核定定額最低標準表》的相關指標,應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適時作出調整。
第二十二條 重點戶的衡量標準,由各市地方稅務局按稅源規模、行業特點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等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雙定戶應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和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接受地方稅務機關的檢查。條件成熟的地區,要按照統一的部署和要求使用在線發票。
第二十四條雙定戶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有關納稅資料。
實行簡易申報的雙定戶按照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和規定的期限繳清稅款即視為已納稅申報。
第二十五條雙定戶可以選擇儲稅劃繳、銀行轉賬和其他繳納方式繳納稅款。
第二十六條雙定戶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儲稅劃繳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定期定額戶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納稅期限屆滿而其銀行賬戶存款不足以劃繳當期應繳稅款,導致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按逾期繳納稅款進行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處理。
第二十七條雙定戶開出發票額不高于核定經營額時,按核定經營額申報納稅;開出發票額高于核定經營額時,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按開出發票額全額計算申報繳納應納稅款。
按開出發票額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適用如下計算公式:
按開發票額計算的當月應納所得稅額=[(當月開發票額×所得率×12-業主費用年扣除標準)×適用所得稅率-速算扣除數]/12。
實行儲稅劃繳的雙定戶開出發票額高于核定經營額時,先按核定的稅額劃繳稅款,按開出發票額計算的應納稅額與核定稅額的差額部分由雙定戶另行申報繳納。
第二十八條雙定戶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要合并計算,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月應納所得稅額適用如下計算公式:
月應納所得稅額={[(核定月經營額或開發票額或國家稅務機關核定的月經營額+異地經營的月經營額)×所得率×12-業主費用年扣除標準]×適用所得稅率-速算扣除數}/12。
多地點經營的雙定戶只能在一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扣除業主費用,不得多地重復扣除業主費用。
第二十九條一個納稅年度內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新開業雙定戶,其月應納所得稅額適用如下計算公式:
月應納所得稅額={[核定月經營額(或國家稅務機關核定的月經營額)×所得率×實際經營月數-月均業主費用扣除標準×實際經營月數]×適用所得稅率-速算扣除數}/實際經營月數。
雙定戶年中停業或注銷導致其一個納稅年度內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可以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匯算清繳適用如下計算公式:
年應納稅所得額=(按定額征收的核定月經營額×按定額征收的月數+按開發票額征收的各月開發票額之和)×所得率-月均業主費用扣除標準×實際經營月數
年應納所得稅額=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所得稅率-速算扣除數
匯算清繳應補(退)所得稅=年應納所得稅額-實際已納所得稅額。
第三十條雙定戶發生停業的,應在停業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如實填寫《雙定戶停業登記備案表》(附件4),說明停業原因及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雙定戶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否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雙定戶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或提前恢復生產經營前,填寫《復業單證領取表》(附件5),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第三十二條雙定戶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重新填寫《雙定戶停業登記備案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備延長停業期限。
雙定戶的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核定定額的監督制度,加強對核定定額過程的監督檢查,并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抽查工作。
第三十四條雙定戶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稅務人員在雙定戶管理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以上”、“日內”、“不少于”、“屆滿前”均含本數。
第三十七條雙定戶的其他稅收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涉及的表證單書由各地自行印制和管理;其他涉稅文書按現行有關要求印制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按照本辦法計算的“核定月應納所得稅額”≤0的雙定戶不征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即核定月應納所得稅額為零)。
第四十條已經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個體工商戶適用本辦法。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稅款征收管理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并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0日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印發的《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粵地稅發〔2004〕257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