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證合一工商變更后稅務變更嗎
"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是指企業登記時依次申請,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核發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改為一次申請、合并核發一個營業執照的登記制度。下面學習啦小編就為大家解開三證合一工商變更后稅務變更嗎,希望能幫到你。
三證合一工商變更后稅務變更
1、根據國務院2014年20號文件的要求和國家工商總局的部署,深圳等多個地方從去年年底開始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試行成果顯著。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部署,今年將在全國范圍全面推開“三證合一”,并開展“一照一號”試點。
2、2015年10月1日起,新設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領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后,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并且報稅不需要再次辦理稅務登記證。指的是“三證合一”之后,企業辦理商事主體變更登記時,過程中不在需要提交稅務登記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件即可辦理變更。
三證合一的發展過程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規定的第二十三條在全國率先提出:"推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的登記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2014年06月04日,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文)在"(四)改革市場準入制度"中提出"簡化手續,縮短時限,鼓勵探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各地紛紛響應。
2014年07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提出"向市場主體發放一份包含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功能的證照",闡述了稅總關于"三證合一"的工作思路。
2014年07月01日,湖北省枝江市在安福寺鎮率先試點實行市場主體登記"三證合一"制度,并發放了全國第一份加掛有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稅務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7月24日,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三證合一"登記工作在枝江市全面推開。
2014年03月至09月,全國新登記注冊市場主體766.35萬戶,同比增長14.40%;新增注冊資本12.59萬億元,同比增長76.39%。改革后,平均每天新登記企業數量由2013年的6900戶增加到1.05萬戶。
2014年12月01日起,深圳在全國率先推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和刻章許可證"四證合一"登記新模式。將原來商事主體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刻章許可證分別由商事登記部門、組織機構代碼登記部門、稅務部門、公安部門辦理的模式,改為由商事登記部門統一受理、審核,四個部門之間信息互認、檔案共享,在組織機構代碼登記部門實現四證同發、企業一次領取四證的高效辦證目標。
2015年03月20日,在國家工商總局企業注冊局注冊指導處考察,著重了解商事制度改革最難啃的"硬骨頭"是哪塊?負責人直言,是將工商、稅務、質檢的"三證三號"合并為"一證一號"。隨后對相關部門提出硬要求:"三證合一、單一號碼"改革年內務必實現。
2015年03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國務院來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考察并主持召開座談會。強調,工商部門是政府和市場的重要聯接點。要抓緊推進"三證合一"等改革,年內力爭實現"一證一號",切實降低企業注冊場所要求,繼續簡化企業登記和注銷流程。依托大數據完善監管平臺,探索建立統一監管機制,加快推進綜合執法,堅決防止彈性執法、選擇性執法,提升執法公信力。這對政府是自我革命,要從全局出發"忍痛"前行,也是打掉尋租空間。各部門都要主動謀劃,形成合力,把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的改革"好菜"、"新菜"端出來,共同營造便民利企的良好環境。
2015年8月13日,工商總局、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等6部門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確保"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如期實施。
2015年10月13日,國內31個省區市全部完成了登記業務系統的改造、升級、對接,全部完成了對企業公示系統的改造升級,基本實現了工商、稅務、質檢等部門的信息共享。
2015年12月,全國全面推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
三證合一的編碼規則
從唯一、統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轉換等角度綜合考慮,統一代碼設計為18位,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機構類別代碼、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校驗碼五個部分組成(見附件)。為便于行業管理和社會識別,統一代碼的第一、二、三部分體現了登記管理部門、機構類別和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兼容了當前各登記管理部門行之有效的有含義代碼功能。為保證唯一性和穩定性,第四部分設計為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充分體現了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建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的要求。為防止出現錯誤,第五部分設計為校驗碼。
第一部分(第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機構編制、民政、工商三個登記管理部門分別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記管理部門可使用相應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機構類別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記管理部門根據管理職能,確定在本部門登記的機構類別編碼。例如,機構編制部門可用1表示機關單位,2表示事業單位,3表示由中央編辦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民政部門可用1表示社會團體,2表示民辦非企業單位,3表示基金會;工商部門可用1表示企業,2表示個體工商戶,3表示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例如,國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冊登記時由系統自動生成,體現法人和其他組織注冊登記及其登記管理機關所在地,既滿足登記管理部門按地區管理需求,也便于社會對注冊登記主體所在區域進行識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2007〕)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參照《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 11714-1997〕)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驗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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