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動產租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有形動產租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有形動產的特點在于其物理上的可移動性、同類動產相互間的可替代性,且動產的同一性的鑒別比較困難。下面學習啦小編就為大家解開有形動產租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希望能幫到你。
有形動產租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提供有形動產租賃并收訖租金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發生視同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的,為服務完成的當天。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四)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本條是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原則的規定。
一、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提供應稅服務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由于增值稅實行憑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辦法,接受方在取得提供方開具的專用發票后,即使尚未向提供方支付相關款項,仍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憑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如果再以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作為提供方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會造成增值稅的征收與抵扣相脫節,即:提供方尚未申報納稅,接受方已經提前抵扣了稅款。此外,為使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與開具專用發票的征稅原則保持一致。本條規定:如果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時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一)按照收訖銷售款項確認應稅服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應以提供應稅服務為前提;
(二)收訖銷售款項,是指在應稅服務開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項,包括在應稅服務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三)除了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外,在提供應稅服務之前收到的款項不屬于收訖銷售款項,不能按照該時間確認納稅義務發生。
三、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照如下順序掌握:
(一)簽訂了書面合同且書面合同確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發生;
(二)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按照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發生。
四、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與提供其它應稅服務的處理原則有所不同,如果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的,以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例如:某試點納稅人出租一輛小轎車,租金5000元/月,一次性預收了對方一年的租金共60000元,則應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發生,并按60000元確認收入。而不能將60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攤確認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該業務完成后再確認收入。
五、納稅人發生《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除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外,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應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繳納增值稅。由于無償提供應稅服務不存在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情況,因此,將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六、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或者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確定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即:先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確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再以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作為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有形動產的內容
有形動產是相對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而言。有形動產是指那些具備實物形態,能夠帶來經濟利益的可移動資產。
從中國目前的稅收體制來看,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所以增值稅的貨物范圍就不包括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而電力、熱力和氣體從廣義上講屬于有形動產,為了消除人們觀念上的誤解,對電力、熱力和氣體在增值稅有關貨物的解釋中又單獨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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