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證合一后公司的納稅號是不是營業執照號
三證合一后公司的納稅號是不是營業執照號
2015年10月1日起,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那么三證合一后的納稅號和營業執照號是不是一樣呢?一起來看看吧三證合一后的稅務知識吧!
三證合一后公司的納稅號是不是營業執照號
根據稅總函〔2016〕1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社會組織等納稅人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一、對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設立并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以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其納稅人識別號,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對已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應積極配合登記機關逐步完成存量代碼的轉換工作,實現法人及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稅務部門的全覆蓋。 也就是使用營業執照上的同一信用代碼作為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
三證合一的簡介
所謂“三證合一”,就是將企業依次申請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為一證,提高市場準入效率;“一照一碼”則是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通過“一口受理、并聯審批、信息共享、結果互認”,實現由一個部門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2015年10月1日起,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
納稅號簡介
納稅人識別號,通常簡稱為“稅號”。納稅人識別號就是稅務登記證上的號,每個企業的識別號都是唯一的。2015年1月12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本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未來每個公民可能都將擁有一個由稅務部門編制的唯一且終身不變、用來確認其身份的數字代碼標識。這個屬于每個人自己且終身不變的數字代碼很可能成為我們的第二張“身份證”。
三證合一主要問題
怎么才能解決使全國每個組織機構審批登記機關都能夠免費、實時、方便地獲取組織機構代碼問題是保證“三證合一”制度在全國范圍全面推開的關鍵。
這需要國家層面的頂層設計,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應對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基本統計單位登記、組織機構代碼證頒發和稅務登記業務流程進行梳理和再造,通過建立一個全國集中統一的、僅面向各級機構編制、工商、民政這三個組織機構審批登記機關(同時也視同代碼的頒發機關,亦可包括諸如工會等依法有權設立機構的機關)開放的內部代碼申領平臺(即號碼庫,最多一萬多個用戶,管理的信息僅僅包括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郵編、電話、所屬行業等幾個涉及組織機構的“識別信息”和“屬性信息”字段,一臺小型服務器足矣)解決各級組織機構審批機關的代碼號的分配領用問題。另一方面應對現行法人登記管理相關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進行必要的修訂,將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號作為法人登記事項的組成部分納入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各級組織機構審批登記機關僅需按照現國家統計局、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實施的“基本單位名錄庫”中的“識別信息”和“屬性信息”兩部分(不包括基本單位名錄庫的“數據信息”)的數據要求在線提交,就可以從這個平臺自動、隨機、實時、預先獲取準備批準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的全國唯一組織機構代碼(技術上非常簡單,八位流水號隨機分配,校驗碼自動添加)。代碼申領平臺無需重復建設,可以參考法國機構編碼的做法,由國家統計局利用現成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制度運行和維護。統計部門可通過組織機構代碼號的分配和管理直接與工商、民政、編委等組織機構審批登記部門對接獲取基本單位名錄數據,因此也就無需再頒發統計登記證搞統計基本單位登記了,從而減少組織機構設立的又一個登記備案環節。
有了在線獲取代碼的便利,各組織機構審批登記機關就可將組織機構代碼和納稅人號碼隨同審批登記的其他事項打印在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登記證或社團登記證上,無論組織機構如何變化,如遷址、更名等等,這個代碼始終不變,從而實現“四證一章合一”。這樣既可使組織機構在一出生就從源頭上有了全國唯一的、由審批登記機關頒發的法定代碼,也通過組織機構“識別信息”和“屬性信息”元數據的統一和推廣,使組織機構代碼實質性地得到應用,為稅務、銀行、統計、社會保障、安全、質監等等政府部門調用、共享注冊登記信息,進行部門間信息交換創造條件。同時也為統計部門實時掌握全國法人情況提供了新的技術手段。尊上所述才應該是建立統一代碼標識制度的核心和本質。
不能把建立統一代碼標識制度與搞“中間件”、為各個部門提供信息服務混淆起來,要是那樣的話,在互操作技術高度發展的今天,根本沒有必要單獨搞一套統一的組織機構代碼系統,只是在各個部門獨立的編碼系統的基礎上(如企業的注冊號、事業法人登記號、社團登記號等等)加個統一的系統前綴、并對其加以固化(即不再隨注冊登記號的變化而變化,做到終身不變),就可以具有組織機構代碼唯一性、穩定性、可擴展性等的功能要求,形成全國組織機構編碼的統一系統,同樣可以滿足各個部門間信息交換的需要。
頒發代碼與組織機構審批登記結合,還可減輕組織機構辦理統計證、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負擔,節省大量社會資源。
組織機構代碼結合國家統計局、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實施的“基本單位名錄庫”搭建一個代碼申領平臺,解決各級組織機構審批機關的代碼號的分配領用問題,軟、硬件都算下來有個十萬元應該夠了吧,代碼載體再與審批登記證件相結合,減少基層組織機構四個舉辦設立登記注冊環節和每年的年檢,乃國之幸、民之福也。
隨著三證合一的實施以及組織機構“識別信息”和“屬性信息”的統一、共享,各類組織機構注冊號或登記號(包括納稅人代碼)包含的的主體標識功能,或將為具有唯一、終身不變功能的組織機構代碼所取代。組織機構代碼納入登記證(照)的真正意義在于將組織機構的“身份證”與組織機構的“身份號碼”統一起來,為建立以共享組織機構“識別信息”和“屬性信息”為基礎的社會信用體系奠定技術基礎,也為稅務、金融、社保、安全、質監等各個領域直接利用法人注冊成果提供方便。而現行的企業注冊號、事業單位、社團注冊號因其在證、照管理方面所具有的特定功能(不同于組織機構代碼,可根據證、照管理需要而設置編號規則,亦無需保持號碼的終身不變)將會保留繼續發揮現有的作用。最終實現一照(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社團登記證)一號(組織機構代碼)+ 用于內部證照管理的編號(現行企業注冊號、事業社團登記證登記號)的結果。
幾個試點地區所采用的社會信用代碼編碼方案基本是采取屬性信息嵌套的形式,如宿遷的是:一位登記機關類別代碼+六位行政區劃代碼+兩位組織機構類別代碼+八位注冊流水號+一位校驗碼,其他地方也大同小異,采用這種編碼結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穩定性差。比如嵌套進行政區劃代碼就會因為行政區劃的調整要么隨之調整,造成代碼變化,無法實現代碼的唯一性和穩定性。若不隨之調整則嵌入的行政區劃就失去了意義。
二是適用性差。社會信用代碼除組織機構登記機關使用外,要廣泛為社會各個方面應用。這就要求其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可以解決社會各個不同的應用要求。然而社會對代碼所含信息的要求千差萬別,對組織機構屬性信息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因此在代碼中嵌入屬性信息不但不能滿足各種應用需求,還會給不同領域的應用帶來不便。
三代碼冗長,給應用帶來不便。采用屬性嵌套編碼的原因多是從人工編碼的角度考慮問題,希望編碼更加直觀,易于分配和管理。以前屬性嵌套編碼方法廣泛使用,這與受技術的局限性有很大關系。在互聯網時代,隨之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的發展,使集中實時精確賦碼成為可能。編碼已不再是各種屬性信息的嵌套疊加供人工識別的信息符號,而是由無含義標識與基本編碼屬性信息相組配形成的一條條信息記錄。這些數據結構標準化的編碼信息記錄構成了各個信息系統(或稱社會信用體系)共享、共識的基礎。因此標識信息必須做到唯一性、穩定性和適用性,任何影響代碼唯一性和穩定性的因素都應盡可能排除在編碼之外。而設定用于描述編碼對象的編碼基本屬性信息,如組織機構的登記機關名稱、組織機構名稱、組織機構類型、登記所屬行政區劃、所屬行業等幾個涉及組織機構的“屬性信息”字段值則可根據實際自動添加和實時維護。如果將編碼的“標識信息”和“屬性信息”二者混淆,就有可能造成代碼的不唯一或不能做到始終不變,就不能實現“在社會信用體系中利用統一的口徑建立組織機構社會經濟行為之記錄”的目的。此外,若已經通過建立一個全國集中統一的實時編碼分配系統,良好地解決了組織機構代碼賦碼便利性問題,確定新的社會信用代碼繼續使用現行組織機構代碼,因現有組織機構代碼已經實現了對組織機構的唯一標識,那么將具有描述組織機構編碼狀態的“屬性信息”固化于標識代碼之中的意義何在呢?其實,“屬性信息”代碼是可以自動映射添加的,根本無需人工干預,更無需在最后一位進行校驗(組織機構代碼已經有校驗位了)。需要研究的問題是社會信用代碼繼續應用一個簡單的可用于人工識別的編碼標識,還是應該采用由系統提供的、可供各個相關部門調取、交換的、包含基本屬性信息的編碼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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