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證合一后納稅人編碼
三證合一后納稅人編碼
三證合一之后很多人都被各種問題搞得暈頭轉向,不知道是否有哪些變更,今天學習啦小編就給大家整理了三證合一后納稅人編碼的相關稅務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哦。
三證合一后納稅人編碼
三證合一以后,納稅人識別號應該為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落實國務院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建設方案調整相關信息系統的通知》(稅總辦發〔2015〕160號)
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根據‘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工作要求,按照既便利納稅人,又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稅務總局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登記注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納稅人識別號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即:新登記注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納稅人識別號采用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已登記注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繼續使用原有的15位納稅人識別號。
三證合一最終編碼規則
從唯一、統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轉換等角度綜合考慮,統一代碼設計為18位,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機構類別代碼、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校驗碼五個部分組成(見附件)。為便于行業管理和社會識別,統一代碼的第一、二、三部分體現了登記管理部門、機構類別和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兼容了當前各登記管理部門行之有效的有含義代碼功能。為保證唯一性和穩定性,第四部分設計為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充分體現了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建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的要求。為防止出現錯誤,第五部分設計為校驗碼。
第一部分(第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機構編制、民政、工商三個登記管理部門分別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記管理部門可使用相應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機構類別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記管理部門根據管理職能,確定在本部門登記的機構類別編碼。例如,機構編制部門可用1表示機關單位,2表示事業單位,3表示由中央編辦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民政部門可用1表示社會團體,2表示民辦非企業單位,3表示基金會;工商部門可用1表示企業,2表示個體工商戶,3表示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例如,國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冊登記時由系統自動生成,體現法人和其他組織注冊登記及其登記管理機關所在地,既滿足登記管理部門按地區管理需求,也便于社會對注冊登記主體所在區域進行識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2007〕)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參照《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 11714—1997〕)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驗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納稅人編碼簡介
開放分類:納稅人
按照一定規則產生,保證全自治區乃至全國唯一,共15位,同一納稅實體,無論發生多少種應稅行為,只分配唯一的納稅人編碼。如某納稅實體,本身發生應稅經營行為,同時又外出經營、代扣代繳稅款并且是委托代征人,在發生所有這些業務時,都應該使用唯一的納稅人編碼進行申報。納稅人識別號,通常簡稱為“稅號”。納稅人識別號就是稅務登記證上的號,每個企業的識別號都是唯一的,相當于企業的“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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