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創業優惠政策
失業人員創業優惠政策
失業后在創業也是很不錯的就業方向,失業人員做創業能夠享受的創業優惠政策是指什么呢?小編為你帶來了“失業人員創業優惠政策”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失業人員可享受政策之創業補貼
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初次創辦個體,注冊時間在2011年10月1日后的下列人員,可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
1、 本市戶籍城鄉登記失業人員;
2、 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駐青高校畢業學年在校生(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
3、 本市戶籍返鄉農民工。指外出務工連續6個月以上,返回戶籍所在區(市)進行失業登記的農村勞動者。
標準和期限:對符合申領條件人員,市南區戶籍的按每人5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補貼的扶持期限為兩年,從補貼申請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提供:
1、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1份
2、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3、失業人員的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4、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正反面復印)
5、本人工商銀行卡復印件1份
辦理地點:戶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
“大眾創業 萬眾創新”稅收優惠政策之失業人員創業篇
一、鼓勵企業安置失業人員
1.政策內容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自2015年5月1日起,調整為“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原《就業失業登記 證》并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經省政府批準,我省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
2. 適用對象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其中,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3.執行期限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
(2)《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稅局 江蘇省地稅局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蘇財稅〔2014〕28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擴大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適用人員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77號),將失業登記一年時限調整為半年。請同步調整政策內容及政策依據。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18號)
二、鼓勵企業安置退役士兵
1.政策內容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我省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2.適用對象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其中,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這里的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3.執行期限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
(2)《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稅局 江蘇省地稅局江蘇省民政廳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蘇財稅〔2014〕29號)
三、鼓勵企業安置軍隊轉業干部
1.政策內容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2.適用對象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3.執行期限
自2003年5月1日起執行。
4.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財稅〔2005〕18號)
四、鼓勵企業安置隨軍家屬
1.政策內容
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2.適用對象
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3.執行期限
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4.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財稅〔200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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