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退役士兵創業優惠政策(2)
2016退役士兵創業優惠政策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的通知》精神:
從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城鎮退役士兵,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除廣告服務外)3年內免征增值稅。納稅人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享受稅收優惠。
報送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一式二份);
(二)《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的書面認定意見原件及復印件(新辦服務型企業的報送);
(四)簽訂在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新辦服務型企業的報送)。
納稅人注意事項:
(一)當減免稅提交的備案資料內容發生變化,如仍符合減免稅規定,應在發生變化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變更備案。如不再符合減免稅規定,應當停止享受減免稅,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二)納稅人準予登記備案后,應分別核算應稅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并按期進行應稅和減免稅申報。
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節選)
第三條 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十九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三條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第二十五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全國退伍軍人創業優惠政策一覽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幾方面的優惠政策:
(一)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從事開發荒山、荒地、荒灘、荒水的,從有收入年度開始,3年內免征農業稅。對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對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營業稅。
(二)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學歷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予以復試或錄取。
(三)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憑《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交下列費用:
①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
②衛生部門收取的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
③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鑒證費
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⑤其他有關登記類、管理類的收費項目。
(四)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經營資金不足時,可持《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商業銀行應優先予以信貸支持。
全國:
對于自謀職業的城鎮退伍軍人,有以下政策:*辦理工商執照等證件免費
*3年內免收工商費和稅收
*提供小額貸款5萬元,2年內免利息
*榮立三等功者,縣里獎勵1000元支持創業,二等功者獎2000元,一等功者獎3000元
*從事建筑、娛樂、廣告等行業不享受優惠政策
*農村戶口復員軍人也暫不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帶您了解退伍軍人創業優惠政策
一是設立扶持自主就業退役金。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是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同時,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第十九條)。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共同負擔(第三條)。
二是明確各級政府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指導和服務的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第十九條)。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加大對從事個體經營退役士兵的扶持力度(第二十三條)。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第二十七條)。201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下發《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調整后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對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是規定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第二十四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第二十五條)。
四是保障退役士兵合法的土地承包權益。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第二十六條)。
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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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十九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三條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第二十五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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