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學生最新的創業優惠政策
大學生是現在最受關注的創業團體,大學生現在做創業什么優惠政策是能夠享受的呢?小編為你帶來了“大學生創業優惠政策”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2016年大學生自主創業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
持人社部門核發《就業創業證》(注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利企業,按國家規定享受相關稅收支持政策。
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
對符合條件的大學生自主創業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貸款額度為10萬元。鼓勵金融機構參照貸款基礎利率,結合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對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在貸款基礎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的,由財政給予貼息。
免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學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享受培訓補貼:
對大學生創辦的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對大學生在畢業學年(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內參加創業培訓的,根據其獲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創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免費創業服務:
有創業意愿的大學生,可免費獲得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供的創業指導服務,包括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
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
高校畢業生可在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
創新人才培養:
創業大學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實施的系列“卓越計劃”、科教結合協同育人行動計劃等,同時享受跨學科專業開設的交叉課程、創新創業教育實驗班等,以及探索建立的跨院系、跨學科、跨專業交叉培養創新創業人才的新機制。
開設創新創業教育課程:
自主創業大學生可享受各高校挖掘和充實的各類專業課程和創新創業教育資源,以及面向全體學生開發開設的研究方法、學科前沿、創業基礎、就業創業指導等方面的必修課和選修課;同時享受各地區、各高校推出的資源共享的慕課、視頻公開課等在線開放課程,和在線開放課程學習認證和學分認定制度。
強化創新創業實踐:
自主創業大學生可共享學校面向全體學生開放的大學科技園、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類實驗室、教學儀器設備等科技創新資源和實驗教學平臺。參加全國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全國高職院校技能大賽,和各類科技創新、創意設計、創業計劃等專題競賽,以及高校學生成立的創新創業協會、創業俱樂部等社團,提升創新創業實踐能力。
改革教學制度:
自主創業大學生可享受各高校建立的自主創業大學生創新創業學分累計與轉換制度;還可享受學生開展創新實驗、發表論文、獲得專利和自主創業等情況折算為學分,將學生參與課題研究、項目實驗等活動認定為課堂學習的新探索。同時享受為有意愿有潛質的學生制定的創新創業能力培養計劃,以及創新創業檔案和成績單等系列客觀記錄并量化評價學生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情況的教學實踐活動。優先支持參與創業的學生轉入相關專業學習。
完善學籍管理規定:
有自主創業意愿的大學生,可享受高校實施的彈性學制,放寬學生修業年限,允許調整學業進程、保留學籍休學創新創業。
大學生創業指導服務:
自主創業大學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對自主創業學生實行的持續幫扶、全程指導、一站式服務。以及地方、高校兩級信息服務平臺,為學生實時提供的國家政策、市場動向等信息,和創業項目對接、知識產權交易等服務。可享受各地在充分發揮各類創業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建設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和相關培訓、指導服務等扶持政策。
2016年大學生創業相關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工本費減免
不收取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取消包括稅務登記證工本費在內的31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
自 2015年9月1日起,廣東省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全面推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實施“一照一碼”登記模式,即商事主體辦理設立登記時,不再發放商事主體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稅務登記證、地稅稅務登記證,只發放記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一照”即營業執照,“一碼”即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一照一碼”證照同時具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相關功能。領取了“一照一碼”各類企業納稅人,在辦理需要出示稅務登記證等相關業務時,均可以營業執照替代。注意,個體工商戶、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暫不實施此項改革。
政策文件: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9號)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政策文件:1.《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61號); 2.《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
三、營業稅優惠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收營業稅。
以上時間均指稅款所屬期。根據上述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營業稅納稅人,季度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政策文件: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 2.《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
四、印花稅優惠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該印花稅優惠規定中的小微企業的認定,是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文件: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
五、從事個體經營優惠
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優惠對象:持《就業創業證》(注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高校畢業生
畢業年度:指畢業所在的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高校畢業生: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
優惠執行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政策文件: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18號);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3.《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4〕70號)
六、政府性基金優惠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政策文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
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政策文件: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 2.《關于落實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知》(粵殘聯〔201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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