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創業就業政策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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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青島政府出臺了一系列創業政策,下面跟著學習啦小編一起來看看青島創業就業政策相關內容。
青島創業就業政策相關內容: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期限和標準
(一)稅收優惠期限3年,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二)符合范圍和條件的個體經營者,在期限內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按每人每年9600元執行。
(三)符合范圍和條件的企業,在期限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按每人每年5200元執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青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個體經營免稅人員和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45號)規定,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已認定的享受稅收優惠人員,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并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限額標準或定額標準。
稅收優惠范圍和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列人員,可享受自主創業稅收減免。
1.本市戶籍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城鄉失業人員;
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教育的普通高校畢業生、成人高等學校的學生)。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登記失業一年以上城鄉失業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享受企業吸納失業人員稅收減免。
1.商貿企業;
2.服務型企業中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代理業(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介紹服務等)、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租賃業(僅指不動產租賃)、其他服務業(包括沐浴、理發、洗染、照相、美術、裱畫、謄寫、鐫刻、化驗、錄音、錄像、測繪等)經營活動的企業;
3.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
4.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
青島創業就業政策相關內容:企業吸納失業人員政策
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
1、符合條件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按本單位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5200
2.按月辦理填報《營業稅納稅申報表》時,在“免(減)稅額”欄扣減,可自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镀髽I所得稅申報表》填報在“減:減免所得稅額”欄(《稅收優惠明細表》填報在“過渡期稅收優惠”欄)。《營業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免(減)稅額”欄的累計額,不能超過核定年度減免稅總額。
3.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的人員,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個人所得稅。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序和辦法執行。每名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備案
1.經稅收優惠政策認定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吸納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后的當月,持區(市)就業服務中心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企業吸納失業人員工作時間表》、《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稅務登記證》副本,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納稅年度終了前招用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人員變化次月按照前項規定重新備案。
3.主管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備案時,在《就業失業登記證》第9頁“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情況”欄中加蓋“已享受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青島創業就業政策相關內容:小額擔保貸款
貸款范圍和條件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下列人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單位),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有效資質證明)和稅務登記證后,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一)本市城鄉失業人員,未就業軍隊退役人員、殘疾人、隨軍家屬、失地農民、返鄉農民工。
(二)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本市戶籍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年(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在校生和駐青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年在校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
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從事個體經營的,須為營業執照注冊人;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須為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創業的,創業時間以法定代表人變更時間為準且未申請過小額擔保貸款(二次貸款除外)。
申請人須有具體經營項目、固定經營場所,并正常生產經營。生產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規定。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和還款方式
(一)貸款額度。從事個體經營的,可申請最高1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可申請最高4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由經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會同擔保機構根據貸款人從事行業、經營狀況、還款能力、吸納就業人數、項目評估和反擔保等情況確定。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貸款額度在15萬元以上的,貸款期限內至少吸納1名本市戶籍城鄉失業人員或高校畢業生就業;貸款額度在30萬元以上的,貸款期限內至少吸納2名本市戶籍城鄉失業人員或高校畢業生就業;吸納就業人員以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數為準。
正常經營、無不良信貸記錄、初次貸款期間內按規定帶動就業的創業成功者,在還清貸款后3年內可申請二次小額擔保貸款。二次貸款額度按上述規定執行,其中,吸納就業人數為新增就業人數。
(二)貸款期限。首次及二次小額擔保貸款期限分別不超過2年。對貸款期限不足兩年的,按期還本付息后,可申請給予剩余期限的再次貸款。有逾期還款記錄者,取消再次小額擔保貸款資格。
(三)利率和經辦銀行。貸款利率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各國有銀行青島市分行、股份制銀行青島分行、郵政儲蓄銀行青島分行、青島銀行、青島農商銀行,均可申請辦理小額擔保貸款業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銀行結合申辦銀行的貸款利率、服務質量、網點分布等因素采取公開競爭的方式確定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在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新的經辦銀行之前,原經辦銀行可按本通知規定繼續辦理小額擔保貸款業務。
(四)還款方式。小額擔保貸款還款采取前12個月按月付息、后12個月按月還本付息的方式。其中,一年期以內貸款可以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方式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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