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民工回鄉創業政策
關于農民工回鄉創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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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民工回鄉創業政策
1、回鄉創業有哪些稅收和規費優惠政策?
答:全面落實扶持創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將現有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延伸到返鄉農民工和其他初始創業者。對返鄉農民工和其他初始創業者創業應納稅收確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的,可以申請緩交稅款,緩交期不超過兩年。
返鄉農民工和其他初始創業者創辦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等農業開發,農產品初加工,農業服務業。
返鄉農民工和其他初始創業者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2年內減免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規費。
省以上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收費標準的下限執行,屬市、縣(區)有權減免的規費予以全免;市及市以下服務性收費按低于標準50%收取。計量器具檢定檢測費按標準減收50%,特種設備檢驗費按標準收50%。
2、回鄉創業能否享受金融貸款支持?
答:擴大小額擔保貸款規模和范圍。對返鄉農民工和其他初始創業者,在自主創業期間可提供5萬元以內的小額擔保貸款;對合伙經營、組織起來創業并經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小額擔保貸款額度可增加到20萬元;對已經通過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實現成功創業,且按時歸還小額擔保貸款的,可視其經營擴大和帶動就業人數(5人以上)增加的情況,提供二次小額擔保貸款扶持,最高限額不超過30萬元。上述扶持個人創業的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屬于微利項目的實行全額貼息;到期確需延長的,經批準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貼息。
對當年新招用返鄉農民工等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含再就業基地和非正規就業組織),可給予300萬元以內擔保貸款,貸款期限最長2年。其中貸款額在200萬元以內(含200萬元),屬微小型企業優勢項目中的再就業基地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的,可享受財政全額貼息,中央財政負擔25%,省財政負擔75%;其他的按規定給予50%貼息,貼息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各負擔一半;貸款超過200萬元的部分,由地方財政給予50%貼息。創業人員及企業有一定規模、經營穩定的,通過資產、土地擔保、企業聯保等方式,可按以上貼息政策給予500萬元以內的貸款支持。
簡化貸款手續,降低擔保費率。減少小額擔保貸款環節、提高中貸效率;優先對返鄉農民工和其他初始創業者創業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擔保費率按國家規定標準減收50%。
回鄉創業優惠政策
實行創辦企業納稅扶持政策。返鄉農民工和其他初始創業者創辦新企業的,2年內由同級財政按照企業納稅地方所得部分的60%,預算安排資金予以扶持幫助,主要用于企業技術改造或補貼物流運輸費用。屬工商企業的,享受當地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減免創業企業房租、水電、物管、衛生等費用。對返鄉農民工和其他初始創業者進入創業園或創業基地的企業,在享受兩年內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一定資金予以扶持的同時,2年內減半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2年內免繳物管費、衛生費,其減免費用所需資金在各級財政安排的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降低創辦工業企業用水用電價格。對返鄉農民工和其他初始創業者新創辦工業企業,用水用電價格按同期價格分別補貼0.2元/噸和0.1元/千瓦時,在創業扶持專項資金中列支。
回鄉大學生創業項目貸款可享哪些貼息補助
大學生回鄉創業,在獲取“創業卡”后,不僅可以提出貸款申請,還可得到授信額度內的貸款年利息50%的貼息補助。
根據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團市委、市人事局、諸暨農村合作銀行日前的聯合發文,回鄉創業的大學生項目貸款貼息補助申請條件如下:年齡在40周歲以下(含40周歲),遵紀守法、無不良信用記錄;畢業3年內創業、戶籍在諸暨市轄區內、大專以上學歷,歸國留學生戶籍、畢業年限不限;能積極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產品、新項目;符合銀行貸款基本條件。
據了解,回鄉大學生需填寫好《諸暨市回鄉大學生創業卡申請表》、《諸暨市回鄉大學生創業項目報告書》,交所在鎮鄉(街道)團委,由鎮鄉(街道)團委會同當地農村合作銀行基層支行進行資格審查、信用評估和項目評審,于5月10日前向項目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團市委)提出申請。市人才辦、團市委、市人事局、市科技局、農村合作銀行、青聯等將聯合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最終確定是否發放“諸暨市回鄉大學生創業卡”。
獲取“創業卡”的回鄉大學生,可向所屬鎮鄉(街道)支行提出貸款申請,單體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100萬元,并享受“貸款優先、服務優質、利率優惠”的“三優”政策(有效期為3年)。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過40%(一般貸款執行利率上浮幅度為60%)。市人才專項資金將對創業卡持有者在授信額度內的貸款金額的年利息給予50%的貼息,并在次年初兌現,貼息期限為1年。
另外,超出創業卡貸款額度的合理資金需求,按一般貸款方式執行,可實行一次核定、分次發放的方法。貸款期限則根據持卡者的生產經營周期、綜合還款能力等因素確定。在創業卡持有者經營期間已出現風險或預見可能出現風險時,農村合作銀行有權采取資產保全并停止發放新的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等措施。“創業卡”每年評定一次,一年后根據其經營狀況、信用記錄等情況重新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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