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金最新規定是什么
注冊資本金最新規定是什么
注冊公司是需要注冊資本金的,但是現在注冊資本金的最新規定是什么?有什么要注意的地方?今天學習啦小編整理了注冊資本金規定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注冊資本金最新規定
新修改的公司法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東可以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的章程。一、注冊資本實繳制與注冊資本認繳制
1、二者的相同之處:
實繳制與認繳制,是企業登記時對注冊資本的兩種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處:
實繳制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實繳制需要占用企業的資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創業,降低了企業資本的營運效率。
而認繳制則是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須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認繳登記制不需要占用企業資金,可以有效提高資本運營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3、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的優點:
一是減少投資項目審批,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準、備案范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對確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同時,為避免重復投資和無序競爭,強調要加強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 二是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 三是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四是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公司注冊資本最新規定
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出第三次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新公司法對于公司注冊資本也有新的規定,給投資人帶了更多的選擇,更好的鼓勵大學生創業
一、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一)注冊資本認繳制與實繳制的區別
新公司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二)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好處
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資20%及剩余注冊資本必需在2年內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驗資報告等將使設立公司更為便捷,成本更為低廉,這也將更好的鼓勵個體以及大學生進行創新,不斷幾次個體經濟的發展,也將有助于提高我國整體的創新力。 在2005年之前,如果公司注冊資本認繳100萬,那就必須實繳100萬;2005年后,公司注冊資本認繳100萬,必須先實繳20萬,剩余的在兩年內繳清。
二、拓寬股東出資方式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這改變了原先要求股權人一次繳納全額出資,極大地開拓了非貨幣財產的出資范圍,同時放寬了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比例,為我國各類財產的盤活和效率型經濟發展提供了法律支撐。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就是說,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之外,只要“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都可以作價出資。隨后,由國務院重新修改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明確列舉:“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這樣,這一彈性的立法模式留給了投資人以各種財產出資的操作空間,大幅度放寬了股東的出資方式。
公司注冊資本的新規定在繳納時間、金額以及非貨幣資產的評估上做出調整,給新型創業公司更多關于創業的機會,使之有多元化的出資結構,更好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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