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所得稅匯算清繳
2016年所得稅匯算清繳
關于2016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問題有很多,今天學習啦小編整理了2016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2016年所得稅匯算清繳
【所得稅】
【什么是匯算清繳】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稅法之規定,中國對所得稅采取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的,年終再進行清繳的方式征收。所謂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的納稅人以會計數據為基礎,將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將會計所得調整為應納稅所得,套用適用稅率計算得出年度應納稅額,與年度內已預繳稅額相比較后的差額,確定應補或應退稅款,并在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提交會計決算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辦理結清稅款手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應以企業會計核算為基礎,以稅收法規為依據。
【匯算清繳的對象】
根據現行所得稅法的規定,凡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帳目清楚,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齊全,核算規范,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經稅務機關認定適用查帳征收的企業,均應當在年終進行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其適用對象具體包括:⑴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內資企業或者組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及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組織。⑵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包括依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及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伙性質的機構或組織。納稅人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虧損、或處于減免稅期,均應按照相關稅法的規定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匯算清繳的關鍵】
1、收入的確認。新稅法在收入確認上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
2、費用的扣除。新稅法在費用扣除上引入了合理性與相關性的原則。
3、納稅調整。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會計報表所列的利潤總額是按照的會計制度計算得出,應納稅所得額不等于利潤總額,而是要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
在收入的計算中,有十幾個項目計算影響到應納稅所得額。
在扣除項目的計算中,有二十多個項目在會計與稅法規定上存在差異。
企業的納稅年度
正常情況: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殊情況: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終止,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匯算清繳的時間】
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比如,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匯算清繳的對象】
匯算清繳的對象有兩個:一、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的企業。企業無論盈利或虧損,是否在減免期內,均應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進行匯算清繳。
【匯算清繳的工作】
1、匯算。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的基礎上,自行計算確定全年應繳、應補及應退稅款。
2、申報。填寫并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繳納。
【稅前扣除】
自2008年兩稅合并實施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被廢止失效,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對于稅前扣除的規定卻極為簡單: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鉑略咨詢為Linked-F會員總結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各個項目和處理要點:
一、工資薪金及相關支出的稅前扣除
二、職工教育經費范圍
三、勞動保護性支出
四、成本及費用支出管理
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定義
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七、運輸費用
八、管理費用
九、開辦費支出
十、業務招待費支出
十一、差旅費
十二、會議費
十三、咨詢費支出
十四、綠化費支出
十五、財務費用
十六、固定資產的“成本調整”
十七、裝修裝潢支出
十八、公允價值模式計量資產
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問題
一、存貨因時間價值導致售價嚴重偏離成本價,是按資產損失進行申報處理,還是直接按差價計入成本費用?
針對本問題所述情形,無論企業財務核算如何處理,稅收上均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執行,即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應以清單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二、網絡電商平臺給顧客(個人)的促銷代金券支出稅前扣除的相關稅務問題。
(一)網絡電商平臺支付給顧客的促銷代金券支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可憑相關憑證在稅前扣除:
1.網絡電商平臺的促銷活動的安排。
2.消費者實際使用該優惠券的消費記錄。
3.網絡電商平臺實際支付優惠金額的資金劃撥明細。
(二)顧客使用網絡電商平臺的代金券消費后又退貨的,網絡電商平臺收到退還的優惠金額應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工信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4年度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工信部聯軟函(2015)273號)規定軟件企業認定及年審工作停止執行,則2014年度未認定的軟件企業如何備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按照《工信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4年度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工信部聯軟函(2015)273號)文件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軟件企業認定及年審工作停止執行。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相關規定之前,對 2014年度未認定軟件企業暫由軟件協會進行評估,并以評估結果(軟件企業證書)代替軟件企業認定證書進行優惠備案并享受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四、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貸款產生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在針對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管理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須屬于貸款業務產生的利息支出。
(二)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三)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不包含小額貸款公司。
(四)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應依據借款合同及合法憑證進行稅前扣除。
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對象管理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35號)規定,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對象事先備案制度,在落實政策過程中如何加強管理?
在做好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對象事先備案政策的落實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開發產品的完工時點確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開發產品已完工。
1.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2.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
3.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其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時均應視為已經完工。
(二)房地產企業應在開發產品完工當年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繳一并報送專項報告。
(三)專項報告內容應包括開發產品成本對象的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項目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
(四)成本對象由企業在開工之前合理確定,成本對象確認原則包括可否銷售原則、分類歸集原則、功能區分原則、定價差異原則、成本差異原則和權益區分原則。
(五)對不如實出具專項報告或不出具專項報告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