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2017年企業所得稅繳納規定(2)
小微企業2017年企業所得稅繳納規定
問:小微企業預繳時未享受政策,或者預繳時享受優惠,但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的,應該如何處理?
答:小微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可統一計算和享受。如果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問:上述小微企業認定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以及“資產總額”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規定,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如果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則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問: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2014年34號文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 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能否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以下簡稱 “2014年第23號公告”)第一條的規定,只要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是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問: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答:不需要事先備案。依據2014年第23號公告相關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稅務機關備案。
問: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已經列示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等數據的,是否可以視同備案?
答:《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規定,企業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若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已有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等數據,則可視同小微企業備案資料,企業不再專門報送備案資料。
問:小微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
答:由于小微企業規模較小,資金相對較緊張,為了扶持小微企業發展,2014年第23號公告中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就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結束后再統一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實行不同征收方式的小微企業,預繳所得稅時分別按以下辦法享受優惠政策:
1、查賬征收的小微企業:
年度中預繳申報時,查賬征收的小微企業計算享受減免所得稅額存在兩種情形,即“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或“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
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的小微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2、定率征稅的小微企業:
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3、定額征稅的小微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問:本年新辦的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否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答:2014年第23號公告第三條規定,本年度新辦的小微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但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問:小微企業預繳時未享受政策,或者預繳時享受優惠,但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的,應該如何處理?
答:小微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可統一計算和享受。如果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2017年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匯總
所得稅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不能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根據財稅[2009]69號文件第八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企業以及非居民企業,不適用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及優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 99號 )
增值營業
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對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幅度進行了調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營業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營業額)300元~500元。根據上述規定,各地陸續確定了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多個省份將起征點調至最高限額,以此減輕小微企業的負擔。
按照規定,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這里的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因此,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調整的優惠,只適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業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則不適用該優惠政策。
國務院2013年7月2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公平稅負,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從2013年8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并抓緊研究相關長效機制。這將使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與個體工商戶同樣的稅收政策,為超過600萬戶小微企業帶來實惠,直接關系幾千萬人的就業和收入。
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文規定,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而根據印花稅的一般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其他優惠
對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中包括免征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
以往優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10%的優惠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稅[2011]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2011-01-27)
猜你感興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