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自主補貼政策
自主創業補貼的政策是什么?有什么手續要辦理嗎?今天學習啦小編整理了創業自主補貼政策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創業自主補貼政策
受理依據:
《關于貫徹落實魯政發〔2015〕14號文件優化有關創業政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39號)
受理條件及標準:
對各類人員首次創辦小微企業,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記注冊領取企業營業執照、正常經營并在創辦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即: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滿12個月的創業者(離崗創業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原單位參保的除外),發放1.2萬元一次性創業補貼。上述成功創業者招用失業人員和本市生源畢業2年內的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為其在創辦企業連續繳納4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可按照申請崗位開發補貼時創造就業崗位的數量,給予每個崗位2000元的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
正常經營是指企業按月向招用人員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且有正常營業收入。
申請補貼需要提交的有關材料
(一)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
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創業者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4. 申報前創業者繳納12個月的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
5.財務報表(申報當月前一個月的企業資產負債表、申報當月前連續12個月企業利潤表,并加蓋單位公章);
6.招用人員工資發放表,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申請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
申請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在提供上述申請材料的基礎上,應提供截至申請崗位開發補貼時招用人員的下列材料:
1.人員名單及招用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為招用人員連續繳納4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
4.招用的失業(無業)人員提供相關失業(無業)證明(已有失業登記信息的除外);招用的高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補貼的審批發放
(一)受理申請。符合申請補貼條件的小微企業,應攜帶有關申請材料并填寫《一次性創業補貼和崗位開發補貼申請表》、《小微企業申請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人員花名冊》,向企業注冊地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受理后,嚴格按照行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認定小微企業,認真審核小微企業提供的一次性創業補貼和崗位開發補貼申請材料,初審符合條件的,在《一次性創業補貼和崗位開發補貼申請表》中簽署初審意見,并登錄“勞動99三版”基本信息管理子系統,進行創業單位新增,然后在創業管理子系統中完善申請人創業登記信息,掃描申報材料原件上傳至“勞動99三版”數據庫, 在“勞動99三版”創業管理子系統完成“申報補貼”。網上申報結束后,將《一次性創業補貼和崗位開發補貼申請表》、《小微企業申請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人員花名冊》、申報材料復印件一并上報縣(市)區勞動就業辦公室,申報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
(二)審核審批。每月下旬,縣(市)區勞動就業辦公室在“勞動99三版”創業管理子系統中,依據轄區內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掃描上傳的申報材料電子信息和錄入的申報補貼信息,登錄“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社會保險繳費信息”等大數據平臺,實施查詢比對。一次性創業補貼重點比對創業者是否首次創辦企業、創業者在創辦企業繳納12個月的社會保險費等信息。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重點比對招用人員中未提供失業(無業)證明人員的失業登記信息、企業為招用人員連續繳納4個月以上社會保險繳費信息。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批,審批結束后,通過“勞動99三版”創業管理子系統查詢統計模塊---創業人員享受政策情況界面,導出形成《 年 月小微企業一次性創業補貼和崗位開發補貼支付人員花名冊》,當月月底報市勞動就業辦公室網上備案復審。
(三)資金發放、撥付。縣(市)區勞動就業辦公室將確定的補貼人員名單、補貼金額,送財政部門復核。縣(市)區勞動就業辦公室進行5個工作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及時撥付給小微企業。
深圳市自主創業補貼
一、補貼范圍
在我市自主創業或帶動就業的本市的登記失業人員、農轉居失業人員、歸國留學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隨軍家屬、殘疾人及畢業2年以內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及技校畢業生(以下簡稱自主創業人員)。
二、補貼內容
(一)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自主創業人員辦理了小額擔保貸款的,由財政部門按規定予以貼息,具體按《關于進一步改進我市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深人社規〔2009〕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場租補貼
自主創業人員在經市或區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創業示范基地或孵化園區內領取營業證照并持續正常經營的,給予連續三年的場租補貼,每戶每月場租補貼最高限額分別為: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800元,第三年600元,月實際租金低于月場租補貼限額的,按實際租金給予補貼。
(三)社會保險補貼
1.本市登記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創業的,憑營業執照到失業保險機構申請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應當領取的失業救濟金。
2.自主創業人員實現自主創業并持續正常經營的,其本人已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當年企業最低繳交社會保險費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其個人應繳交的社會保險費仍由其本人承擔。
3.對因創業失敗處于失業狀態且辦理了失業登記的本市居民及時提供各種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個人自愿繳交社會保險費的,按同等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四)稅費補貼
自主創業人員創辦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小型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經營)的,根據其帶動本市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和納稅情況,按每帶動一名失業人員就業給予每年1000元標準的稅費補貼,每戶每年補貼最高限額為8000元,年實際納稅額(不包括實際減免稅額)低于補貼金額的,按實際納稅額給予補貼。
(五)首次創業補貼
自主創業人員首次創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營資質(以下統稱營業證照),且正常納稅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每戶4000元的一次性補貼。
(六)創造就業崗位獎勵
自主創業人員創辦的創業實體每創造一個就業崗位并與本市登記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對于履行勞動合同3個月以上并為上崗員工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按每個崗位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七)自主創業人員符合上述補貼項目條件的可同時享受相關補貼。
創業自主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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