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自主創業無息貸款政策(2)
第四章創新推動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不斷增加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的經費投入,可以設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以風險投資、貸款貼息、撥款資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組織中小企業申報國家各類科技型計劃項目,并對計劃項目給予扶持。
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以及為大企業產品配套的技術改造項目,各級人民政府及金融機構在貸款、貸款貼息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中小企業投資公司給予政策支持和風險補償。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依法實行投資收益稅收減免或投資額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鼓勵中小企業自主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研發機構,開展同行業的共性技術研發,提供技術信息、技術咨詢、技術成果中試、技術成果轉讓、技術中介等服務,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與擴散能力,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
中小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第三十一條中小企業在科技成果引進、轉化及生產過程中,技術開發費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
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
第三十二條鼓勵引導中小企業積極申請、保護、實施專利和商標,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中小企業申請國內外發明專利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資金支持。
第五章市場開拓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改組、改制、改造,對其可以采取不同方式給予適當補貼。對中小企業出資重組經營困難的國有企業或者購買國有企業產權,資金支付暫有困難的,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經營公司同意,可以分期支付,但首期支付金額不得低于收購總價的30%,分期支付的總期限不得超過3年,并按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在稅后支付利息。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投資,參與國際貿易,開拓國際市場,參加國際性展覽展銷、建立國外營銷網絡和研發機構,參加境外投(議)標等活動。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或者鼓勵、支持商會、行業協會組織中小企業參加全國性或區域性的商品展覽展銷會,舉辦本省中小企業產品展覽、推介、促銷活動,幫助中小企業開拓市場。
第三十五條省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產業發展重點,每年扶持一批具有發展潛力的特色產品拓展市場。
扶持中小企業參與農產品運銷、促進城鄉貿易、搞活商品流通。對有突出貢獻的企業,由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三十六條鼓勵中小企業為大企業、大項目配套,通過建立專業化分工協作關系和產業技術聯盟,促進中小企業的產品進入國內外大企業的產業鏈或者采購系統。
引導大企業從中小企業選購配套件和零部件,鼓勵大企業將部分產品、零配件委托給中小企業生產,帶動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城鎮供水、供氣、公共交通、污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采取幫助爭取國債、延長特許經營年限、利用價格杠桿等手段加以扶持,以保證投資者獲得合理的投資收益。
第三十八條政府采購應當在政府網站上公布有關信息,引導和方便中小企業參與競標,優先安排向中小企業購買商品或者服務。
政府采購應當安排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業購買產品或者服務。具體比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開展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際標準認證,參與制定相關技術標準,為中小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中小企業開展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際標準認證,可以向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申請資金支持。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中小企業加快信息化建設,改善電子商務運行環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管理水平,增強其開拓市場能力。
第六章社會服務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建立各類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創業輔導、技術支持、管理咨詢、信息傳遞、人才培訓、市場開拓、法律支持、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服務。
政府資助建立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或者低收費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四十二條省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中小企業網,為中小企業創業、融資、技術創新、市場開拓等提供信息服務。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相關信息。
省中小企業網應當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有關的工商、財稅、融資、產業投資、勞動用工、人才檔案管理、戶籍管理、社會保障、子女入學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信息,并建立和充實科研機構、科技項目、科技人才信息庫,促進中小企業與科研機構合作,引進科技項目和人才。
省中小企業網應當及時通報國內外市場動態、經貿活動等市場信息,為中小企業發布產品供需信息提供服務,并不得收取贊助費。
第四十三條鼓勵中小企業開展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和技術人才培養。企業當年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中小企業出資組織招用的失業人員到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與招用的失業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第四十四條中小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并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四十五條中小企業可以自主建立或者自愿參加行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
行業自律組織應當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幫助中小企業提高素質,拓展國內外市場,推動行業振興和行業誠信建設。
第七章權益保護
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改變企業的產權關系,非法占有或者使用企業財產;
(二)侵犯中小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和用工自主權;
(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提供贊助、接受有償服務、加入協會或者訂購報刊雜志和其他資料;
(四)違反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要求中小企業參加培訓、達標、評比、鑒定或者考核等活動;
(五)在履行管理職責時,為中小企業指定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產品質量認證等中介機構;
(六)截留、挪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或者其他扶持資金;
(七)其他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中小企業因配合環境保護、城市規劃、道路建設或者其他城市建設項目,經營活動受到影響或者需要拆遷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予以妥善安置和相應補償。
第四十八條政府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申請辦理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審批要求和需要補齊的材料。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執法部門的年度檢查計劃,應當統籌安排;兩個以上執法部門對同一事項進行檢查的,應當聯合檢查;未經部門委派,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對企業實施檢查。
行政執法人員需要進入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或者需要中小企業配合檢查的,應當出具載明檢查時間、內容和人員等的檢查通知書和有效證件。未出具檢查通知書和有效證件的,中小企業有權拒絕檢查。
第五十條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抽查檢驗應當依法進行,并不得收取檢驗費用。抽取樣品不得超過技術標準、標準規范要求的數量。經檢驗證明合格的產品,應當在檢驗后五日內返還;不能恢復原有價值的,應當按照原價值給予補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購買抽取樣品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示收費項目、標準、范圍和依據。
收費單位向中小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時,應當出示收費許可證,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憑證,如實填寫收費項目、收費金額、收費單位和收費人員姓名。不按照規定進行收費的,中小企業有權拒絕交費。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受理中小企業對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機制,公布受理程序和方式,依法查處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有關部門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或者移送相關主管部門處理。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移送后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未能作出處理意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經濟特區以外的省內中小企業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