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效應分析
現在出臺了很多關于小微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小微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又有什么政策呢?今天學習啦小編整理了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效應分析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效應分析
甘肅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和微型企業在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為了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優惠力度也在逐年加大,扶持作用漸趨明顯。筆者就微觀層面對小微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形成的社會效應進行簡短分析,從而查找并解決政策落實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一、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實際效果
現行的稅收政策中,對貨物勞務應稅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月銷售額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方面將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上限由6萬元提高至10萬元,且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諸如此類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大支持了小微企業的發展。
通過稅務機關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優化稅收服務手段,多措并舉、積極作為,有效推動了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全面貫徹、深入落實。從我縣的統計數據來看,就今年受惠于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達到66戶(含征前減免),減免稅款6.3萬元,實際受惠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逐年增加。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落實,對小微企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助推作用。
二、影響政策落實效果的主要因素
小型微利企業認定與小微企業劃型標準存差異,小型微利企業是企業所得稅法明確的一個法定概念,分別設定了 16個行業中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標準。但是,小型微利企業和小微企業在劃型標準上存在明顯差異。這一差異,使得相當一部分企業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標準,且屬于《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劃定的小型企業或微型企業,但無法享受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本人認為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與這一規定存在不相協調之處,相當一部分企業認為是一種政策歧視,從而增加了稅務機關在政策落實過程中的解釋難度。
增值稅暫免征政策與起征點制度競合導致了部分納稅人的誤解。企業所得稅減計所得政策的優惠力度仍顯不夠,現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財政收入的實際影響十分有限。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當前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減計所得的力度,與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期望值相比,差距還是存在的。改善小微企業融資困境的配套政策作用不明顯,長期以來,融資困難始終是困擾小微企業發展的一道待解難題。
三、完善稅收扶持政策的幾點建議
統一小微企業優惠的執行標準。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于小型微利企業的劃型標準與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形成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關于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不一致的問題,應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之間的立法協調性和法律調整的方向一致性,建議盡快統一小型微利企業劃型標準,體現稅收公平原則,避免稅收制度歧視,便于稅收政策實施。小型微利企業劃型標準統一后,將會有更多的小微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紅利。因此,這一修改變化,也更符合國務院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方向。
提高增值稅、營業稅暫免征政策的限額。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要求,建議進一步加大增值稅、營業稅暫免征政策力度。現行增值稅、營業稅暫免征政策的月銷售額上限,既不利于納稅人將其與起征點制度相區別,也與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和經濟社會發展現狀極不相適應,導致政策本身缺乏吸引力,政策效應難以充分有效發揮。
擴大企業所得稅減計所得范圍。為了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小型微利企業在執行20%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的基礎上,采取了進一步減計所得的優惠,同時,考慮到財政的可承受能力,減計所得的上限逐步提高,減計所得的力度不斷加大。但從目前的實施效果來看,仍不夠明顯,與政策期望值還存在不小差距。減計所得范圍應進一步擴大,將使更多的小微企業獲益,且并沒有對稅收收入產生重大實質性影響。
完善利于小微企業融資的政策。針對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困境,國家先后實施了一些與之配套的稅收優惠政策,小微企業融資環境有所改善。但由于有些政策已經到期或者即將到期,政策的力度正在逐漸衰減,迫切需要延續或者出臺新的配套政策,以進一步改善小微企業融資環境,更大程度的支撐小微企業的融資和深入發展。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扶持小型微利企業健康發展,國家大力采取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支持,針對小型微利企業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涉及范圍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多個稅種,其中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被作為一項重要政策并給予長期實施,以促進企業能夠進一步提高經營效率,提升整體經營水平。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要內容及實施情況
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中保留了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
優惠待遇,近幾年又陸續出臺相關政策,包括細化適用企業類型、從低適用稅率、減免應納稅所得額、延長優惠期限等方面。
企業所得稅法第28條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2條和相關文件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和操作辦法,與一般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25%相比,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率降低為20%,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政策,2010年、2011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2012年、2013年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至2016年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照上述政策,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降低為10%,與一般企業25%的稅負率相比下降60%,然而這一優惠政策,在實際執行中的政策效應與預期還是有一定的差距。
年度匯算清繳外,2010年-2012年三年間享受優惠的企業均不足50%,且戶均減免稅額僅為0.24萬元,三年共計3706戶企業享受該優惠政策,共計減免所得稅907.5萬元(不含漢沽數據),2013年,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各局也在各自的區域內通過公共平臺宣傳、短信提醒、微信宣傳、電話告知、辦稅服務廳張貼宣傳海報等方式進行無死角宣傳,然而通過以上三個局的數據可以看出雖然享受優惠的企業有所增加,但與預期還是有一定的差距,這說明優惠制度本身及落實管理中仍存在問題、影響和制約了優惠政策作用的發揮。
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風險
(一)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較高,享受優惠的條件限制較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業低稅率的稅收優惠必須滿足四個基本條件:一是行業限制,即不屬于國家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二是從業人數的限制,工業不得超過100人,其他行業不得超過80人;三是資產總額符合規定。工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四是年度應納稅所得稅額的限制,不得超過30萬元。只有四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享受優惠政策,優惠形式較為單一,主要采用降低稅率和減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形式,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前提是必須獲得收入或利潤,在企業虧損的情況下,這種優惠對于企業來說沒有任何實質影響。
(二)小型微利企業管理難度較大,風險較高。從2010年至2013年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數據情況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數量較大,但優惠稅額較小,2010年-2013年四年6081戶次小型微利企業,僅享受1319.52萬元優惠,戶均0.22萬元。我們在申報系統中未將小型微利企業的申報設為事前校驗事項,好多企業是申報后才知其具備享受條件,如要享受該優惠,企業需修改報表、補充申報等,增加企業辦稅成本,加之減免力度較小,導致企業不愿享受該優惠政策。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匯算清繳期間,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對小型微利企業進行備案、核實、調查,一方面增加了稅收管理成本;另一方面,面對數量眾多的小型微利企業備案資料,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和標準卻難以界定,比如對從業人數的判定,小型微利企業一般面臨經營的不確定性、季節性用工等情況,僅從備案資料中不能準確把握企業真實從業人員,這就加大了稅務人員的執法風險,加之可能存在企業為能滿足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將企業進行拆分,導致各企業之間對費用劃分不清,人為調整應納稅所得額,進行避稅等問題都將增加稅務機關的管理難度及執法風險。
(三)未能有效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小微企業規模相
對較小,業務相對簡單,財務會計制度不夠健全,多由中介機構進行代理記賬,記賬公司業務量較大,其中多數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由于其預繳時未享受優惠,而匯繳時一旦按享受該優惠可能會涉及到退稅及補充申報等問題,一方面中介機構為簡化自己的工作量不給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另一方面企業自身怕享受該優惠政策后引起稅務機關的后續檢查,覺得得不償失,不愿享受該優惠政策。
三、完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建議
中小企業覆蓋面廣、總量大,在擴大就業渠道、緩解就業壓力、維護社會穩定、推動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和市場繁榮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了切實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使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得以更好地落實和發揮應有的作用,建議如下:
(一)降低標準,減少限制,加大優惠減免力度。一方面目前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優惠設定限制條件過多,與小企業會計準則對小微企業的界定不一致,建議統一標準。另一方面適當降低標準,可不再限制行業、人數,只要達到規定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就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優惠。政策簡單、明確、方便,凡是符合國家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均可享受稅收優惠,進一步擴大優惠面,盡可能為小微企業創造一個良好的稅收環境。
(二)加強宣傳,強化輔導,積極發揮中介機構作用。
應進一步加大稅收宣傳力度,及時跟蹤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嚴格優惠政策審批管理程序。創新小微企業服務舉措,可針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會計人員水平低、財務核算不完善等特點,開展貼近實際、操作性強的培訓、輔導、宣傳。同時,要積極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使其成為各項優惠政策的有力推動者,和稅務機關一起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各種賬簿和規范稅收核算,完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幫助納稅人全面、正確了解和掌握國家相關政策,引導企業用好用足各項稅收優惠。
(三)加強監管,簡化手續,進一步完善和改進該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申報時進行強制校驗,必須準確填報減免稅額方可進行納稅申報,減少企業后續修改報表,進行補充申報的情況,提高效率,事前強調企業申報的自主性,事后加強審核和監控,出現問題的加大處罰力度。該優惠政策可效仿增值稅,對放棄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36個月內不得再重新申請享受該優惠政策;對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3年內不針對減免稅事項進行評估或稽查,以消除企業怕享受政策后會有后續檢查的顧慮。
(四)統一標準,提高限額,進一步加大優惠力度,可將小型微利企業全部實行減半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不再單獨設定標準,或者進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并保持政策的系統性、穩定性和長效性。支持創辦小型微利企業,對新辦小型微利企業購臵新的生產設備在3年內按資產成本的50%給予折舊;鼓勵小型微利企業技術創新,降低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資格認定門檻;促進小型微利企業資金積累,鼓勵小型微利企業建立風險投資基金、科技研發基金,允許其在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前提取,增加企業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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