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變更注意事項是什么
公司名稱變更注意事項是什么
公司名稱的變更有哪些注意事項?怎么樣辦理公司名稱的變更?學習啦小編把整理好的公司名稱變更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變更企業名稱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企業法人必須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不得在企業名稱中包含另一個法人名稱,包括不得包含另一個企業法人名稱。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企業名稱有得含有國際組織名稱;國家(地區)名稱;政黨、宗教名稱;國家機關、政黨機關、軍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名稱;軍隊番號或代號。
企業法人是依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以自己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獨立承擔民事現任企業法人最本質的特征。而企業 法人的名稱權是企業法人人身權的重要組成,是企業法人享有其它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和基礎。如果企業法人的名稱包含其他企業法人或其他法人組織的名稱,則容易引起社會公眾對企業法人行為責任的誤認,引發經濟糾紛或在經濟糾紛中混淆權利、義務主體,使問題復雜化。特別是企業名稱冠以黨政機關名稱的問題。由于我國的經濟體制經歷了一個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在計劃 經濟體制下企業由政府設立,企業的方方面面亦被標注了濃重的行政色彩,很多企事業的名稱也冠以了種行政機關的名稱。隨著改革的深入,政個分開成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黨政分開、政個分開的要求,特別是1993年10月,明確提出了黨的機關、人大機關、審判機磁、檢察機關和政府機關中的公安等十一個部門不得興辦經濟實體,其他部門組建經濟實體必須同時在職能、財務、人員、名稱四個方面與機關徹底脫鉤。因此,企業名稱不得冠以各級黨政機關的名稱,企業現使用名稱中冠以了黨政機關名稱的,應予糾正。
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不得使用國家(地區)名稱,國家與國家(地區)、國家(地區)與行政區劃聯名及其簡稱作商號。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含習慣性稱謂)與中國(含習慣稱謂"中"或"華")聯名作名作字號,如"中日友好飯店"。
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民族自治地區的企業 名稱可以同進使用本地區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數字(不含漢字數字)。
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現行的標準簡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體字和未被批準采用的簡化字。
一個政府使用何種文字作為官方文字體現著一個國家的主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實行登記注冊和對企業名稱實行登記管理的行為是國家主權的具體體現。因此,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不得含有外國文字的要求并非過分。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外國文字,在國際上雖未見到哪一個國家寫進法律,但在實際操作上也是通告國際慣例。
允許、鼓勵外商來華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是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從各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了優惠政策。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上考慮到外商統一管理、對外宣傳和產品外銷的需要,允許外商投資企業 在營業執照上標注外文書寫習慣,外文名稱,由企業按外文翻譯的一般原則自行翻譯。
外文名稱是中文名稱的譯文,屬企業根據自己對外經營活動的需要翻譯使用的問題,在使用英語地區翻譯成英語,在日語地區翻譯成日語等等,只要譯文符合國際通用翻譯原則,與中文名稱一致即可。
漢語拼音字母本身不是漢字,僅僅是漢語學習的一種工具。
企業名稱中有下列情況的,不視為使用數字:
(一)地名中含有數字的,如"四川"等;
(二)固定詞中含有數字的,如"四通"等;
(三)使用序數詞的,如"第一"等。
三、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習俗的內容。
企業是社會經濟生活的細胞,維護國家整體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遵守社會的公共道德,不權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也是第一個企業應盡的義務。
由于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各個民族有著不同的生活習慣和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的生活習慣和宗教信仰、維護民族團結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國的一貫政策。因此,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不符合民族和宗教習俗的內容,特別是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企業,申請和核準企業 名稱時應請注意當地各民族的生活習俗和宗教習俗,回避當地民族和宗教的禁忌。
四、企業名稱不得含有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認、可能損害他人的利益的內容。
企業依法享有名稱權,但是企業在申請、使用企業名稱時,同樣不得侵害其他企業的名稱權。特別是企業通過企業名稱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予以禁止。如企業名稱造成混亂;或企業名稱含有在經營活動中具有損害他人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商譽性質的虛偽說法;或企業名稱中含有在使用會使公眾對商品的性質、制造方法、特點、用途和數量易于產生誤解的表示和說法等等。無論上述情況出現在申請申請名稱登記注冊時,還是出現在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后,企業名稱的使用過程中,企業均有義務予以調整。
五、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
企業名稱為僅僅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同時也應符合其他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
職經濟對企業的組織形式做出特殊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明文規定,"依照本法設立的公司名稱必須使用 ‘有限責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詞",因此處1994年7月1日以后,凡設立公司必須稱"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單獨"公司"。目前,我國仍有許多企業單獨稱"公司"。都是在公司法實施前設立,在當時的情況下,對公司這一經濟組織無特別的單項法規來約束,這些公司都有一個三到五的內根據國家的統一安排逐步依照公司法進行規范的過程。屆時,它們的名稱也將隨公司的規范過程規范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改為其他組織形式的名稱。
又如一些單項行業性法規往往對行業禁止、限制或需經嚴格審批的明確規定,如國務院曾明確指示不得開為討債公司,公司名稱亦不得申請使用"討債" 字詞;國務院明文規定我國禁止開辦金融期貨、期貨 經紀公司不得從事國際期貨經紀業務,因此企業名稱不得申請使用"金融期貨"、"國際期貨"字詞。
六、企業名稱是企業權利和義務的載體,企業的債權、債務均體現在企業名稱項下。由于企業變更名稱后在一定的時間內,不可能讓社會公眾或企業的客戶周知;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在一定時間內其全權債務不可能全部清結,在此期間如一個新的企業使用與上述企業完全相同的名稱,雖不構成重名,但卻易引起公眾和上述企業特定客戶的誤認。因此,企業申請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名稱不得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三年的原名稱相同,或者與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三年的企業的名稱相同。
公司名稱變更的手續介紹
變更申請,填寫《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業申請變更名稱的報告(應說明企業申請使用變更名稱的理由);
(二)企業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應加蓋發照機關的鑒證章);
(三)企業的章程;
(四)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按照有關規定,企業申請變更名稱應當報經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并且企業的名稱變更申請應當在主管機關或審批機關批準后的30日內提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的,應提交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或按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變更名稱程序辦理,并提交相應的文件。
企業變更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如名稱中使用"集團"、"股份"、"進出口"字詞的,應分別提交有關部門同意成立集團、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批準文件。
辦理企業集團名稱登記或申請核心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詞時,除提交上述企業名稱變更材料外,還應提交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企業集團的批準文件、組建企業集團的申請報告、企業集團的章程及集團成員單位的名單。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如超出了其登記主管機關的名稱登記管理權限,應由其登記主管機關按企業名稱核準權限劃分,報該變更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經核準后,方可辦理名稱的變更登記注冊。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其申請變更名稱屬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登記主管機關應在受理企業變更登記申請后,對企業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真實有效進行審查,同意企業變更名稱的,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時,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審查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材料后,進行審查,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并核發《企業名稱核準通知函》。登記主管機關依據《企業名稱核準通知函》,辦理該企業的名稱變更登記,同時填寫《企業名稱核準通知函回執》,將回執和該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一并寄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如不寄回回執,該《企業名稱核準通知函》上的企業名稱將不予保護。
外商投資企業成為外商投資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后,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加"集團"字詞的,應當被授權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名稱的地方企業申請變更名稱的,如其申請的變更名稱仍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權限范圍的,應由其登記機關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如其申請的變更名稱已不屬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權限范圍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準變更,并將變更情況及結果及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下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申請名稱變更登記時,應自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實踐中,由于企業名稱權是企業法人人身權的一部分,企業在遵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名稱的規范要求的前提下,有權選擇自己的名稱,人為地限制企業在一定的時間內不得更名,在某種意義上影響或限制了企業權利的行使,也沒有實際意見。鑒于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取消了此項規定。
企業名稱權的終結
企業名稱權是企業法人人身權的一種,它始于企業法人的成立,終于企業法人的消滅。因此,企業名稱沒有獨立的注銷登記程序,隨著企業注銷登記申請的核準和被吊銷決定的宣布,企業的名稱權即隨著企業的終止而消滅。
對于一個具體的企業名稱來說,企業自獲準登記注冊之日起,即取得了該企業名稱的使用權。企業申請企業名稱變更即是放棄了對原企業名稱的使用權,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獲得核準后,企業即取得了新變更企業名稱的使用權,直至企業終止。
一個企業名稱的滅失,一般有如下兩種情況:一是企業由于各種原因,按企業章的規定終止企業的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二是由于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被其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吊銷營業執照。
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名稱并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如經核準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應由其登記主管機關將該企業名稱和核準注銷日期或吊銷營業執照日期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猜你感興趣:
1.公司變更名稱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