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稱變更流程有哪些
上市公司名稱變更流程有哪些
上市公司需要辦理名稱變更,這變更的流程應該如何做?變更名稱有什么要準備好嗎?學習啦小編把整理好的公司名稱的變更流程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公司名稱變更的具體流程
1、核準公司新名稱(到工商局窗口領取核名表格,填寫核名資料,核準新公司名稱。提供5個以上名稱);
2、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3、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承諾書、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核名通知書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
4、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5、變更稅務登記證(稅務局辦理);
6、變更銀行信息(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公司可變更的內容
1、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注冊資本的變更。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3、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住所的變更。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6、公司類型的變更。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反之亦然。
什么是企業名稱權
1、企業名稱權的法律意義
企業名稱是企業在營業上所用的名稱,即企業在營業上為法律行為時,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與他人交易的名稱。企業必須有名稱表彰自身并和其他交易主體相區別;否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會有諸多不便,也將給交易秩序帶來混亂。因此,企業名稱為商業登記法所規范的主要事項之一。當事人應依法將企業名稱進行登記,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則由主管機關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給予罰款。
2、企業名稱權的性質
《民法通則》
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在姓名權或名稱權受到侵害時,公民或個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公民的姓名是代表自己并與他人相區別的符號,它表現公民的名譽,因此,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個重要內容。對公民信用的盜用、假冒、污辱等好是對其人格權的侵權,公民有權請求排除侵害;為完整保護其人格之目的,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此,民法上對姓名權的保護,是在“受侵害”時,始有其適用。企業無論采取何種形式,無論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還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都是較公民個人更重要的市場交易主體,為表彰自己并與其他經營者相區別,同樣享有名稱權。民法關于公民姓名權保護的法理原則,同樣適用于企業。也就是說,企業同樣具有人格權,名稱權是企業人格的象征,法律禁止盜用、假冒、詆毀他人企業的名稱。然而,企業的人格權不僅包含精神利益,還包含有物質利益在內,這是企業的盈利性所決定的。這一點與一般公民的人格權又有所差異。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5條和第21條亦有對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加以保護的規定。保護的對象——企業名稱權(姓名權)與《民法通則》是否完全一致,都屬于人格權呢?在此認為二者在本質上有著較大的差異。民法上的姓名權和名稱權都屬于人格權的內容,是從法律主體的精神利益即人格的角度進行立法。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所規定的名稱和姓名因被用作經營者的表征,主要顯示商品的主體及來源,具有商業價值,已從單純的人格權,進入無形財產權的范疇。換句話說,名稱和姓名既具有精神上的利益,也具有物質上的利益,《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側重保護后者。它的立法理由是:當一個主體進入商業運營以后,其姓名的精神價值會產生物質利益,二者之和構成獨立的商業價值;企業名稱表彰商品來源,象征信譽,良好的信譽是企業投入相當的人力、物力、財力后的結果,它會大大促進企業的發展,增強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企業帶來豐厚的利潤。對企業名稱權的侵犯,會使該企業失掉部分市場份額,利潤減少,實質上是對企業財產權的侵犯。因此,姓名或名稱的使用,究竟為人格之象征,還是表征營業是《民法通則》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分別將其作為規范對象的主要區別所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將廠商名稱歸屬于工業產權進行保護,其立法的理由亦是因其具有財產價值。
3、企業名稱權的保護途徑
對于侵犯名稱權的行為,權利人有以下途徑請求制止:
(1)請求行政機關保護。
對于侵犯企業名稱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提起民事訴訟。
對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名稱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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