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怎么申請破產
公司怎么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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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怎么申請破產
一、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條件
《企業破產法》第7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第2條則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二、債務人申請破產的程序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8條的規定,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目的;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的規定,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
(1)書面破產申請;
(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
(6)企業自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7)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賬號、資金等;
(8)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9)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10)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11)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12)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司破產員工補償怎么算
公司破產員工補償怎么算?公司破產后對員工的補償項目主要包括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員工賠償標準
根據《勞動法》,公司倒閉,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標準為: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如果做了十年,應該給十個月補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公司破產,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后,首先是補償員工應得收入。
員工應得收入的支付順序: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補償金按工齡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低于6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算),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
【法條鏈接】
《合同法》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企業破產的清償順序
一、請求權的順序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一順序);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第二順序);
3、普通破產債權(第三順序)。
在計算第一順序的債權分配時,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按順序清償的規則
《企業破產法》規定分配順序的意義在于,依據一定的法律政策確定不同類別的請求權人的受償順序,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人能夠優先于順序在后的請求權人獲得清償。
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按順序清償必須遵守如下規則:
1、首先清償在先順序的債權。
2、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后,有剩余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
3、對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足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
4、按比例分配后,無論是否有未獲分配的下一順序債權,破產分配均告結束。
三、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四、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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