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清算所得稅
注銷清算的所得稅應該怎么處理呢?公司如何進行清算?一起來看看下面學習啦小編為你帶來的“公司注銷清算所得稅”,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公司注銷清算所得稅怎么處理
公司合并、分立和重組都少不了對公司進行清算,公司注銷清算所得稅怎么處理?企業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公司注銷清算所得稅的處理包括兩個方面,企業層面,是從事實體生產經營的公司(清算的公司)應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股東層面,是企業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而取得的所得進行企業(個人)所得稅清算。
哪些企業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視同清算)。
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的適用特殊稅務處理原則的重組業務,如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分立等,改組企業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視同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公司開始清算的日期確定
1、企業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
2、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之日;
3、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
4、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之日。
清算期確定、清算備案和時間要求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因此,企業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內,有兩個所得稅納稅年度,第一個納稅年度為1月1日到終止生產經營之日,第二個納稅年度為終止生產經營之日到注銷稅務登記之日。
1、第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生產經營,按照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將終止生產經營當年度1月1日至實際經營終止之日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于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完成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清當年度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2、第二個納稅年度
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企業應當自終止生產經營活動開始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表》并附送以下備案資料:
(1)納稅人終止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并開始清算的證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組聯絡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計劃書。
(4)欠稅報告表。
3、企業在清算期內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外的所得,仍須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相關規定,按照分國(地區)不分項原則,采取“抵免法”,計算按照我國稅法計算的在我國境內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4、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資料,完成清算所得稅申報,結清稅款。
(1)清算報告或清算方案或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執行情況說明;
(2)清算期間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須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還應同時附送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
(3)資產盤點表;
(4)清算所得計算過程的說明;
(5)具備下列情形的,還需報送資產評估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①資產處置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的;
②采取可變現價值確認資產處置所得或損失的。
(6)企業清算結束如有尚未處置的財產,同時報送尚未處置的財產清單、清算組指定保管人的授權委托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7)股東分配剩余財產明細表。
(8)非營利組織還應同時附著清算結束后其剩余財產的處置情況說明。
公司清算中的債權清收
債權清收,是對以破產企業為債權人,對債務人應當清償而未予清償的債務,在企業宣告破產后,經清理企業財產后確定的應予收回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企業破產后,以破產企業為債權人的債務人,應當自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看見人民法院的公告后及時清償破產企業的債務或者返還財產,未及時清償而又未提出異議的,清算組應當催交。
破產企業債權的清收工作,是清算組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直接涉及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的數額及清償能力,因此,為做好這一工作,清算組應當組成立專門的債權清收小組,全面、具體負責債權清收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一、審查編制債務人清冊,確定破產企業債權;
二、及時發出債務催交通知單,并按不同情況作好登記;
三、編制債權清收計劃,確定清收方式。如對接到催收通知后仍拒不清償的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提出異議的,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執行;對作出分期或者延期清償計劃的,應及時催討等;
四、制定切實可行的債權清收工作人員責任制,督促其積極工作,按時收回債權。
債權清收工作艱苦而又十分困難,因此對債權清收人員的身體、業務、思想、法律意識都要求比較高,即使這樣,也應隨時加強教育、監督,以防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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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注銷清算是怎么進行的
一、企業清算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應注意的是,這個規定包括兩個層面的清算:企業層面,就是從事實體生產經營的公司(清算的公司)應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股東層面,指企業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而取得的所得進行企業(個人)所得稅清算。
二、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企業
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視同清算)。
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的適用特殊稅務處理原則的重組業務,如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分立等,改組企業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視同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三、企業終止生產經營開始清算之日的確定
1、企業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
2、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之日;
3、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
4、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之日。
四、清算期確定、清算備案和時間要求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因此,企業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內,有兩個所得稅納稅年度,第一個納稅年度為1月1日到終止生產經營之日,第二個納稅年度為終止生產經營之日到注銷稅務登記之日。
1、第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生產經營,按照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將終止生產經營當年度1月1日至實際經營終止之日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于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完成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清當年度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2、第二個納稅年度
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企業應當自終止生產經營活動開始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表》并附送以下備案資料:
(1)納稅人終止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并開始清算的證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組聯絡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計劃書。
(4)欠稅報告表。
3、企業在清算期內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外的所得,仍須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相關規定,按照分國(地區)不分項原則,采取“抵免法”,計算按照我國稅法計算的在我國境內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4、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資料,完成清算所得稅申報,結清稅款。
(1)清算報告或清算方案或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執行情況說明;
(2)清算期間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須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還應同時附送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
(3)資產盤點表;
(4)清算所得計算過程的說明;
(5)具備下列情形的,還需報送資產評估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①資產處置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的;
②采取可變現價值確認資產處置所得或損失的。
(6)企業清算結束如有尚未處置的財產,同時報送尚未處置的財產清單、清算組指定保管人的授權委托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7)股東分配剩余財產明細表。
(8)非營利組織還應同時附著清算結束后其剩余財產的處置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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