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清算報告參考范文(2)
公司清算所需時間
企業破產清算的時間,法律上并沒有規定,主要是因為企業破產的情況很復雜,清產核資、通知債權人、會議召開等流程較繁瑣,少則六個月,多則一年以上,實踐中在一年以上的破產案件比比皆是。
企業若需自行清算,因考慮到債權人公告時間,最快也需2-3個月。
二、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項
(一)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
公司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的流程、內容較為復雜,為通俗易懂及便于閱讀,本文作簡要整理。公司解散清算程序為:
1、成立清算組,并辦理備案。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2、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3、債權申報和登記。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4、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法院確認。
5、執行清算方案,分配財產。公司財產法定分配順序為:支付清算費用——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6、編制清算報告,并報告確認。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7、注銷登記。
(二)解散清算中的注意事項
1、公司進行清算時,不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清算組成員應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4、清算組不按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5、股東自行解散清算的前提條件是“資產大于債務”,如果清算組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則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另外,因公司自行解散清算屬于公司內部決策,一般費用較少。若公司外聘中介機構進行清算,相關費用可依據江蘇省律師收費標準辦法由雙方協商而定。
三、公司破產清算程序
公司宣告破產以后,由破產管理人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破產清算程序簡要整理如下:
1、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然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2、指定破產管理人及管理人接管企業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一般由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通過法院搖號產生。產生破產管理人后,管理人將全面接管企業,包括印章、營業執照、合同、賬冊等的全部接收。
3、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
對破產企業的財務進行審計,破產企業歷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財務人員責任的審計情況;破產企業有無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六個月的無效行為的情況。
4、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這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范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通告、公告債權人,召開債權人會議,確定債務人財產等。
5、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法院裁定后執行。
6、制定破產清算報告,提交債權人會議和法院
破產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管理人的成立情況;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產企業大宗資金的走向及回收情況;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經營管理人員的離職在職審計情況等。
7、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及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公司清算的小知識
一、公司清算分為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兩大類,其中解散清算又分為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兩種情形。
二、強制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在無法自行組織清算或自行清算出現顯著障礙時,通過公權力的介入而開始的一種特別清算程序。該制度設立的目的即通過正義程序的確立,實現平衡保護各方利益主體的目的,從而體現其公平、公正的制度價值,因此,啟動該程序需遵循以下原則。
(1)窮盡內部救濟原則。司法是解決社會糾紛的最后一道關口,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才啟動。如股東可以通過自行清算完成市場退出,則無需啟動強制清算,否則就是權利的濫用,司法資源的浪費。
(2)司法效益原則。
三、申請強制清算的主體:債權人和股東。
申請強制清算的條件:解散事由出現,公司未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及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
四、清算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
(1)股東出資瑕疵
(2)股東與清算組成員之間出現矛盾
(3)股東對評估機構的財產估值有異議
(4)變現財產的處理
五、問題的解決
(1)法院應從維護各利益主體的角度出發,充分尊重公司意思自治原則,重新協商界定各自的出資范圍,如以實際投入作為公司的出資。
(2)法院適度地介入并進行協調,及時聽取各方在清算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意見后進行糾正,促使清算工作繼續進行。
(3)法院應立即進行調查,采取聽證的方式召集各股東、清算組及評估部門工作人員出席,聽取各方意見。最后通過調查、釋明、調解,異議消除。
(4)隨著清算的工作開展,難免清算組成員與部分股東之間關系惡化,對資金的保管也出現爭議,此時變現資金可由法院設專戶代管。
六、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的銜接
倘若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根據《公司法》第18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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