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公司名稱及股東協議
變更公司名稱及股東協議
公司名稱做變更有什么流程嗎?還有股東協議又是怎樣的?學習啦小編把整理好的變更公司名稱及股東協議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公司名稱變更的具體流程:
1、核準公司新名稱(到工商局窗口領取核名表格,填寫核名資料,核準新公司名稱。提供5個以上名稱);
2、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3、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承諾書、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核名通知書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
4、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5、變更稅務登記證(稅務局辦理);
6、變更銀行信息(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2016年公司名稱變更股東會決議范本?
股東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x---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于--年--月--日在公司住所召開了股東會。經討論,一致通過如下事項:
一、公司名稱由------變更為------;
二、通過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全權委托代理機構:------------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及領取公司《營業執照》。
或:全權委托本公司員工----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及領取公司《營業執照》。
全體股東簽字簽章:
xx---有限(責任)公司
----年--月--日
當事人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變更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當事人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變更不會對合同的效力產生影響。因此,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企業名稱由什么要素構成?
主要由四部分組成:行政區域名稱、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由企業的投資人依法提出申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核準。無論是企業的申請行為,還是企業名稱例證關的核準行為,均應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為根本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 “企業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 學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自治區、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這一規定明確了構成企業名稱的四項基本要素,即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一、關於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是指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不包括張,鎮和其他地域名稱.
企業名稱在冠以行政區劃名稱時可以行政區劃名稱考縣”是是行政區劃名稱,也可省略”省”、,也可省略 “省”、“市”、 “縣”等字。例如 “廣東省”、“南京市”、“蘭“、“市”、“縣” 等字后可能造成誤認的,市”、“縣”等字直接冠以 “廣東”, “南京”、“蘭考”。行政區劃名稱省略 “省”不應省略。
企業名稱一般應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具體到一個企業,住所地為**省**市*縣(區)**街**號,其名稱中冠以的行政區劃名稱一般**使用行政區劃名稱即可,亦可與市行政區劃名稱邊在一起冠用,甚至再加上行政區劃名稱一起冠用。對於省、市、縣行政區劃聯用的,各省市幾乎都規定由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準。
近年來,由於企業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加強,出現了同行業企業安號相同,企業名稱的區別公在於一個是冠 “**省”,另一個是冠 “****省**市”,或 “**省**縣”,因屬不販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都被準予登記注冊,而兩都認為對方與自己名稱近似。這種情況應考慮盡可能避免出現, 為此,在實踐中,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重新考慮這類名稱的核準權劃分,只要出現省,市名稱,就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另外,市轄區的名稱在全國不是唯一的,如 “市中區”在幾個城市都有,如立作為行政區劃名稱在企業名稱中冠用,易引起重名誤認。
因此,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與市行政區劃名稱聯用,不宜單個冠用區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名稱如果申請不冠以其所在地縣(區)行政區劃名稱而直接冠以市行政區劃名稱或省行政區劃名稱,除該企業符合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條件直接在省,市 工商管理局登記注冊外,一般還應具備一定的條件,直接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具體條件由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制定 ,如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地,市,縣新設立企業(公司)要求冠以省名的,必須是生產型,注冊資本不得低不於1000萬元人民幣;已開辦企業(公司)要求直接冠以省名的,在個省同行業中應屬骨干龍頭企業,其產品定型,經濟效益好,在省內外有較高的知名度,凈資產應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企業名稱所冠行政區劃名稱應該是企業所在地縣以下行政區劃名稱,而不是非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因此,住所在四川的企業 名稱不應冠以 “吉林”,住所在江蘇的企業不能的“上海******”.此外,所冠行政區劃名稱應是現行行政區劃的名稱,不包含歷史上曾使用的行政區劃名稱,如 “華東” , “熱河”等;現有行政區劃名稱的習慣簡稱或俗稱,(如上海稱滬,廣東叫羊城)在名稱中出現,應不按行政區劃名稱認定。
各類 “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名稱不得作為行政區劃名稱使用。但是,在企業名稱冠以了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前提下,可以在行政區劃名稱后綴以經有關部門批準的 “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名稱。
根據現行規定,除符合特殊條款規定可以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外,企業名稱都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即行政區劃名稱應置於企業名稱的最前部如行政區劃名稱在整個名稱的中間出現,則不視為行政區劃名稱,此類名稱亦應按照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進行登記管理,必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方可使用。
近幾年,由於我國企業的發展些大企業在外省市設立全資子企業或控股子企業時,希望參照國外企業的做法,統一母子企業的字號,將行政區劃名稱放在企業名稱中間。從國際上看,這是許多字號,將行政區劃名稱放在企業名稱中間。從國際上看,這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鑒於上述情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做了相應的調整,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
(一)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并使用其字號的;
(二)使用外國(地區)控股企業字號的。
這一規定將在新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經國務院批準頒布后實行,屆時此類企業名稱將由相應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準。
根據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企業名稱,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名名稱: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五)外商投資企業;
(六)國家工商十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上述規定比較嚴格,前叁項及第五項主要適用於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第四項所稱"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是指具有叁十年以上生產經營的歷史,字號在全省或全國范圍內廣為人知的企業,地方企業如想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能夠達到該項要求的很少。
鑒於這一情況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本著支持地方大型企業,標準明確、量化的原則,將上述條件修改企業法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可以使用不含全區劃的名稱:
(一)注冊資本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認定為馳名字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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