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破產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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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司破產的詳細程序
一、提出整頓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了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申請三個月內,被申請的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被申請的破產企業進行整頓,法律規定,整頓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我國實行的是絕對的破產申請主義,即破產程序只能由法定破產申請權人提出申請而開始,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開始破產程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條,以下簡稱《破產意見》)。根據《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可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由于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特殊性,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受到嚴格限制。國發[1994]59號文指出,試點城市實施企業破產,必須首先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如從反面解釋,沒有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的,就不能實施破產。
又據國發[1997]10號文補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并破產和解困企業名單的企業也不能申請破產。人民法院可按[1997]2號文的規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條件而不予受理。《破產法》第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申請宣告破產”。可見,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作為債務人的企業即使達到破產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這樣看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能否行使完全取決于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意愿,從而使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流于形式。
所謂和解,是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通過協商的方式達成協議,而不是通過人民法院破產還債的方式解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糾紛。
二、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在人民法院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提出和解協議草案,和解協議草案的主要內容應有清償債務的期限、數額及要求減免的數額請求。
三、和解協議的討論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在全體債權人召開的會議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和解協議進行討論、表決,一旦通過,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即發布整頓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四、制定整頓方案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企業主管部門見到整頓公告后,應協助企業擬定整頓方案,并交企業職工大會討論,原企業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主持整頓工作。
五、企業整頓情況的監督
擬破產的企業進入整頓階段,其整頓的情況由企業職工大會和債權人進行監督,負責整頓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定期向職工大會和債權人會議報告整頓情況。對企業整頓的過程,職工大會和債權會議應作全程監督,監督企業是否認真執行和解協議,有無隱匿、私分、無償轉移財產或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物、放棄債權等不法行為,如發現有不法行為,應立即向人民法院報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序。
六、裁決整頓結果
企業經和解整頓后,能按和解協議解決與債權人的債務糾紛,按協議清償債務,人民法院應公告終止破產程序,恢復企業正常經營活動,反之公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序。
公司破產債務人財產
法律規定:
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三十四條 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條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前款規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第四十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破產費用包含哪些?
1、什么是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產程序順利進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費用。即破產程序本身耗費的需在破產程序進行支出的成本。 新《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費用有: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疇中,其基本特點是“成本性支出”。
2、破產費用的范圍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包括:
A、破產申請費用;
B、破產管理人為收回破產財產提起訴訟或進行其他法律程序所發生的費用,以及破產管理人以破產企業名義應訴而發生的訴訟費用等;
C、破產案件在訴訟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費用,如證據保全費、調查費、財產保全費、公告費、鑒定費、送達費、勘驗費,以及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支付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破產人)財產費用。
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財產的保管費用、保養與修繕費用、拍賣或變價變賣費用、變更權屬費用、倉儲費用、運輸費用、保險費用、評估費用、公告及通知債權人受領財產的送達郵寄費用、提存預分配財產費用等。
(3)破產管理人報酬、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和執行職務的費用。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破產管理人報酬的支付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經過審查批準程序,以防出現自己給自己支付報酬的局面。
3、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有什么聯系?
共益債務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的各種債務,包括履行雙務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由債務人財產取得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在破產程序中,為繼續營業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管理人或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破產費用是指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費用,《破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破產費用包括:包括訴訟費用,管理、處理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等。
(1)共益債務與破產費用的相同點
A、產生的時間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產生。
B、產生的目的是為了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為了更好的管理債務人財產,為了保護債權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第三人的利益。
C、依據新法的規定兩種費用的支付來源都是債務人的財產,支付方式都是隨時支付的。當管理人發現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時候,管理人應當申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2)共益債務與破產費用的不同點
A、兩者所指的范圍存在區別。破產費用是在破產程序進行和債務人財產管理過程中支出的常規性、程序性費用。而共益債務是在破產程序中為了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確定費用。
B、清償順序不同。當債務人的財產能夠完全支付這兩種費用的時候,不存在支付順序問題;當債務人的財產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時候應當先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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