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昆明辦理分公司注冊
2016年昆明辦理分公司注冊
在昆明,也有不少的朋友開始注冊分公司了,但是現在辦理分公司的注冊需要什么流程呢?小編為你帶來了“辦理分公司注冊”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2016昆明分公司注冊的流程
(1)首先,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授權書”及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到工商局辦理核名。
(2)核名后,持工商局發給的核名通知書到相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手續。
(3)填寫《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由總公司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4)填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由總公司蓋公章并將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貼上。
(5)準備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
(6)由總公司出具的股東會決議,決議內容須有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決定,同時提供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7)持驗資報告、房產證、授權書、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相關前置審批手續等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以上相關證件須加蓋總公司公章)。
(8)持營業執照及公司設立通知書到公安局辦理刻章業務。
(9)持營業執照、公司設立通知書到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10)持營業執照、代碼證、公司設立通知書到開戶行辦理基本帳戶,先填寫基本帳戶申請書。
(11)持營業執照、代碼證、公司設立登記通知書、公章、財務章、法人章、銀行開戶申請書、房產證等資料到國稅局、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12)持國稅、地稅登記證、營業執照等資料到開戶行辦理正式開戶。
需要辦理一般納稅人時,持辦理完的相關證件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辦理。
昆明分公司與總公司是什么關系?
1、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概念
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于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2、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后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債務總公司是否有法律義務承擔呢?
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分公司是總公司設立的,其隸屬于總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這一特點決定了其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分公司也無公司章程。根據該規定,對于分公司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總公司是要承擔相關責任的,但具體如何承擔責任?各地法院處理不盡統一。主要分為幾類:
(1)總公司獨立承擔責任??偣局苯訛楸桓?,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直接由總公司承擔。
(2)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擔所負債務時,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
(3)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共同被告,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4)分公司直接承擔責任。法院審判中只有分公司作為被告人,總公司不參加訴訟。但在執行過程中,若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對方還可申請執行總公司的財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明確的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對分公司產生的債務,只要沒過訴訟時效總公司最終還是要承擔分公司債務的。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目的所在。
昆明注冊外資分公司步驟
一、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開業登記
(一) 應當具備的條件:
1、隸屬企業必須注冊資本全部到位,企業正常運轉;
2、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4、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5、有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6、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7、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二) 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登記表;
2、原審批機關批準的文件和原登記機關同意外出 設立分支機構的核準函;
3、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4、隸屬企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需原登記機關蓋章有效);
5、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6、隸屬企業注冊資本到位的驗資報告;
7、隸屬企業上月的資產負債表;
8、合資(合作)公司合同復印件(獨資公司為章程復印件);
9、場地使用證明(租房協議及產權證);
10、隸屬企業撥給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撥款證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開業登記
(一) 應當具備的條件:
(1) 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 固定的辦事場所和負責人。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二) 應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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