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分公司注冊代理
廣州分公司注冊代理
廣州一家公司計劃找代理來注冊分公司,需要怎么做才好?學習啦小編把整理好的廣州分公司注冊代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企業如何選擇代理注冊公司?
看價格
代理公司注冊有免費的,也有收費的。無論哪一種,商家都不會提供免費的午餐,您只能比較哪一個綜合起來更優惠。一般代理公司注冊會捆綁銷售,給您一個可選套餐,您可從一年、兩年、三年的整體費用來進行比較。
請注意您與代理公司公司注冊所簽協議中提前解除協議的條款,如果約定了違約金,您可能被限制自由,一旦代理公司注冊服務質量跟不上,您很難做出選擇。
免費服務:
免費無一例外是為了吸引客戶,促成交易。
免費服務的做法總共有三種:
第一種是代辦營業執照辦理的部分免費,其他環節證件辦理收費,所有政府規費實報實銷。
第二種是所有證件辦理免費,所有政府規費實報實銷,但同時需報銷車馬費。
第三種是所有證件辦理免費,所有政府規費實報實銷,也無需報銷車馬費,是真正的免費。但需要捆綁委托一定期限的代理記賬服務,并且解除協議時規定了較高的違約金,如果代理公司注冊服務質量差,您也很難解除協議。通常還通過提高會計代理記賬費的形式獲得補償。
收費服務:
針對代理注冊公司本身收取一定的勞務費,所有政府規費實報實銷,無需報銷車馬費。這種有償服務一般服務比較周到全面,能夠開具服務發票,維權容易。后續若委托代理記賬服務,其價格也比較優惠,提前解除協議無違約金。而相對于免費服務而言,收費服務讓客戶更有話語權,能理直氣壯地監督服務。缺點是需要付費。
注冊分公司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1、分公司的設立方式是什么?
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于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范圍內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2、分公司注冊資料有哪些?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3、注冊分公司的流程是怎樣的?
(1)辦理分公司企業名稱核準。提供總公司營業執照及企業名稱核準申請書,到分公司注冊登記所在區的工商局申請辦理。
(2)辦理前置審批項目。分公司經營范圍中有特殊產品或服務的,需辦理行業審批許可證。例如,分公司經營范圍中有食品業務的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運輸業務的需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
一般來說,分公司經營范圍不能超過總公司的經營范圍。
(3)提交分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材料,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總公司的申請書、股東會決議、分公司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
(4)刻章。分公司營業執照出來后,可以刻分公司公章、財務章、負責人的印章。
(5)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6)辦理稅務登記證。無論獨立核算分公司還是非獨立核算分公司都需辦理稅務登記,取得稅務登記證。
上述步驟辦理完畢后,分公司注冊基本完成。如果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還需辦理下列手續:
(1)開設分公司銀行帳戶。
(2)申請發票。
分公司與子公司應如何納稅?
一、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權衡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有法人資格,且不實行獨立核算,則可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實現總公司調節盈虧,合理減輕企業所得稅的負擔。當然,在設置分支機構時有三個因素應當綜合考慮:
首先是分支機構的盈虧情況,當總公司盈利,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出現虧損時,應當選擇總分公司模式。根據稅法規定,分公司是非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可以由總公司的利潤彌補;如果設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只能由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且總公司不能彌補子公司的虧損,也不得沖減對子公司投資的投資成本。
當總機構虧損,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盈利時,應當選擇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擔母公司的虧損,可以自我積累資金求得發展,總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資產轉移給子公司,把不良資產處理掉。
其次是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按照稅法規定,當總機構享受稅收優惠而分支機構不享受優惠時,可以選擇總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機構也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稅收優惠政策,則當分公司開始盈利后,可以變更注冊分公司為子公司,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樣會收到較好的納稅效果。
再次是分支機構的利潤分配形式及風險責任問題,分支機構由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所以不利于進行獨立的利潤分配。同時,分支機構如果有風險及相關法律責任,可能會牽連到總公司,而子公司則沒有這種擔憂。
二、分公司與子公司的選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即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但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在每個納稅期間,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等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稅款。這樣,就為分支機構合理節稅提供了政策依據和保障。
當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時,由于設立初期分支機構面臨高昂的成本支出,所以虧損的概率較高,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較為合適,可以享受和總部收益盈虧互抵的好處。經過兩三年的經營期間,分公司開始轉虧為盈時,再把分公司變更注冊為子公司,這樣可以降低分支機構對總機構的法律影響。
三、八類分支機構不需要就地預繳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等相關文件規定,以下八類分支機構不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這為總部和分公司匯總納稅提供了更為優越的條件,可以更好地享受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而造成貨幣時間價值的損失,這八類企業是:
1、垂直管理的中央類企業,其分支機構不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如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
2、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3、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生產經營的職能部門時,該不具有獨立生產經營的職能部門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如果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的職能部門,但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不能分開核算的,則該獨立生產經營部門也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允許和總部匯總繳納,而不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4、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5、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6、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7、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
8、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分公司和辦事處的經營方式及納稅形式之利弊分析
為了適應業務不斷擴展需要,許多企業都想在全國范圍內設立業務聯絡點。從公司管理角度出發,一般都希望這樣的業務聯絡點只從事業務而不在當地納稅。因此有的企業就采取在當地設立辦事處方式,或者干脆連辦事處也不設立,在當地租一兩間房子,開始收發貨物及收取客戶貨款。這種行為如果被稅務機關查到,稅務機關會對其經營行為核定應繳稅額,責令繳納稅款和罰款。這種經營方式其實是很不好的。因為貨物在銷售地繳納完稅款后,總公司還得再繳一次稅,形成了“重復納稅”,得不償失。
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在于這些企業對分公司、辦事處的經營方式、如何納稅的規定缺乏足夠了解。
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以后,基于穩定供貨渠道,開辟新市場或方便客戶服務的考慮,不可避免地需要在銷售業務相對集中的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為分公司;一種為辦事處。分公司可以從事經營活動,而辦事處一般只能從事總公司營業范圍內的業務聯絡活動。分公司、辦事處稅收待遇不同,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上。
從企業所得稅看,辦事處由于不能從事經營活動,沒有業務收入,不存在利潤,也就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分公司而言,企業所得稅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也可以匯總后由總公司集中繳納。對于由總公司匯總繳納的,由總公司所在地國稅局開具企業所得稅已在總機構匯總繳納的證明,分公司憑此證明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相關手續。一般來說,匯總納稅優于獨立納稅,因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
從增值稅上看,辦事處由于不從事經營活動,所以在當地無需繳納增值稅;而分公司的經營活動必須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企業的分支機構間經常會發生貨物移送的行為,總機構為了避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可以按照《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的規定,設立辦事處一類的機構,不開發票,不收貨款,貨款由客戶直接匯至總部,發票直接由總部開具給客戶。該辦事處只是對貨物的移送負責監督和保管。
有些企業為了方便銷售,往往會在銷售地設立或租用倉庫。基本模式有兩種:一種是倉庫由總機構派出人員管理,管理人員的工資、經營費用、倉庫租金等都由總機構支付,管理人員以總機構的名義聯系業務,對外簽訂合同。采取這種模式,在短時間內為了避免在銷售地繳納增值稅,企業應向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征收管理證明》,租賃倉庫所在地經銷人員持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征收管理證明開展經營活動,其增值稅可由總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另一種模式是在異地租用倉庫,總公司沒有派駐人員到倉庫,也沒有通過該倉庫進行營業活動,這種情況下不用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總之,企業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時,既要考慮經營的需要,又要考慮不同機構稅收待遇的不同,進行合理籌劃,并在必要時咨詢商務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才能避免納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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