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分公司注冊流程
外地分公司注冊流程
想在外地注冊分公司來擴大業務,怎么注冊分公司呢?學習啦小編把整理好的外地分公司注冊流程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分公司注冊資料有哪些?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設立分公司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無償使用的,提交產權人允許使用的證明原件及產權人的產權證復印件; 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分公司申請設立登記適用本規范。
《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登記網》下載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
分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設立登記后,公司應當在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該分公司的備案手續。
分公司能與員工簽訂合同嗎?
1、分公司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嗎?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分公司能否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但是其實際領取了營業執照,并且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對于普通勞動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認其主體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從上述法律的規定來看,分支機構單獨從事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只是其責任最終由總公司承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是否能作為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標準在于是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分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嗎?
實際工作中,我們常常會遇到簽署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實際用工的公司不一致的情況。這種“不一致”常常會引發很多勞動爭議。該高管雖然是在分公司上班,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卻是總公司,這種情況有點類似于勞務派遣,但卻并非勞務派遣。對于這種情況,分公司認為他不能勝任工作,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分公司的日常績效考核就是一個非常有力的證據。在分公司提供有力證據證明其不能勝任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將該人員退還到總公司,然后由總公司為其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如果還是不能勝任的話,由總公司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是由總公司與他簽訂的而非分公司,所以,分公司無權解除他的勞動合同。
在海外設立分公司的條件(以希臘為例)
在國外設立的分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1、分公司應在希臘有固定營業場所;
2、分公司不是法人,應以其國外總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
3、除非有特殊限制,分公司可以從事總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所有業務;
4、成立分公司需要:(1)希臘商務部批準(由省政府的分公司注冊辦公室頒發批準證書);(2)在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登記部門注冊登記;(3)在《政府公告》上公示分公司成立。
一、建立分公司的程序步驟
第一步:準備下列材料:
1、總公司的章程;
2、總公司擬在建立分公司的決議,決議中要明確分公司的經營目標。該決議應經過認證;
3、總公司可投入的資本額證明。該證明應由總公司注冊登記地所在國的主管部門出具,投入資本額最低不少于6萬歐元;
4、總公司仍在運營、其營業執照依然有效的證明;
5、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證明;
6、總公司任命分公司代表或代理人的任命書,該任命書應經過公證。如果分公司的代表或代理人是非歐盟成員國的居民,他應持有希臘的居留許可證和工作許可證,如果其是歐盟成員國的居民,只要有在希臘的居留許可即可。
上述材料應為原件,并經總公司所在國的公證部門公證和駐當地使領館的認證。所有上述材料都應有翻譯件。根據總公司所在國的有關法律的規定,上述第3、4、5項證明可由商會或司法機關等部門出具。
第二步:向所在的省政府申請由商務部簽發的批準成立證書。所提交的申請應與第一步驟中所述的材料一并提交。在該申請中,應說明分公司在希臘的地址、總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稱、外國公司成立所依據的法律。對非歐盟國家來說,還應注明公司的注冊登記號。此外,還應提交已繳納有關費用和公用費(TAPET)的收據。
第三步:領取分公司批準成立證書,并在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登記部門注冊登記,同時分公司在《政府公告》、《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名錄文告》中公示。
第四步:分公司在商會注冊。分公司必須在商會注冊并繳納會費。在商會注冊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已填好的商會注冊部門提供的申請表格;
2、商務部的批準成立證書;
3、公示批準分公司成立的《政府公告》;
4、總公司章程的翻譯件;
5、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外國總公司在希臘的分公司在經營中應承擔向其所在省政府通告下列材料的責任:
1、任何對分公司成立時向主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修改,如總公司注冊地變更等;
2、總公司每年的資產負債表;
3、與資產負債表相應的每財政年度在希臘的經營記錄。
二、成立分公司所需的費用
1、外交部翻譯上述文件所需的費用;
2、由指定律師對所有材料進行認證的費用和公司成立公示所需的費用;
3、《政府公告》公示批準分公司成立的費用:基本費用:206歐元,印花稅3.60%、攤提費7%,總計227歐元,此外還有10歐元的公用費(TAPET)(基本費用的5%)。
三、分公司稅務登記和銀行開戶的程序
(一)分公司按下列程序在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
根據1642/86法律,分公司在主管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登記的部門注冊登記后30天內,其外國法人應宣布分公司開業。開業聲明應連同以下材料在稅務主管部門存檔:
1、公布批準分公司成立的《政府公告》兩份。如果《政府公告》尚未發行,則應遞交準許在希臘成立分公司的政府批準證書、繳納公用費的收據以及根據1599/96號法律所做的說明書,該說明書應由分公司的代表簽署,并注明一旦《政府公告》發布,立即補交;
2、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效任命書的翻譯件,該翻譯件應由外交部翻譯;
3、根據1599/86號法律起草的說明,在該說明中應注明總公司的法律形式和分公司的數量;
4、營業場所的房產購買合同或租賃合同或無償使用說明(該房產無償使用說明應符合1599/96號法律的要求)。所有這些文件都應經房產業主所在的稅務機關認證,如系轉租,則應提交由轉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的轉租協議;
5、總公司注冊地國出具的納稅地證明;
6、分公司在商會注冊的證明。
遞交了上述所有材料并繳納了有關費用后,稅務主管部門就向分公司頒發準許開業的證明,并同時給予稅號。
分公司應持有自己的稅務登記證,并且每年編制資產負債表和益損計算書。根據希臘稅法第4.2條的規定,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無論其是當地公司還是外國公司,都應持“第三類”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自稅務主管部門頒發之時起在分公司使用之前就已生效。分公司為有效使用該稅務登記證,分公司的代表應向稅務機關遞交分公司開業證明、在商會的登記證明和主管社保機構出具的尚未雇傭員工的證明。
(二)分公司在銀行開立賬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總公司的章程或其商業登記簿(有法律效力的翻譯件);
2、總公司資信狀況證明(有法律效力的翻譯件);
3、總公司決定在希臘設立分公司的決議和分公司代表的任命書(有法律效力的翻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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