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注冊公司地址要求
寶山注冊公司地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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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冊辦公場所的要求
1、公司的住所(經營場所)欄應填寫詳細地址:如“××市××區××路(街)××號××房間”。
2、產權人應在“產權人證明”欄內簽字、蓋章。產權人為單位的加蓋單位公章,產權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同時提交由產權單位蓋章或產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3、對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產權證明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除填寫本表外,還應提交經區縣政府批準或授權的鄉、鎮政府、其他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出具的《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以及由生產經營場所的使用人與場所提供人簽署的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的承諾書。
(1)屬于使用城鎮地區未取得規劃、建設等政府部門批準建設的建筑物;
(2)已被區縣政府或有關部門列入拆遷范圍但并未實施拆遷的建筑物;
(3)農村地區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上用途一欄空項或商住用途位置無法識別且規劃未明確用途的建筑物;
(5)臨時建設的商亭、攤點(不含郵政報刊亭、社區便民菜站)。
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1)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2)原屬區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縣政府明確的部門出具產權證明。
(3)使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產權證明。
(4)使用科技園區(開發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由所在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6)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9)使用國務院各部委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10)使用中央所屬企業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該企業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11)使用鐵路系統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
(12)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局專用章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13)使用中、小學校的非教學用房作為住所的,由所在區縣教委出具同意經營的意見。
(14)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
(15)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按照北京市《關于加強全市報刊零售亭建設的意見》的規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證明。
(16)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并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將住宅樓內的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公司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1)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產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2)購買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購房人簽字或購房單位蓋章的購房合同復印件及加蓋房地產開發商公章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
(3)租賃商品房或開發商以所開發的商品房自用作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開發商的房屋預售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4)取得《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以其租賃的公有住房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復印件,并由本人在“產權人簽字”處簽字,但該簽字不具有證明產權歸簽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購買單位房改房作為經營住所的,應提交購買單位房改房合同及購房發票的復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還應填寫下頁《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關于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
住宅樓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制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6、根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不得使用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
公司法對公司發起人的要求
(一)發起人的范圍
我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包括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
(二)發起人的資格
我國規定了只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才能充當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三)發起人的最低限額
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
(四)發起人的出資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為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五)認購股份,繳足股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后,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法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六)發起人公開募資需提交的材料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并報送下列主要文件:
1、批準設立公司的文件;
2、公司章程;
3、經營估算書;
4、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5、招股說明書;
6、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7、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七)召開創立大會
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應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起人應在創立大會召開15天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發起人所繳納的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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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分公司如何登記?
分公司一般是指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分公司,可以與本公司同時設立,也可以在本公司設立后再行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由本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具體的是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設立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時間、負責人、經營范圍。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過本公司的經營范圍。在申請設立分公司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本公司的公司章程、本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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