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冊一家餐飲公司名稱要求
2016注冊一家餐飲公司名稱要求
進行餐飲公司注冊也是有名稱上面的要求,這注冊公司的名稱有什么要求呢?小編為你帶來了“餐飲公司名稱要求”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構成餐飲公司名稱的基本要素
——企業名稱
企業名稱(CORPORATE NAME) 與自然人名稱相對,企業名稱是作為法人的公司或企業的名稱,該名稱屬于一種法人人身權,不能轉讓,隨法人存在而存在,隨法人消亡而消亡。法人在以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如簽訂合同、抵押貨款時需要使用企業名稱。 企業名稱必須經過核準登記才能取得。 民法通則將作為人身權的法人名稱權與作為財產權的個體工商戶名稱權相提并論,并且都允許轉讓,恐怕是混淆了人身權與財產權的本質區別。
——基本要素
構成企業名稱的四項基本要素是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行政區劃名稱是指企業所在地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可以省略“省”、“市”、“縣”等字,但省略后可能造成誤認的除外。縣以上的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應與市行政區劃名稱聯用,不宜單獨冠用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除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特別條款外,行政區劃名稱應置于企業名稱的最前部。
字號是構成企業名稱的核心要素,應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是某一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或社會組織的主要標志。除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特別條
款外,字號應置于行政區劃之后,行業或經營特點之前。馳名字號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在某一行業或多個行業中為人們所熟知的企業字號。企業有自主選擇企業名稱字號的權利,但所起字號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不能在客觀上使公眾產生誤解和誤認。企業名稱字號一般不得使用行業字詞。
企業名稱也是一種社會文化,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會文化健康文明程度。因此在確定企業名稱字號時,應考慮符合社會精神文明的要求,抵制反對使用帶有殖民奴化、封建糟粕、格調低下的字詞作企業字號。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應當具體反映企業的業務范圍、方式或特點。確定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可以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使用一個具體的行業名稱,也可以使用概括性字詞,但不能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企業經營業務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大類的,可以選擇一個大類名稱或使用概括性語言在名稱中表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業務情況,選擇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注意避免脫離自身實際業務情況而盲目追求“大名稱”。
所謂組織形式,即企業名稱中反映企業組成結構、責任形式的字詞,如公司、廠、中心、店、堂等等。目前,我國企業在組織形式的稱謂上為多樣化,概括起來,可分為兩大類:1. 公司類。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名稱必須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詞,“有限責任公司”亦可簡稱為“有限公司”;2.一般企業類。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其名稱中的組織形式稱謂紛繁多樣,如“中心”、“店”、“場”、“城”……等等。組織形式一般不能連用或混用。對一些國際上通用的形式如“××××廠有限公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應允許使用。
餐飲公司股權轉讓流程
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依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法》對股東之間的轉讓并無其他規定,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手續:
1、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2、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該項修改無需股東會表決)
3、繳納稅款,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股東之外的人進行股權轉讓
股權在股東之外流轉是指股東向股東之外的其他人進行股權轉讓。
依據《公司法》規定,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有如下要求:
1、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股東視為同意轉讓。
2、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向公司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手續:
1、召開股東會,提請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及確認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2、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3、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4、繳納稅款,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餐飲公司營業執照包含了哪些法律信息
根據《公司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一)“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營業執照中關于負責人的事項,有標記為負責人的,也有標記為法定代表人的,這中間有什么不同?《營業執照》上記載是法定代表人的,表明是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比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營業執照》上記載是負責人的,一般是無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比如:分公司、個體工商戶等。通過這一名稱的差異我們就可以判斷出組織的法律性質。
(二)營業執照的正本和副本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均分為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正本為懸掛式的,每個企業只核發一個,應當置于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的位置,否則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
副本為折疊式的,企業根據需要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核發多個。副本一般在外出辦理業務等時使用,如辦理銀行開戶、企業代碼證、簽訂合同、參加訴訟等等。副本復印件蓋上企業行政公章就可以當原件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也是企業設立以及歷次變更是否完成工商登記的證明。
(三)什么時候需要換發營業執照
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第39條規定: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9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也就是說只要上述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就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換發執照。
(四)執照中的經營場所
如果《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記載的住所地是經濟開發區等,一般此類企業是為了享受一些特殊的政策優惠等而注冊,實際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很可能不一致。對于此類可能是“虛擬”地址的注冊企業,應當格外注意。
(五)營業范圍可判斷是否取得經營許可證
企業的經營范圍涉及到行政許可的,必須取得行政許可憑證才可以經營。
(六)怎么判斷營業執照的真假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規定,自2014年起實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工商部門提供企業信用網上公示平臺,可以通過該平臺查詢核對《營業執照》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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