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地址掛靠要注意的事項
注冊公司地址掛靠的注意事項有哪些?下面跟著學習啦小編一起來探討注冊公司地址掛靠要注意的事項。
注冊公司地址掛靠要注意的事項
一、是掛靠公司經營,對于公司的財務來說是比較復雜的,主要表現在公司稅務的處理方面,因增值稅中不單單含有銷售產生的銷項稅,還包括有購進產生的進項稅,并且還需喲啊考慮所得稅的問題。因此:
1、要考慮承擔應繳的增值稅。如果沒有進項增值稅票,可協商支付多少個百分比的增值稅給掛靠公司,之后不需要再核算每筆業務所產生的增值稅了;
2、應考慮需要承擔應繳的所得稅。這方面可以協商,用費或者票據來抵消利潤,從而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3、資金分開使用容易:另外設一個專門結算的帳號,自己控制私人印鑒;
4、掛靠協議對外的法律效力比較低,因此最好以掛靠公司業務部門的形式表現,不然公司所在地的稅務部門會認為掛靠公司有虛開增值稅的行為,這會導致處罰。
二、因掛靠地址而產生的法律后果,掛靠的當事人需要依法對法律后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掛靠是單位或者個人,在沒有取得相應資質的情況下,借用符合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任務且并且向該資質施工的企業交納相應"管理費"的這種行為。
四、依據《建筑法》的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需要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且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之內承攬工程。
五、禁止建筑的施工公司超越該公司資質等級所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的建筑施工的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許或個人或其他單位使用本公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及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
拓展閱讀:營改增后,聯營掛靠企業的生存空間在哪里
聯營經營模式的管理現狀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的內部管理要滿足合同流、物流、資金流和發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則視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來討論下聯營模式的“四流”情況。聯營模式“四流”管理的最大特點是:(1)由于資質共享,導致合同流、發票流、資金流和物流“四流”不一致;(2)增值稅抵扣環節沒有形成閉環,采購進項無法抵扣。
對于資質提供單位而言,同業主之間只有合同流、資金流和發票流,沒有物流或服務流;資質提供單位與資質使用單位沒有合法的合同關系,資質提供單位無法取得進項抵扣。
對于資質使用單位而言,其并非是該項目的法定納稅主體,但卻有大量的采購項目,這些采購項目大多無法提供規范的采購發票。
即便資質使用單位能夠取得大量的增值稅發票,也存在問題:銷項稅的主體是資質提供單位,進項稅的主體是資質使用單位,無法形成增值稅鏈的抵扣閉環。
聯營模式的主要問題
聯營模式的“四流”不一致和增值稅抵扣鏈不閉環導致聯營模式在增值稅下主要存在兩個問題:
(1)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
目前建筑市場中資質提供單位的發票管理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稅的企業,這種企業由于核定征收所得稅,稅務機關不怎么稽查企業的成本和利潤,所以其發票管理很不規范,甚至有些企業就沒有工程上的發票管理,企業利潤直接為資質使用單位上交的管理費扣除企業管理費用。第二種采取查賬征收所得稅的企業,這種類型的企業需要大量的發票來抵充企業工程成本,這些發票都是由資質使用單位通過購買等手段獲取的。“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實行以票控稅,因此建筑企業必然要完善核算體系,并取得能夠抵扣銷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抵扣憑證)。如果這些增值稅發票仍然由資質提供單位通過一些手段提供,這里面可能會涉及到虛開虛收增值稅發票的問題,而虛開、虛收增值稅發票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2)資質提供單位稅負大為增加
由于資質提供單位能夠獲取抵扣的進項比較少,“營改增”之前,企業只要繳納3%的稅負,“營改增”后,企業需要繳納11%的稅賦(進項稅額幾乎沒有),企業稅負大大增加。
企業的應對措施
聯營經營的施工企業最好的應對措施就是改變其經營模式,轉變為總分包模式或者直營模式。這樣就能夠徹底解決經營模式上的“四流”不統一的問題和增值稅抵扣鏈不閉環的問題。另外,從建筑行業發展的規律可以推測出,未來聯營模式的企業將會逐漸被市場淘汰出局。聯營模式能夠存在的根本原因是資質依然是中國建筑企業的市場準入憑證,在這種情況下,資質起到一個進入市場敲門磚的作用,所以資質產生了價值,高資質的企業可以通過出租資質來獲取管理費。但是應該看到資質本身并沒有為市場創造價值,沒有為客戶創造價值,資質僅僅是主管機構管理建筑市場的一個手段,隨著建筑市場的完善和市場管理手段的成熟,未來將會逐漸淡化資質的作用,屆時資質聯營模式將沒有市場生存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