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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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訴訟時效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商標侵權訴訟由哪個法院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此外,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述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商標訴訟證據的條件是什么?
(一)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客觀存在的事實,就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物,任何案件的爭議都是客觀存在的,并且與一定的人和事相聯系,當事人之間商標糾紛的發生,侵犯注 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發生、變化和造成的后果,以及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都必然在客觀上留下痕跡,或者反映在人們的頭腦里,所有這些都是客觀的不以任何人的意 志為轉移的。凡屬假定、猜測、推想等主觀范疇的所謂事實,都不能成為商標訴訟證據。這種客觀存在的事實,還必須是準確的,是能夠起到證明作用的;如果是真 實的但卻不準確,也不能作為訴訟證據。這就是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作為商標訴訟證據的第一個條件,也是最重要的條件。
(二)必須是與案情有內在聯系的客觀事實
客觀的事實很多,但并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商標訴訟證據。只有與商標糾紛案件有內在聯系的客觀事實,才能成為訴訟證據。這種聯系的主要表現是:
(1)與案件的主要事實有聯系,即與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相聯系。
(2)與案件的次要事實相聯系,即與主要事實以外的但又屬于案件范圍的其他事實有聯系。例如,案件的管轄、當事人的資格等等。
(3)與案件的否定情況相聯系,即證明本案的事實不存在,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不真實,等等。
這種聯系是客觀存在的,也是客觀性的一種表現。這就是訴訟證據的關聯性。
(三)必須是法律允許作為訴訟證據的客觀事實
雖然是客觀事實并且與案件有內在聯系,具備了以上兩個重要條件,但不一定都能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這里還存在著證據的許可性問題。根據《商標法》、《民法 通則》等法律的規定,對某些特定的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有著特殊的要求,只有符合這些特殊條件的證據,才能被承認,才允許在訴訟中使用。對于那些不 具備特殊條件的事實,雖然也是與案件有內在聯系的客觀存在的事實,但卻不準許作為訴訟證據,發揮不了證明的作用。例如《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標注冊人 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這是對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要求。凡商標注冊人許可他 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即簽訂書面合同;否則,就不符合《商標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就認為當事人之間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沒有成立。如 果發生商標使用許可糾紛,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給予司法保護時,就必須以書面合同作為證據,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的成立;否則,就認為沒有成立商標使用 許可合同關系,即《商標法》不允許使用口頭允諾形式的證據,來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這種關于訴訟證據許可性的規定,是民事訴訟所特 有的,對維護商標領域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四)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觀事實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即使是客觀存在與案件有內在聯系并被法律準許使用的證明材料,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才能進入民事訴訟程序,成為民事訴訟證據。無 論是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審判人員自己調查收集的,都必須遵照取得證明材料的法定程序。取得訴訟證據的合法性,不僅能保 證真實有用的證明材料進入訴訟程序,而且為維護社會秩序和訴訟秩序所必需,可以有效地防止證據收集的混亂現象和違法行為,以免給取得必需的證明材料造成損失。
商標訴訟證據有哪些?
當事人要針對案件的不同特點收集以下證據:
(1)證明自己是權利人及權利范圍的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原告應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者。如在商標侵權訴訟中,原告應是被侵犯商標權的商標所有人,或商標的獨占、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等。
(2)證明商標權侵權行為發生及危害程度的證據。這是商標權侵權訴訟關鍵的證據之一,也是較難收集的證據。目的是通過取證,讓已經發生的,或正在發生的商標權侵權行為以證據的形式固定下來,以便在法庭上“再現”侵權之事實。
(3)證明侵權人身份的證據。 《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該被告須是侵權行為的實施者。對被訴的侵權企業(或個人)真實的全稱、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地,等等,都須完整和準確地證實,并取得相關的證據材料。
(4)證明侵權行為地的證據。侵權行為地是確定管轄法院的依據,證明侵權行為地的證據對認定侵權行為也起著證明或佐證的作用,侵權行為地分為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結果地。當兩者不一致時,就需要收集兩地的證據。
(5)證明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證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 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上述兩方面的證據,涉及到賠償數額的確定。
(6)被侵權商標知名度或者受保護的記錄證據,這些證據涉及被侵權商標是否具備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條件。
(7)類似商品,近似商標等其他方面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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