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獨資企業股權轉讓協議
外商獨資企業股權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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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獨資企業股權轉讓協議范本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xx籍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
###有限公司(下稱“標的公司”)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設立的外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萬美元,實收資本 萬元。現甲方決定將所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權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條件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轉讓標的、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將所持有標的公司100%的股權(認繳注冊資本100萬美元,實繳注冊資本100萬美元)以 的價格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和條件購買該股權。
2、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股權轉讓費按以下方式支付給甲方: 。
第二條 保證
1、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是甲方在標的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具有完全的處分權。該股權未被人民法院凍結、拍賣,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擔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受讓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權轉讓交割完成之前,甲方將不以轉讓、贈與、抵押、質押等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方式處置該股權。公司不存在轉讓方未向受讓方披露的現存或潛在的重大債務、訴訟、索賠和責任。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乙方受讓甲方所持有的股權后,即依法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盈虧分擔
公司依法辦理股東變更登記之日起,乙方承擔利潤與分擔虧損。
第四條 股權轉讓的費用負擔
股權轉讓全部費用(包括手續費、稅費等),由各方依法承擔。
第五條 協議的變更與解除
在公司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協議,但雙方必須就此簽訂書面變更或解除協議。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于一方或雙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守約方的經濟利益,使協議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經過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協議。
第六條 違約責任
本協議對簽約雙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保證,除非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免責,違約方應向協議他方支付股權轉讓價格 %的違約金,因一方違約而給協議他方造成經濟損失,并且損失額大于違約金數額時,對于大于違約金的部分,違約方應予賠償。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1、與本協議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2、如果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法律適用
本協議及其所依據之相關文件的成立,有效性,履行和權利義務關系,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
第九條 協議簽訂的時間及地點
本協議由轉讓雙方于2010年 月 日在 市 區訂立。
第十條 協議生效的條件
本協議自甲方取得主管部門關于股權轉讓的批準文書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份,標的公司存一份, 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蓋章) (簽字)
日期: 日期:
論我國立法對外商獨資企業的監管
外商獨資企業,是相對于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而言的一種國際投資企業形式。目前,國際上尚無對外資企業的統一稱謂和定義。一般認為,外資企業主要是指根據東道國國法律在東道國境內設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資本由國外投資者投資的企業。① 我國《外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外資企業是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隨著國際直接投資的發展,大大促進了生產和資本的國際化,對整個世界的經濟增長,以及國際分工協作,有著重大作用。外資企業作為我國利用外國直接投資的一種重要形式,對于外國投資者和我國均有積極的作用。對于外國投資者而言,舉辦外資企業具有以下優點:⑴有助于保障企業最大限度的經營自主權和運用在其他國家已獲證實的標準公司理念;⑵可以同母公司保持密切的經濟聯系;⑶有助于控制企業引進的先進技術。⑷可以獨享企業利潤;⑸與合營企業相比較而言,由于減少了合營者之間的談判環節,設立程序可望較簡便。② 對于作為東道國的我國而言,允許并鼓勵外國商人舉辦外資企業的優點在于:⑴通過外資企業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的國產化,帶動當地工業的發展;⑵通過向外資企業征收稅款、土地使用費和其他服務費,增加國家財政收入,⑶由于外資企業需要錄用并培訓當地管理人員和工人,既可以增加當地的就業機會,又能提高當地人員的管理和技術水平。③
但是國際投資既有積極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外商獨資企業作為外國直接投資的一種,也具有這種缺陷,如果對其采取放任的態度,或疏于管理,就會對我國的經濟發展乃至國際經濟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如經濟畸形發展,民族工業受損,經濟命脈受到控制,環境受到污染,資源遭到破壞,等等。④ 因此,我國除了制定各項法律法規來為外國投資者創造便利條件,吸納外國投資之外,還在堅持國家經濟主權安全和獨立自主原則的基礎上,運用國際投資法手段,對國外投資進行管制,以保證我國的經濟安全。下面就是對我國有關外商獨資企業進行監管的立法一個概述。
一、對外商獨資企業設立目的進行審核,確保其在中國投資能為平等互利的目標服務。外商獨資企業在贏利的同時,也能促進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而不是把中國作為其剝削對象,或者起其在母國被禁止使用的落后或者污染性技術的使用地,。如《外資企業法》第三條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并且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中規定:“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條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二、對外商獨資企業實行嚴格的審批制,以禁止或限制外資企業進入某些產業部門,引導外資投入我國的優先發展項目,避免重復引進及可能造成的經濟畸形發展。首先,在某些涉及到國家經濟命脈和國計民生的產業部門和行業,對外資企業的進入加以禁止或者限制,防止外資危害到我國的經濟主權。1995年6月27日,國家計劃委員會發布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將外國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其中限制類分為(甲)(乙)兩種,甲類是中國已開發或已多次引進技術,生產能力已滿足國內市場需求的項目;乙類是國家吸收外商投資試點、實行專賣、需要國家統籌規劃或從事稀有、貴重礦產資源勘探、開采的項目。而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則包括五種涉及國家安全、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傳統工藝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項目。為了具體貫徹上述原則性規定,國家計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期編制和適時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于1995年6月27日首次發布。而《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在已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鼓勵、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中,有不少項目注明“不允許外商獨資經營”,以防止我國經濟主權受到損害。其次,我國通過外資立法,引導外商獨資企業投入那些技術水平低,應該優先發展的項目,以防止重疊投資的情況出現,如《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規定鼓勵類項目包括農業新技術、郵電通信業、醫藥產業、新興產業及服務業等。
三、對外國原本和利潤的匯出規定限額,以防止國際收支失衡。如果外資原本及利潤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匯出,在某些時候可能會破壞國際收支平衡,影響國民經濟發展。我國外資立法及外匯管理立法規定外商獨資企業原本及利潤匯出前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
(一)對投資原本的匯出,《外資企業法》第十九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資企業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可以匯往國外。”第二十一條規定:“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及時公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在清算完結前,除為了執行清算外,外國投資者對企業財產不得處理。” “清算后的資金”顯然包括了外國投資原本。由此可見,根據上述規定,外資企業中的外國投資原本一般應在企業期滿或中止的情況下才能匯出。此外,根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可見,我國立法規定,外商獨資企業中外資原本在企業正常經營期非因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并經審批機關批準不得匯出。
(二)對投資利潤的匯出。中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利潤等合法權益,允許其納稅后自由匯出。根據《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華僑投資者或者外國投資者依法納稅 后的純利潤和其它正當收益,可以向開戶銀行申請,匯出境外,從其外匯存款帳戶中支付。 申請時,應提交企業董事會或相當于董事會的權力機構的分配利潤的決議書、納稅憑證以及 載有收益分配條款的合同。 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華僑投資者或者外國投資者,如要將外匯資 本轉移到中國境外,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請,從企業的外匯存款賬戶中支付匯出。”
(三)對外商獨資企業的外籍員工工資的匯出。我國立法也規定必須在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匯出。《外資企業法》第十九條規定:“外資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國外。”
四、對外商獨資企業的投資期限進行審批。外國投資者一般不希望限定其投資期限,特別是在其做出大規模獨立投資的場合,他們不希望在投資期限屆滿之后,失去其擁有的市場和技術。而一些發展中國家為了在一定期限內將外國投資企業轉變為國內企業以維護和加強本國民族經濟,在外國投資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外國投資的期限。我國在這方面也通過有關立法對外商獨資企業進行了一定的監管,要求外國投資者在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的申請書中擬訂,由審批機關批準,并規定了申請期間。《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條規定:“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具體情況,由外國投資者在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中擬訂,經審批機關批準。”第七十一條規定:“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從其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外資企業經營期滿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距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審批機關報送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書。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外資企業經批準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自收到批準延長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對外商獨資企業的稅收監管。外商獨資企業必須受國家有關機關,如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管,通過依法征稅,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積極貢獻,但絕不允許起采用轉移定價等不當手段避稅,損害我國正當權益。為此,我國立法采取一系列對策,加強對外商獨資企業的稅收監管,預防和制止外商獨資企業的避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對此做了詳細規定。例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等方面內容,從而有效的避免了外商獨資企業惡意避稅。
六、對外商獨資企業采購物資進行監管,要求外商獨資企業優先采購當地物資,以帶動本地經濟發展。,我國《外資企業法》第十五條對此做出規定,“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可以在中國購買,也可以在國際市場購買;在同等條件下,應當盡先在中國購買。”條文中“在同等條件下”的限定語,體現了我國兼顧中外雙方的經濟利益的立法精神。
【注釋】
①余勁松主編:《國際投資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頁。
② 布賴恩·鮑威爾:《中國的獨資企業:股權式合營企業的替代方式》,載于《黑斯廷國際法與比較法評論》第十一卷,1987英文版,第144頁。
③ 曾華群主編:《國際投資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88頁。
④ 余勁松主編:《國際投資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頁。
以上就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外商獨資企業股權轉讓協議,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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