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外資公司設立
申請注冊外資公司的流程相信大家都很感興趣的,現在省內請注冊外資公司應該如何申請?小編為你帶來了“注冊外資公司”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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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公司注冊流程及所需資料
一、 辦理外資公司(貿易類)注冊登記
1、 所需材料如下:
1)開業證明或營業執照公證件(注:復印后公證)或原件;(個人投資則提供護照復印件);
2) 外國公司銀行資信證明原件1份;(個人亦需提供)
3) 外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個人不需提供)
4) 擬設外資公司法定代表人簡歷一份和一寸免冠照片4張;
5) 擬設外資公司名稱字號5個以上;
6) 擬設外資公司經營范圍;
7) 其他相關資料。
以上文件中文翻譯稿(注:需蓋翻譯公司印章)。
2、 手續和流程:
查名—辦理批準證書—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外匯登記和銀行開戶—辦理稅務登記證
3、 手續辦理時間:
1)查名:三個工作日;
2)批準證書:約計十二個工作日;
3)營業執照:十個工作日;
4)組織機構代碼證:一個工作日;
5)外匯登記和銀行開戶:十個工作日;
6)稅務登記及發票:十二個工作日。
以上辦理時間僅供參考,實際以政府部門審批時間為準。
4、 政府規費:(單位:人民幣)
1)查名:100元;
2)批準證書:10元;
3)營業執照:5000元;
4)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及發票:168元;
5)驗資:與注冊會計師協定。
以上擬設外資公司注冊資本以14萬美金計,政府規費為預估值,實際以政府收費票據為準。
二、 外資公司(生產類)注冊登記
1、 所需材料如下:
1)外國公司開業證明或營業執照公證件(注:復印后公證)或原件;
2)離岸公司所在地政府對該公司出具的信譽良好之證明原件1份(不屬離岸公司則不需此項);
3)外國公司銀行(為境外銀行)資信證明原件3份;(此件可與前述第2條證明一并辦理)外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4)擬設外資生產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簡歷1份和一寸免冠照片8張;;
5)擬設外資生產公司名稱字號5個以上;
6)擬設外資生產公司經營范圍;
7)擬設外資生產公司注冊地址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產權人簽章)、房屋租賃協議原件、廠房平面圖等。
以上文件中文翻譯稿(注:需蓋翻譯公司印章)。
2、 手續和流程:
查名→辦理環境評估報告→辦理批準證書→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驗資→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外匯登記和銀行開戶→辦理稅務登記證
3、 手續辦理時間:
1)查名:三個工作日;
2)環境評估報告:十個工作日;
3)批準證書:十二個工作日;
4)營業執照(需場地查看):十個工作日;
5)驗資:五個工作日;
6)組織機構代碼證:一個工作日;
7)外匯登記和銀行開戶:五個工作日;
8)稅務登記及發票:十五個工作日(需由稅務局勘察場地及稅務培訓后)。
以上辦理時間供參考,實際以政府部門審批時間為準。
4、 政府規費:
1)查名:100元人民幣;
2)環境評估報告:3000元人民幣;
3)批準證書:10元;
3)營業執照(含刻印章):5500元人民幣;
4) 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及發票:168元人民幣;
5)驗資:與注冊會計師協商確定。
以上以擬設外資公司注冊資本14萬美元計,政府規費為預估值,實際以政府部門收費票據為準。
外資公司注冊法律體系的特點
第一,沒有統一的外商投資法。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初,由于缺乏利用外資的經驗,在外資公司注冊立法的工作上是“摸著石頭過河”,采取“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方式,我國的外商投資法律體系由各種專項立法及相關的單行法律、法規組成,重復和混亂的立法較多,不利于法律的權威性以及統一實施。
第二,由分開立法向合并立法過渡,先采取內外資分別立法的“雙軌制”模式,即內資企業的投資關系由國內經濟法調整,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關系則由涉外經濟法調整,從而形成了同一調整對象但僅因主體國籍的不同而由兩套不同的法律、法規予以調整的格局,在條件成熟時再逐步合并立法。(外資公司注冊)
第三,由按企業所有制性質給予鼓勵政策,發展到按產業性質給予優惠政策,從按區域制定鼓勵政策逐步過渡到全國統一的政策。
第四,融投資法與企業法于一體,以企業為本位。現有的外商投資法中的基本法律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及它們各自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從這三部法律的體例和內容上看,都同時含有投資法與企業法的雙重內容,而且其中又以企業法為重。其中的大部分條款是規定企業的法律地位、設立程序、組織機構、經營范圍、經營規則等內容,只有少部分條款涉及投資法內容,如投資領域、投資保護、投資獎勵等。但是,企業法和外資法的立法理念是完全不同的。企業法以企業利益為本位,所有規制旨在保證企業利益充分實現,以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外資法則以社會利益為本,一切規制都以社會利益為出發點。
外資企業新三板掛牌相關問題
問題一:外商投資企業是否可以到新三板掛牌交易?
根據《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的規定,境內股份公司只要符合條件的,均可通過主辦券商申請在新三板掛牌,公開轉讓股份,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3〕49號公告的規定,境內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均可提出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定向發行證券的申請。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術企業,均可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在新三板掛牌,但申請時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批復文件。同時,該指引規定了,申請掛牌前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應遵守商務部門的規定。
問題二:外商投資企業赴新三板掛牌應符合哪些條件?
回答: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應符合的條件與其它赴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條件是一致的,即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并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問題三:外商投資企業可否設立、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回答:可以。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若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若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組織形式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若合作企業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為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若為外資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但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實踐中,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是依據前述的法律法規設立的,因此外商投資企業不論其是中外合營、合作企業,還是外資企業,一般的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在赴新三板掛牌上市前,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會先進行股份制改造,將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其中,外資企業屬外商獨資企業,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前還須引入中國股東。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依據《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1995年第1號)。
問題四:外商投資企業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哪些條件?
回答:
一、對發起人要求
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公司,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的條件外,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為外國股東。
二、對投資產業的要求
應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的規定,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三、審批權限的規定
限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1億美元,限制類5000萬美元)以下(轉制企業以評估后的凈資產值計算)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設立及其變更(包括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上市公司其他有關變更),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但涉及外商投資有專項規定的行業、特定產業政策、宏觀調控行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或按有關規定報商務部審核。
四、《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港澳臺在大陸投資的規定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大陸投資設立公司的,準用《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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