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公司注冊資金要求有哪些(2)
外資公司注冊流程
1. 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2. 授權委托書;
3.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原件);
4. 項目申請報告書(內附提綱供參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托書的代理人簽字);
5. 企業章程(需由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托書的代理人簽字);
6. 董事會成員名單;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成員委派書(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成員有效合法的護照或身份證件復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書(不設董事會的提交此項,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護照或身份證件復印件);
9. 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證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 外方投資者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臺灣客商需提供臺胞證復印件;
10. 投資者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11. 環保部門審批意見 請申請者提前持投資計劃書、場地或土地使用證明、授權委托書以及申請書前往環保局申請批復,但本批復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營業執照后須完成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由新公司邀請專門的評估公司根據項目量身制定);
12. 企業場地落實證明或廠房租賃合同(需提供出租方產權證明、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業許可的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外資公司減少注冊資本
1、行政許可申請表(并附申請書原件);
申請書中應詳述縮小生產、經營規模的理由及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的數額。同時,企業在申請書中應寫明“企業沒有經濟糾紛,且未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序”;若企業以設備投入,須明確寫出投資總額內設備的進口情況。如果企業按原投資總額免稅進口設備、原材料等的金額超過減少后的投資總額,應報請海關審核是否需要補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能申請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一)現行法律、法規對注冊資本有下限規定,其調整后的注冊資本低于法定資金數額的;
(二)企業有經濟糾紛,且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三)企業在合同或章程中對生產、經營規模有最低規模規定,其調整后的投資總額小于最低規模的;
(四)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規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資,且已回收完畢的。
申請書加蓋企業公章,且需要董事長簽字。獨資企業且無董事會的,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2、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人名單和營業執照副本;
3、公司章程規定的最高權力機構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4、修改合同、章程的協議原件(全體投資方簽字、蓋公章);
5、批準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6、承諾書原件(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
7、驗資報告復印件;
8、辦理人員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9、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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