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注冊外資公司
怎么注冊外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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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外資公司流程材料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3月15日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年7月22日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10月31日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1995年9月4日);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年10月31日修訂);
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年4月12日修訂);
7、國務院《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2002年2月11日);
8、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外商投資者資質
1、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2、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外資公司審批程序
(一)審批權限
1、投資總額在1億美元以上或國家有專項審批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由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上海市商務委初審后轉報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審批。
2、投資總額1億美元以下鼓勵類、允許類及5000萬美元以下限制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由上海市商務委審批。
3、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不含限制類)注冊在浦東新區、外高橋保稅區、張江高科技園區、金橋出口加工區、臨港新城的外商投資項目,分別由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外高橋保稅區管委會、張江高科技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金橋出口加工區管委會和臨港新城管理委員會審批。
4、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或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和位于市級工業區內,屬于鼓勵類、允許類且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審批。
(二)審批程序
1、投資者根據投資總額和項目性質向上海市商務委或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報送有關申請文件;
2、審批機關按照審批權限和外商投資產業導向進行審批,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3、憑審批機關設立批復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三、外資公司申報文件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
1、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書;
2、投資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由投資各方法人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由投資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資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及委派書;
5、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法人代表證明文件(復印件);
6、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7、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8、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
9、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0、環境影響評價備案征詢表或批準證明;
11、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需提交國有資產評估、備案文件;
12、進口設備清單;
13、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權書;
14、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投資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2)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總額、注冊資本,投資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罰則、股權轉讓的規定;
(4)投資各方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
(5)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聘用辦法;
(6)采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
(7)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
(8)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9)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10)外商投資企業的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11)違反合同的責任;
(12)解決投資各方之間爭議的方式和程序;
(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條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外商投資企業名稱及法定地址;
(2)外商投資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期限;
(3)投資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4)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投資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5)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
(6)管理機構的設置,辦事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
(7)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8)設立工會;
(9)解散和清算;
(10)章程修改的程序。
四、外資公司審批原則
1、申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在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外資公司經營范圍
1、外資貿易、商業性公司的行業表述:(區外商業公司表述)
紡織機械、日用品、潤滑油等產品的批發進出口、傭金代理(拍賣除外)及其提供相關的技術配套服務。(涉及行政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2、外高橋國際貿易公司行業表述:(區內國際貿易公司表述)
國際貿易、轉口貿易、保稅區企業間的貿易及貿易代理;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不含分校權和國家禁止項目);保稅區內商業性加工;商務咨詢服務。(涉及行政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3、服務性公司行業表述:
企業管理咨詢、商務咨詢、投資咨詢(除經紀)、市場營銷策劃,禮儀服務。(涉及行政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4、科技性公司行業表述:
開發計算機軟件、銷售自產產品、提供相關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涉及行政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5、生產性公司行業表述:
測量和裝配機器、自動化系統和測量設備、在線檢測和精密機械的設計、生產以及提供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銷售自產的產品。(涉及行政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6、文化性信息咨詢行業表述:
嬰幼兒親子教育咨詢、文化信息咨詢、文教用品、教具、玩具的開發、批發及零售(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
外資企業注冊資本
2014年6月24日,商務部官方網站公開發布了《商務部關于改進外資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外資企業注冊的審核事項作出重大改革,包括取消外資企業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出資期限的限制或規定;允許投資者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并取消一般行業外資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限制。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
取消外資企業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出資期限的限制或規定。根據此前適用的法律法規,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分期繳付出資的,第一期出資不得分別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0%。《通知》取消了前述規定和限制,意味著投資人設立外資企業時無需強制性繳資。
允許投資者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期限和金額。這意味著外國投資者和合資各方可自行決定出資額和各期出資的進度和金額,有利于投資人根據項目實際進度需要靈活約定,從而降低整體資金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此前的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內繳清;中外合資企業起的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清,對于一些投資或建設周期較長的項目,可能造成資本閑置。
取消一般行業的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即除了法律法規對注冊資本有專門要求的特別行業外,從事一般行業的外資企業,其注冊資本沒有最低額度要求,由投資人自行決定。但是,《通知》明確規定就公司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比例,仍需符合《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及其他現行有效規定。也就是說,外資企業仍應根據審批機關批準的投資總額,擬舉借的外債額度,融資機構對注冊資本的要求等事項,綜合確定注冊資本金額,不能一味追求企業設立的便利化,而忽視了企業設立的目的、作用及融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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