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注冊外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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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的設立與變更
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外資企業依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因此不同于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1.外資企業的設立
(1)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
我國加入WTO后逐步放寬對設立外資企業的限制。
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①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②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③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④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⑤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2)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
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產品在中國和外國市場的銷售比例;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外國投資者提交的報告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外國投資者。
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3)設立外資企業的審批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中設立外資企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準。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權限事先征得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同意。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批機關如果發現上述文件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可以要求限期補報或者修改。
(4)設立外資企業的登記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業登記。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30天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申請開業登記的外國投資者,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2.外資企業的變更
外資企業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本、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外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后30天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外資企業分立、合并、遷移,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在批準后30天內,向登記主管機關審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注銷登記。
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四個關鍵問題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進口商品充斥國內市場,以內銷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呈增加態勢,但很多企業在設立過程中走了彎路,在此就具體法律顧問實務談幾個關鍵問題。
一個是經營范圍中關于分銷的表述。分銷包括傭金代理、批發、零售和特許經營四種境內商業形式。一般貿易公司所從事的“國際貿易、轉口貿易”并不包含分銷,所以在經營范圍里要明確哪一類商品的具體分銷形式,比如“化妝品的批發”,后面別還要添加“(涉及許可證管理、專項規定管理的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字樣。具體的商品類別必須是《海關統計商品目錄》里有的。
二是前置審批程序。商業(分銷)涉及國家經濟命脈,有專門的部門——大連是服務委——負責管理,進行前置審批。所以材料準備好后先要提交給服務委,服務委批準后才可以象設立一般外商投資企業那樣報批。
三是特殊文件準備。境內商業并沒有完全對外開放,服務委需要審核項目的行業和規模,以避免對境內商業造成沖擊。相應地,項目方除一般外資申報材料外還需要向服務委提交經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進出口商品目錄等等。
四是委托專業人士辦理。俗話說隔行如隔山,擁有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政府人脈的專業人士能夠幫助企業準確、全面、高效地完成項目準備和申報工作。如果嘗試性地自行辦理,僅修改和補充材料就是一件極其麻煩的事。
總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同于一般企業,設立時以上幾個問題是必須注意的。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
外商投資企業根據不同情況,在辦理清算時,主要經過包括以下程序:
一、確定清算方式:普通清算還是特別清算;
二、成立清算組織—由企業權力機構組織成立清算委員會
1、企業權力機構在企業權力機構成員中選任或者聘請有關專業人員擔任;
2、清算委員會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
(二)公告未知債權人并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企業未了結的業務;
(四)提出財產評估作價和計算依據;
(五)清繳所欠稅款;
(六)清理債權、債務;
(七)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八)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或涉外仲裁活動。
清算委員會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提出的財產評估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的清算方案,須經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后,報企業審批機關備案。
清算委員會按照協商原則處理有關清算的事務。
三、通知與公告
1、通知:企業應當自清算開始之日起7日內,將企業名稱、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開始日期等以書面通知企業審批機關、企業主管部門、海關、外匯管理機關、企業登記機關、稅務機關和企業開戶銀行等有關單位;企業有國有資產的,還應當通知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2、公告:清算委員會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申報債權,并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至少兩次在一種全國性報紙、一種當地省或者市級報紙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應當自清算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0日內刊登。
3、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委員會申報債權。
四、債權、債務與清償
1、清算委員會登記、核定、復核債權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財產的評估作價與處理;
3、清算財產的清償:清算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職工的工資、勞動保險費;
(二)國家稅款;
(三)其他債務。
五、清算終結
1、清算委員會制作清算報告;
2、清算委員會分別向稅務機關、海關、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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