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冊外資公司好處
2016注冊外資公司好處
注冊外資公司的好處其實有很多的,但是具體有哪些呢。學習啦小編把整理好的2016注冊外資公司好處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注冊外資公司有什么好處
01. 用外資公司進行跨國交易,限制最少;
02. 開設銀行外資賬號,收取外資交易款項,可免繳稅款;
03. 可收取或開出或轉讓信用證,方便可靠;
04. 外資公司的外資賬號存款不受外匯管制,自由支取;
05. 以外資公司作為控股公司,投資融資無限制;
06. 外資公司股權轉讓無需繳付厘印費(印花稅);
07. 可用外資公司注冊商標及持有版權,保護無價資產;
08. 以外資公司名義購買物業不動產,轉讓時無需繳稅;
09. 用外資公司進行個人財產信托,避免個人所得稅;
10. 以外資公司安排遺產,可避免遺產稅。
外資并購國有企業主體的條件
《改組規定》和《轉讓辦法》分別規定具備一定資格的外國投資者才能并購國有企業。《改組規定》規定的條件有三:(1)具有改組企業所需的經營資質和技術水平;(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管理能力;(3)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經濟實力。《轉讓辦法》規定的條件是: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若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而《并購規定》只規定外資只需提供身份證明或開業證明、資信證明文件即可。對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而言,除考慮并購行為的合法性、安全性(即價款的及時支付)外,更多地希望外資并購國有企業后,利用其資金、技術、管理水平等優勢,實實在在地搞好企業,而不是利用并購國有企業的機會進行投機,炒賣國有資產。管理者的初衷無可厚非,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如何判斷外資是否具備并購國有企業的條件?
其一,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海外公司并購國有企業的。實踐中,為降低投資風險,合理避稅,很多投資者專門委托注冊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大、開曼島國家等注冊一家海外公司。雖然外國投資者參與了整個收購過程并有著最終的決策權,但最終的所有收購法律文件均由該海外公司簽署。從法律上而言,此類海外公司的合法性是無庸質疑的。但是,由于此類海外公司專為并購而設立,沒有實際的資產和經營管理人員,其資金來源完全依賴于作為真正投資者的股東的投入,《改組規定》中規定的經營資質、管理能力、技術水平等更無從談起,而在法律地位上卻完全獨立于真正的投資者。在此情形下,外國投資者在履行股權轉讓協議或資產購買協議時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和主動權,而作為并購的另一方當事人中方卻有一定的風險,但又不能因此拒絕外資的海外公司成為合同一方簽約。作為監管和審批機關,更不能據此認定外資不具備購買條件。否則,將犯國際投資中的常識性錯誤。為降低風險,保證交易成功,當并購主體為海外公司時,作為為中方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應當建議中方要求海外公司提供能為中方接受的擔保,以保證海外公司能順利履行股權轉讓協議或資產購買協議。
其二,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殼公司購買國有企業資產的。根據前面提及的商務部解釋,并購境內企業資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是以購買資產為目的的殼公司。一般而言,為減少風險,外國投資者通常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和購買資產同時進行,以避免出現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被批準,但資產購買協議未獲批準,或資產購買協議獲得批準,但設立申請卻未獲得批準。事實上,《并購規定》也是要求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書和資產購買協議等文件同時報批。但面臨的實際問題是,由于外商投資企業尚未批準設立,由誰來簽署資產購買協議?有人建議可由外國投資者直接和中方簽署資產購買協議,并約定當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后,資產購買協議項下的外國投資者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外商投資企業,并援用《合同法》第64條和第65條解釋其合理性。筆者認為,《合同法》第64條規定的向第三人履行和第65條規定的由第三人履行,其前提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同關系仍然存在,第三人并不因此成為合同債權人或債務人,合同債權人不得基于其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因此,如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后,不履行資產購買協議,根據《合同法》第64條和第65條的規定,仍應由作為簽約一方的外國投資者來承擔,這顯然是外國投資者所不愿意的,也有違其通過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來收購資產的初衷。此外,盡管《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但是,作為接受權利義務的第三人而言,其并非合同一方當事人,未經其同意,這種權利義務的單方面設定,對其并不發生法律效力。更何況在簽訂資產購買協議時,外商投資企業尚未成立,征得其同意也無從談起。筆者認為,由于外國投資者所購買的資產是外商投資企業得以設立和運營的基礎,屬于公司設立過程中的必要行為。根據公司法理論以及最高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征求意見稿), 出資人或者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以擬設立的公司等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應當由公司享有該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因此,外方完全可以代正在設立中的外商投資企業,以該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簽署資產購買協議。況且這種做法,在三資企業的設立過程中,也是常見的,審批部門并未因此而不予批準。
外資并購的程序
外資并購是指外國投資者通過兼并收購的形式而取得企業控制權。外資并購從本質上說是企業產權的交易行為,其結果是產生跨越國界的對企業的兼并和控制。外資并購的程序如下:
1、外國投資者并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書;
2、投資者證件:
(1)以境外公司投資的提交公司營業執照或商業登記證、注冊證書、境外公司的股東、董事構成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
(2)以自然人投資的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3、外方投資者資信證明(復印件);
4、新公司投資申請表或合同(原件);
5、新公司章程(原件);
6、新公司董事會成員委派書(原件);
7、新公司董事會名單及簽名備案(不設董事會的提交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備案)(原件);
8、新公司董事會成員身份證(復印件);
9、股權并購協議書(原件)(外方投資者簽名、中方企業法人簽名并蓋公司章);
10、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增資協議;
11、被并購境內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轉讓股權決議;
12、被并購境內企業營業執照及其各方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3、被并購企業驗資報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復印件);
14、涉及中方是國有股權轉讓的,必須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文件(原件);中方是集體企業需提交其主管部門同意函(原件);
15、新公司名稱工商登記核準(復印件);
16、被并購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17、公司場所證件(租賃合同、房產證復印件);
注:
1、新公司的經營范圍、規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涉及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許可文件應一并報送;
2、新公司經營范圍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產業政策要求,不符合的,應進行調整;
3、股權并購協議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協議各方的名稱(姓名)、法定地址(住所)、法人姓名、職務、國籍等;
(2)購買股權方式、價款及付款期限(規定從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三個月內付清全部對價);
(3)并購后所設立新公司繼承原公司的債公和債務;
(4)協議各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爭議解決;
(5)協議簽署的時間、地點。
4、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債務,并提交通知,公告債權人的證明。
以上就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提供的2016注冊外資公司好處,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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