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
長沙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
在長沙,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呢?是不是跟一般公司的一樣?今天學習啦小編整理了長沙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長沙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
小型微利企業認定需要符合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也就是說判斷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從是否符合下列四個要件進行判斷,即行業的性質及其分類、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企業雇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
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需要應結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的規定,進行如下幾個方面的判斷。
(一)必須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
對于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將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40號令)所界定的鼓勵類、限制類及淘汰類行業上進行判斷認定。在行業性質的認定上,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貫徹執行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GB/T4754-2002)的通知》(國統字〔2002〕044號)的規定,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等;其他企業是除了工業企業外的其他類型企業,包括服務企業、商業流通企業等。
(二)“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
(三)“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四)應納稅所得額符合要求。
這里在應納稅所得額的認定上,以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200號)的規定,對于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需要進行匯算清繳,同時原核定征收方法僅要求對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要求參加匯算清繳。而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兩種辦法。對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度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對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同時還規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上述相關指標的認定,需要在年度終了時,才能進行斷定。針對上述四個要件尤其是后三項要件的分析,國稅函〔2008〕251號規定,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當年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企業當年有關指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已按國稅函〔2008〕251號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額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補繳其減免的所得稅額。
如果企業在2008年以前成立的,上年度不屬于國稅函〔2008〕251號規定的實行查賬征收并按當年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的企業,也不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規定,因而在當年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在本年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B類)》,并按法定稅率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新政
為進一步減輕小型微利企業稅負,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4月8日宣布,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享減半計征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上限由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擴至10萬元。
一、文件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小型微利企業的政策變化
此次出臺對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范圍擴大,由原來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并延長執行期限,從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有利于讓更多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到國家的扶持,從而激發整個社會的創業積極性,讓經濟保持發展活力。
四、溫馨提醒
1、上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并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填寫季度申報第10欄“稅率”時請填10%;
2、企業在申報上年度所得稅年報時必須正確填寫附表五中的第45、46、47欄內容,第45欄企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第46欄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第47欄所屬行業選擇填列工業企業或其他企業;
3、為方便納稅人,對上年申報情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且已進行了年度申報的企業視同已備案,在當年季度申報時可先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在年度申報時再重新確認享受資格,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享受該年度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