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社養豬場補貼的政策是什么
養豬補貼大原則,養的越多,補的越多,那農村合作社的養豬場有沒有補貼?補貼政策是什么?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農村合作社養豬場補貼的政策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農村合作社養豬場補貼的政策
一、稅收優惠政策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金融支持政策
國家將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部納入農村信用評定范圍;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重點支持產業基礎牢、經營規模大、品牌效應高、服務能力強、帶動農戶多、規范管理好、信用記錄良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支持和鼓勵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進服務方式;鼓勵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信用合作。
三、財政扶持政策
2003年到2010年,中央財政累計安排專項資金超過18億元,主要用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增強服務功能和自我發展能力。農機購置補貼財政專項資金明年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會優先予以安排。
四、涉農項目支持政策
2010年農業部等7部委決定,對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的涉農項目,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申報范圍;尚未明確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申報范圍的,應盡快納入并明確申報條件;今后新增的涉農項目,只要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的,都應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申報范圍,明確申報條件。
目前,農業部蔬菜園藝作物標準園創建、畜禽規模化養殖場(小區)、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創建、新一輪“菜藍子”工程、糧食高產創建、標準化示范項目、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等相關涉農項目,均已開始委托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2017年,合作社將承擔更多申報項目功能。
五、農產品流通政策
國家繼續鼓勵和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城市大型連鎖超市、高校食堂、農資生產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實現產(供)銷銜接。
六、人才支持政策
農業部從2011年起組織實施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每年培養1500名合作社帶頭人。明年繼續把農民專業合作社人才培訓納入“陽光工程”,重點培訓合作社帶頭人、財會人員和基層合作社輔導員。同時鼓勵大學生村官參與、領辦合作社。
農村合作社養豬補貼標準
全國范圍內的生豬、奶牛、蛋雞、肉雞、肉牛和肉羊養殖均可申報;
浙江、福建、江西、山東、湖北、廣西、四川和青海8省區的兔、水禽和蜜蜂養殖可以申報;
提示: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本身并沒有中央財政補貼資金,但國家會整合有關項目,支持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工作(也就是說,如果拿上了這個牌子,再去申報其他補貼項目就水到渠成了)。另外,如果評審通過,一般地方政府會有相應的獎勵資金。
“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小區(場)建設項目”補助標準:
500-999頭20萬元
1000-1999頭40萬元
2000-2999頭60萬元
3000頭以上80萬元
注:云南、貴州兩省安排部分300-499頭的養殖場(小區),補助10萬元。
“奶牛標準化規模養殖小區(場)建設項目”補助標準:
300—499頭80萬元
500—999頭130萬元
1000頭以上170萬元
肉牛肉羊標準化規模養殖小區(場)建設項目
肉羊:300—499頭15萬元;500—699頭25萬元;700—999頭35萬元;1000頭50萬元。
肉牛:100-299頭30萬元;300頭以上50萬元。
農村合作社養豬補貼的規定
2017年農業綜合開發扶持農業產業發展,要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于“三農”工作的決策部署,適應市場經濟下農村改革發展要求,以促進農民持續增收和農業現代化為目標,以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涉農企業等為扶持對象,以貼息、補助等方式帶動更多的社會資本投入為手段,積極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大力發展農業優勢產業,著力構建高標準農田和配套產業有機結合、農業產加銷緊密銜接、農村一二三產業深度融合的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全面提升農業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要認真落實農業綜合開發扶持農業優勢特色產業規劃要求,大力扶持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養殖基地、農產品加工、農產品流通設施、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等建設,優先扶持以基地建設、新技術和新品種引進與推廣、種養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等為主要內容的項目。要加大貼息力度,重點扶持涉農企業、農民合作社等。財政補助重點用于扶持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各類扶持方式資金投入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省級農發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對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關項目(參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3年本〕》)、列入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和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公約附錄的動植物加工流通項目、已申報2017年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的單位申報的項目、有不良誠信記錄或被列入黑名單的涉農企業和農民合作社等申報的項目、其他未按規定申報的項目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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