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高溫補貼發沒發放
上海市的高溫又升了,現在上海市也對室外工作人員發放相應的高溫補貼,那么上海市的高溫補貼發沒發放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7年上海市高溫補貼發沒發放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上海市高溫補貼發沒發放
1、上海市高溫費每月200元,連發4個月
從2011年開始,上海的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執行時間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勞動者共可領取800元的高溫津貼。
2、不發高溫費員工可舉報或申請仲裁
企業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費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3、并非只有企業職工才享有高溫費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起(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4、上夜班不是拒發高溫費的理由
高溫費發放的條件只取決于工作環境是否為室外、工作環境溫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還是上夜班等無關。
5、扣減缺勤職工高溫費應按制度執行
對于請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職工的高溫費,原則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日高溫費標準=月高溫費標準200元/21.75天=9.2元
方法一:當月高溫費=日高溫費標準x當月出勤日
方法二:當月高溫費=月高溫費標準-日高溫費標準x請假天數
以上兩種辦法,單位可在規章制度中自主規定,但應明確統一操作辦法,并與并使加工資、加班工資等支付辦法相銜接。
6、高溫費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職工每月實際拿到手的錢,在扣除高溫費等項目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2190元
7、勞務派遣工同樣享受高溫津貼
8、多發高溫費應兼顧公平合理原則
9、高溫費和清涼飲料不能“二選一”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清涼飲料不得充抵高溫費;高溫費應以現金形式發放。
10、高溫津貼不能替代職工的休息權。
不發高溫補貼可依法維權
1、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補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補貼而減發給職工的工資。
2、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3、因高溫補貼引發糾紛的舉證責任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補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補貼發放情況,并至少保存二年。
4、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省政府授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研究確定或調整。
高溫補貼的相關規定
高溫費,其實在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里面并沒有明確提及,但是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確實存在關于勞動安全、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的具體規定。從這種意義上說,高溫費的提法無疑符合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越來越受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用人單位、勞動者的關注。作為勞動者來說,在具體從事高溫作業以及高溫天氣工作期間,理應享受到高溫費這種特殊崗位津貼,而作為用人單位來說,正常支付從事高溫作業以及高溫天氣工作的勞動者高溫費,不僅是依法履行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關于提供勞動安全、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的義務,同時也體現出用人單位在用工方面的企業文化以及人性化管理。高溫費主要見于下列文件(該文件也并未直接使用“高溫費”一詞,而是使用“高溫津貼”):
1、《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 )。
2、《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1〕141號)。
3、《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防暑降溫措施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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